法規信息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修訂的條例全文
(2017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強化預算約束,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鄉、民族鄉、鎮(以下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
第三條預算審查監督應當按照完整、規範、公開、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預算審查監督的範圍包括:預算、決算的編制、審查、批准、監督以及預算的執行、調整和備案等;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決定和命令;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預算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的工作,負責對本級預算草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依法進行預算審查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未設立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其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負責預算審查監督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預算審查小組,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承擔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隊伍建設,可以聘請預算審查監督顧問或者邀請相關專家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應當邀請本級人大的其他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共同參與預算審查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逐步建立完善預算執行聯網監督系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管理信息化建設,推進財政、稅務、國庫、審計等部門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實現網路聯通、信息共享。
第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依法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第二章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預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
第十二條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預算收入的預期目標,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應當注重績效管理,預算支出安排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政府債務納入本級預算,建立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布置預算編制工作之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通報預算草案編制的原則、依據、標準、重大政策調整等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提交本級預算草案(含部門預算)初步方案以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主要內容。
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入預算表、支出預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並對預算編制原則、收支政策、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安排、政府債務、對下轉移支付、專項資金目錄管理以及與預算有關的重大事項等做出重點說明。
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第十六條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及相關調研應當邀請部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採取多種形式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縣級、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15日內完成初審或者研究,提出初審意見或者研究意見交由財政部門研究處理。財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反饋處理情況。
第十八條在預算草案初審過程中,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就本級預算草案及部門預算編制情況提出詢問、組織調研,開展部門預算草案重點審查等,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預算草案及報告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細化;
(六)上級人民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是否編入本級預算,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提前下達數是否符合規定,一般性轉移支付測算是否公開透明,專項轉移支付分配適用項目法、因素法是否規範、適當及作必要說明;
(七)扶貧資金及其他涉農資金等民生專項資金安排是否有利於統籌整合使用及提高績效;
(八)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九)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情況;
(十)預算法規定可以在預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況,是否在報告中作出說明;
(十一)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應當保證審查預算報告及草案的時間。財政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代表關於預算的意見和建議,回答代表的詢問。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並結合初審意見,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向大會主席團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未成立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可以成立臨時的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由其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審查結果報告。
預算草案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
第二十三條下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及其決議應當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有關預算的決議、決定應當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預算的決定、命令以及財政方面的重大政策,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預算、決算,按年度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等,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預算執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的決議、決定情況;
(二)財政部門批覆預算和實現預算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支執行的情況;
(四)國庫按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預算收入和撥付預算支出的情況;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六)專項資金、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七)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八)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有無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財政擔保和舉借債務情況;
(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況;
(十一)與預算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採取聽取匯報、專題調研、查閱或者調閱有關資料、詢問等方式,加強對本級預算執行和部門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有關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金融、統計、國資、人社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國庫資金運行情況等相關資料,共同建立預算執行的分析制度。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度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11月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1至10月預算執行情況。市州、縣級人大常委會根據財政運行情況可以要求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其他時段的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重點收支、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專項資金、政府債務和部門預算的監督,必要時聽取政府的有關專項報告或者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書面報告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相應改進措施,並按照時間、內容的要求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在預算執行中,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本級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辦理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對制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畫的意見,其後應將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畫正式文本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
審計部門應當將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發現的影響預算執行真實、合法、效益的重要情況及預算執行中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通報。
第四章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審查和批准。未經批准,本級人民政府不得調整預算。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初步審查、徵求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應在收到預算調整初步方案之日起7日內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初步審查意見。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7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的正式文本送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三十四條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重點內容:
(一)調整的理由;
(二)調整的項目、數額;
(三)收支結構調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情況。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省有關規定,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使用。由於上級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級政府提供配套資金的專項資金、預算資金調劑以及行政區劃、行政事業單位隸屬關係的變動等引起不屬於預算調整的預算支出變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匯總報告有關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匯總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章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將上一年本級決算草案和決算草案的報告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的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或者變更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變化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決算草案及決算草案的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預算收支執行總體情況;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和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決議落實情況;
(三)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四)分地區、分項目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五)以前年度結轉結餘資金的統籌使用情況及本年結轉結餘資金情況;
(六)政府債務的限額、餘額,結構及使用情況,當年新增和償還債務情況,債務風險防範情況;
(七)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備費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況;
(九)本級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及實施情況;
(十)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通報本級決算草案編制情況、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決算草案審計情況,並提交決算草案及審計工作報告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有關工作機構收到本級決算草案之日起7日內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初步審查意見。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批准本級決算前,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同期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客觀、真實地反映審計查出突出問題,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根據需要附有關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報告等資料。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關於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或者提出審議意見的6個月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時,本級政府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回答詢問。
第六章預算決算公開
第四十一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以及報表,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在批准後20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政府預算、決算按功能分類公開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公開到款;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專項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和項目。同時,應當重點說明舉借債務、重點支出、政府採購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本級政府確定的有關重大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的關於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專項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報告,由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在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20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以及報表,由各部門在批覆後20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並依照規定公開基本支出、項目支出、機關運行經費,以及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相關政策、程式和績效情況等。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查結果報告和決議、決定,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會議結束後20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相關信息由其大會主席團於會議結束後20日內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預算決算公開應當選擇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和官方網站。官方網站應當建立專欄,並做到統一規範、便於查詢,持續公開。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一)故意隱瞞事實,造成預算、決算失實的;
(二)未按規定程式、時限和內容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整改情況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三)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決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不按要求研究處理的;
(四)未按本條例規定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備案的;
(五)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妨礙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任命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責令其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或者罷免職務:
(一)違反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調整預算的;
(三)項目支出預算的執行未實現績效目標,並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各類開發區(新區、管理區、工業園區等)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決算草案,進行預算管理活動,並接受授予其預算管理許可權的人民政府的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監督。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6日經貴州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貴州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委託,就《貴州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預算是國家財政最重要的年度計畫,預算分配作為國民收入分配的主渠道和巨觀調控的重要手段,集中反映了政府的政策取向,涉及到地區、部門、行業的發展,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利益分配。長期以來,省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做了大量工作,預算對保證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我省的預算編制工作相對滯後,開展本級預算時間不長,編制預算的時間短、內容粗,編制部門預算的面不廣,預算約束力弱,報送人大審查批准的預算草案比較簡單、透明度不高,預算審查監督基本上是程式性的審查。這種狀況不僅影響了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開展,也影響了預算執行和審計監督工作。
預算審查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責,是人民當家理財的重要體現。對於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能作用,推進依法治省的進程,強化預算約束,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指出,要深化財稅改革,規範財經秩序,加強資金監管;推行和完善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等制度。決定還進一步指出,要強化預算管理和審計監督,經費按預算支出,不得隨意追加。加強財政專戶管理,逐步實現預算內外資金統管的財政綜合預算。這是在新時期,黨和國家深化財政改革和加強廉政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也為各級人大加強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因此,為了進一步規範預算行為以及預算的編制、審查、監督工作,推進依法理財,制定條例是很有必要的。
二、起草的主要過程
為了加強預算審查監督,去年我委就開始醞釀預算審查監督的立法。5月,我委到遼、冀、皖、贛四省進行立法調研,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專題報告,提出了立法建議,開始準備有關資料。10月,我委在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全國人大財經工作座談會情況時,再次提出立法建議,開始搭建條例框架。今年年初,省九屆人大四次會議期間,羅章倫等19名代表提出了“關於制定貴州省財政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的議案。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將制定條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計畫,財經委作為提案單位,正式開始起草工作。為了做好條例的起草工作,我委再次帶著有關問題,到廣西、廣東、深圳考察、學習。隨後,我委拿出條例草案初稿,召開了部分地州市熟悉財政工作的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同時,將條例草案文本送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有關部門徵求意見。7月,我委牽頭,成立由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省審計廳參加的起草小組,對條例草案文本進行審議修改。在起草過程中,我們反覆徵求了起草小組各成員單位、10個部門預算試點部門的意見。8月,我委在貴陽召開有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財政廳、各地州市人大參加的座談會,徵求意見。10月,我委主要領導同志赴北京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匯報了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他們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一些指導性意見。財經委在充分吸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先後12易其稿,形成了本條例草案。10月31日經財經委第69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制定條例的原則
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注意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以預算法為依據,對預算編制、審查、監督等較原則的規定,進行細化,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二是突出重點,對預算及部門預算的編制、審查、監督的內容和程式作了較為明確的規範。三是堅持從實際出發,逐步由程式性審查向程式性與實質性相結合的審查轉變,既要適應加強預算審查監督的要求,又要考慮實際的可能。四是體現在監督中支持,寓支持於監督之中的原則,規範預算行為,推進依法理財,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四、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分為七章,共四十一條,對預算審查監督的基本原則,預算的編制,預算、決算、預算執行情況審查監督的主要內容、程式以及有關的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本條例草案對省級預算的編制、審查、監督進行了規範,適用於省人大常委會對預算、決算、預算調整方案及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監督。條例草案規範了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預算編制工作和執行預算的行為;規範了省人大常委會審查預算、決算、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的主要內容和程式;規範了省人大財經委對預算、決算及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初審的程式。同時,為了在全省範圍內各級人大都能加大監督力度,條例草案附則中規定:各州、市、縣(自治縣、區、特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參照本條例執行。此外,有立法權的州、市、縣,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法規或單行條例。
(二)關於早編、細編預算和編制部門預算
預算編制是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中明確規定:“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這是預算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加強預算審查監督的必要前提。條例草案一是細化了預算。省級預算草案的支出部分應當列至款級科目,重要的列至項級科目;經常性支出應當按省級一級預算單位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和對下一級的補助支出應當按類別以及若干重大項目編制。二是提前編制預算。目前,預算編制時間短,提交人大審議的時間太遲,條例草案規定:省級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編制完畢。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向省人大財經委匯報預算草案編制情況,提交省級總預算草案、省級預算草案和相關材料及其說明。三是編制部門預算。編制部門預算是預算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關於推行和完善部門預算,逐步實現預算內外資金統管的財政綜合預算的要求,一個部門編制一本包括預算外資金在內的綜合預算,有利於財政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也有利於人大對預算內外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益進行監督。條例草案突出了這個重點,在第七、八、九條中,對編制部門預算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程式分別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三)關於超收收入的使用
動用超收收入追加預算支出,是在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之外進行的,是加強預算審查監督的重要內容。根據我省的實際,條例草案對超收收入的使用劃分了一個界限。在預算執行中,省人民政府動用當年省級預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不超過預算收入5%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及時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情況。省人民政府動用當年省級預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超過預算收入5%的,則作為預算調整進行規範。
(四)關於預算調整
按照預算法的規定,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預算法對預算調整隻作了原則規定,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為了避免預算調整的隨意性,增強預算的約束力,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並參照外省的做法,條例草案規定有以下四種情況的,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調整方案,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一是預計省級預算減少收入超過預算收入5%的;二是預計動用省級預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超過預算收入5%的;三是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強調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需要調減預算支出的;四是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計畫生育、搶險救災等重點支出項目需要調減預算支出的。
(五)關於預算執行的審計
審計監督是預算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為了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工作,發揮審計在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的作用,條例草案對審計監督的內容、時限、程式等作了規定。一是省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各一級預算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進行審計,並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審計工作報告。二是在預算執行中,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三是審計工作報告包括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處理意見以及改進預算管理工作的建議。四是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7日前提交審計工作報告,省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15日前,向省人大財經委匯報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並提交有關材料。
(六)關於法律責任
按照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決定中,對加強預算管理,推行和完善部門預算,強化預算約束的要求,在條例草案中設定法律責任一章,以保證條例的貫徹實施。條例草案規定,對不按統一要求編報部門預算草案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可以暫停該部門的財政撥款。同時,條例草案還規定,對一些預算違法行為,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各組對《貴州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進行了認真審議。委員們認為,草案修改稿認真吸收了上次會議審議時委員們提出的意見,符合加強省級預算審查監督和規範預算編制、審查、監督程式的要求,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我省實際,同意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報告,同意按本次會議審議的意見修改後予以通過。同時,委員們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提出了修改意見。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對有關條文的修改
1、在第十九條後增加“確需調劑使用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一句。
2、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第(三)項和第(四)項對調,同時,為與第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一致,刪去第(四)項中的“搶險救災”。
3、將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條合併,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於當年第三季度提出。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交省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省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後,提出審查報告,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4、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將第一款與第三十四條合併作為一條。
5、將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五條中的“匯報”、“通報”修改為“報告”。
6、刪去第七章,將施行日期在題注中明確為“2002年10月1日”。
二、未作改動的說明
有委員認為,為便於操作,不應要求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凡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都要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情況,因此在第十八條中應當規定比例的下限。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是對經批准的預算的部分變更,為避免隨意變更預算,增強預算的約束力,加強對所有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無疑是必要的。本條中也只是要求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有關的情況,操作起來不會有太大的困難。因此,未作修改。
此外,還對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貴州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認為,制定該條例,對於加強省級預算管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率,規範預算編制、審查和監督程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省直有關部門和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地區工作委員會徵求意見,並召開了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2002年4月28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財經委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和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搞好省級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對於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促進依法理財,保障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加強對省級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編制、審查、監督程式,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關於第三條第二款。有委員建議刪去,有關單位也提出了類似的修改建議。考慮到該款規定的內容屬於省人大財經委的具體工作步驟和工作方法,在《條例草案》中可以不作規定,因此刪去該款。
2、為發揮社會公眾和輿論對預算工作的監督作用,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內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的行為,有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或者有關機關檢舉、揭發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3、關於第七條。有的部門認為,在編制部門預算時,本部門的工作職責也應當是根據之一。因此,將該條修改為“省級預算由省級各部門預算組成。部門預算草案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及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部署,根據本部門的定員定額標準、工作職責、年度工作安排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化情況等進行編制。”
4、關於第十五條。為規範各部門的預算批覆行為,加強對各部門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的監督,在該條第一款後增加“各部門應當自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一句。
5、將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五條中的“5%”修改為“8%”。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是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但調整到什麼幅度需要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應當有明確的規定。這個幅度定高了或是低了,都不利於預算的調整。從我省近幾年的情況來看,省級財政收入年平均增長在15%左右,而預算安排的增長為9%左右,在此基礎上增加8個百分點作為預算調整的幅度,比較符合我省的實際。如果年初預算安排9%左右增長速度,再加上8個百分點,達到17%以上,接近翻一番,還不作預算調整,顯然是不合適的。參考兄弟省市的有關規定,最低調整限度為3%,最高為8%。考慮到我省財政收入的總量較小,定為8%,既可以避免頻繁調整,同時又有利於加強人大對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
6、為使表述更為準確,同時也符合工作實際,將第二十一條中的“第三季度”修改為“9月”。
7、關於第三十條。有的部門提出,是否收支平衡也應當是審查預算調整方案的重點內容。因此,增加兩項作為第四、第五項,內容為:“(四)是否收支平衡;(五)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8、關於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為,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儘早批准上一年度省級決算。考慮到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決算草案後,有關方面還要做很多相應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按照儘快批准的要求和實際操作的可能性,將該款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在每年7月審查上一年度省級決算。”
9、根據有關部門的意見,將第三十七條最後一句修改為“並根據要求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送省人大財經委備案。”
10、關於法律責任。有委員提出,《條例草案》規定的法律責任應當進一步完善。根據這一意見,對法律責任部分作了調整、充實: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作為第四十條,第二款增加“(六)對檢舉、揭發和控告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七)其他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兩項,作為第四十一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