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部門預算管理辦法

《天津市部門預算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部門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的管理辦法。

天津市部門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部門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和《天津市標準周期預算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部門預算的編制、執行、決算和監督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 部門預算由財政部門、主管預算部門、專項預算管理部門和預算單位共同組織實施。財政部門是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管理的機構,主要職能包括預算管理、國庫管理、業務管理和監督管理。主管預算部門是與財政部門有直接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專項預算管理部門是指負責特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主管預算部門。預算單位是指主管預算部門所屬的與財政部門有繳款、撥款關係的行政事業單位。
第四條 部門預算是主管預算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及其行使職能需要,組織所屬預算單位編制並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式依法批准的部門綜合收支計畫。
第五條 部門預算由主管預算部門及所屬預算單位的預算組成。主管預算部門的機關經費預算納入本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條 部門預算管理的指導思想。健全公共財政體系,建立科學、規範、先進的預算管理制度,完善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和監督管理機制,最佳化政府財力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實現預算管理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第七條 部門預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理財原則。部門預算管理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體現國家和我市有關方針政策;
(二)真實可靠原則。部門預算數據要真實準確,不得隨意誇大或隱瞞;
(三)完整統一原則。部門預算要涵蓋主管預算部門及所屬預算單位的所有預算內外收支,實行一個主管預算部門一本預算;
(四)收支平衡原則。部門預算要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二章 部門預算管理職責
第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部門預算,審核彙編部門預算和部門決算草案,批覆部門預算和部門決算,組織和監督部門預算的執行,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九條 財政部門內部各有關職能機構對部門預算管理實行分工協作。預算管理機構負責部門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草擬編制部門預算的指導性意見;管理部門預算基礎信息資料庫和項目庫,制定支出定額標準方案;接收、審核部門預算建議草案,根據財力情況提出部門預算編制的綜合平衡意見,形成本級部門預算草案;匯總編制本級政府採購預算草案;批覆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預算;審核並統一辦理部門預算調整和變更事項;制定預算績效評價管理制度。國庫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主管預算部門和預算單位財務賬戶,審核批覆主管預算部門和預算單位用款計畫,按照國庫管理制度規定支付各項預算資金;審核彙編部門決算草案,批覆部門決算。業務管理機構按照職能分工對主管預算部門實行對口管理。負責審核部門預算建議草案,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和輕重緩急,編制中長期項目預算及部門年度項目預算草案;審核部門政府採購預算建議草案;對部門預算調整和變更提出審核意見;管理和監督部門預算執行,審核部門預算用款計畫,分析評價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核部門決算草案。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財政監督的組織協調工作,對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組織實施預算績效評價。
第十條 主管預算部門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本部門預算建議草案,組織、監督本部門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編報本部門決算草案,向本級政府及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專項預算管理部門負責向同級財政部門編報專項資金預算分配草案,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的執行和績效評價,向本級政府及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預算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預算編制、執行、決算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章 部門預算編制
第十三條 部門預算的編制主體是主管預算部門,主管預算部門負責組織所屬預算單位編報本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主管預算部門根據財政部門的統一要求編制部門預算文本。主要包括部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部門職能、機構、編制、人員、資產等基本情況,部門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任務、目標和計畫,部門預算編制的政策依據和有關標準,部門收支預算安排情況,支出預算的績效目標、立項依據、實施計畫等情況。
第十五條 部門本級及其所屬預算單位的收支要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反映,並細化到具體的項目和相應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第十六條 部門預算由部門收入預算和部門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七條 部門收入預算,包括財政預算撥款和補助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含財政專戶核撥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預算。
第十八條 部門收入預算編制,應根據巨觀經濟形勢、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和經濟指標,結合部門發展計畫和履行職能需要,參考歷年收入以及經濟性、政策性和管理性因素變化情況,按照不同的收入來源,分別採取科學的方法進行測算。財政撥款和補助收入,應當充分考慮需要與可能的關係,參考本部門前兩年預算和決算情況合理編制;預算外資金收入,應當結合收入計畫安排、相關收費項目政策以及單位性質和需求情況綜合編制;其他各項收入要根據歷年收入完成情況和年度收入增減變動因素編制。 .
第十九條 部門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主管預算部門及所屬預算單位為保障機構基本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需經費,應編入基本支出預算;為實現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業發展目標所需經費,應編入項目支出預算。
第二十條 部門支出預算編制,應優先保證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項目支出,努力保障部門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行政執法部門實行“收支脫鉤”管理,其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不得與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等收入掛鈎。
第二十一條 基本支出預算分為人員支出預算和公用支出預算,主要採取定員定額的方法編制。定員定額標準應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綜合考慮財力狀況及部門支出需要,採用科學規範的方法分類分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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