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是天津市人民政府為充分發揮科技發展戰略研究的決策諮詢重大作用,推動產業集群創新發展,促進區域創新發展制定的辦法。

【發布單位】80203
【發布文號】津民計字[2001]79號、津財社聯[2
【發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2001-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天津市社會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津民計字[2001]79號津財社聯[2001]26號)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福利基金的管理,提高社會福利基金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福利基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行中國福利彩票籌集用於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社會福利基金收入包括:
1.銷售中國福利彩票(以下簡稱“彩票”)總額扣除兌獎和管理費用的淨收入。
2.彩票銷售中不設獎池的棄獎收入。
3.社會福利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第四條社會福利基金實行按比例分級留成使用的原則。分級留成比例按中央有關檔案執行。
第五條社會福利基金必須全額納入市財政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市民政局開設社會福利基金資金收入過渡賬戶。
第六條彩票發行機構在彩票銷售結算時,應按彩票銷售總額中央規定比例計提社會福利基金,並在一個月內轉入市民政局福利基金收入過渡賬戶。市民政局於每季度末25日前將收入過渡賬戶中的納入地方留成的社會福利基金收入全額繳入市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向民政部集中上繳的社會福利基金按民政部規定時間上繳民政部預算外資金過渡賬戶。不得截留、挪用。
市民政局年初要按規定編制社會福利基金收支計畫,報市財政局。每季度末10日前向市財政局報送季度社會福利基金收支情況報表;年終要編制社會福利基金收支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七條社會福利基金支出時,由市財政局根據市民政局提供的收支計畫和用款要求,及時辦理社會福利基金的撥付。
第八條存款利息、棄獎收入直接轉入市民政局預算外資金收入過渡賬戶,繳入市財政局財政專戶,不參與中央分成。
第九條彩票代銷單位必須將售票收入中計提的社會福利基金全額上交彩票發行機構,不得坐支、截留。
第十條社會福利基金的收取須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收費、基金票據。
第十一條社會福利基金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節約和量入為出的原則。
第十二條市民政局必須按照社會福利基金收支計畫安排使用社會福利基金,不得超計畫使用。社會福利基金投放率一般不低於70%,結餘部分結轉市財政局預算外財政專戶下年專項使用。
第十三條社會福利基金的使用範圍:
1.用於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革命傷殘軍人等特殊群體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幫助有困難的人,支持社會福利企業和其他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發展。
2.用於老化、陳舊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和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3.同等條件下,要優先資助老、少、邊、窮和災區的社會福利事業、資助民政部、財政部規定的有關社區服務項目。
4.對公眾關注、有利於弘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能體現扶弱濟困宗旨的社會公益事業予以資助。
5.用於特殊項目儲備,提取10%社會保障基金。
第十四條按規定投放的社會福利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和挪用。資助數額較大的項目,應按項目的工程進度分期撥款。
第十五條社會福利基金不得用於投資辦企業(社會福利企業除外),不得拆借和委託放貸,不得參與股票和期貨交易,也不得為任何單位的任何經濟契約提供擔保。
第十六條社會福利基金資助建設的社會福利設施,必須建立永久性標誌,標明資助金額、竣工時間等內容;社會福利基金資助購買的設備、器材也應標明社會福利基金資助字樣。
第十七條社會福利基金資助建設的社會福利設施因故變賣轉讓,並因此改變服務性質的,其變價收入中與原社會福利基金資助相等的部分應歸還社會福利基金。
第十八條由民政局和市財政局組成社會福利基金評審委員會,負責社會福利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定、審查。社會福利基金的分配與投放,由社會福利基金項目評審委員會集體研究、民主決策、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申請社會福利基金資助的項目單位必須向評審委員會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來源情況、有關部門批件等。
第二十條社會福利基金的收支、管理及使用情況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社會福利基金評審委員會對受資助項目的社會福利基金的使用情況,定期監督檢查,對違反使用基金的,可緩撥、停撥社會福利基金,直至收回已撥資金;對改變基本功能轉作非社會福利用途的,要責成有關部門嚴肅查處和糾正。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財政局
200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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