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停車設施專項引導資金監管辦法

天津市停車設施專項引導資金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非稅收入管理,推進停車設施建設和市場化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停車設施專項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專項引導資金)的徵收、繳庫、預算、支出、票據管理和監督檢查,由區縣政府組織實施並管理。
第三條 專項引導資金包括停車場易地建設費、停車經營權收入。
第四條 專項引導資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徵收和使用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章 徵收管理
第五條 停車場易地建設費是指,對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確因場地等條件所限,難以配建、增建機動車停車場、停車泊位的,經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根據所缺停車泊位的數量情況繳納的費用。停車場易地建設費,由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執收,收入全額上繳區縣財政。
停車經營權收入是指,對道路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通過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所取得的收入。停車經營權收入,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招標單位負責執收,收入全額上繳區縣財政。道路停車泊位中標經營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占路費,收入繳入同級財政國庫,用於道路日常維護和修繕。占路費可納入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標的。
第六條 各執收部門將專項引導資金通過非稅收入系統徵收,使用市財政局監製的非稅收入票據,停車場易地建設費、占路費由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執收單位徵收並上繳同級財政;停車經營權收入由停車泊位經營單位直接繳入區縣國庫。非稅收入任何單位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七條 專項引導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停車場易地建設費專項用於公共停車場建設;
(二)停車經營權收入專項用於公共停車場建設、道路停車泊位占用道路日常維護和修繕、停車智慧型化建設。
第八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區縣停車設施建設規劃和項目預算,納入區縣年度預算。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九條 建立專項引導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各區縣應定期組織對專項引導資金預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狀況、經濟社會效益和投資補助情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將專項引導資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條 各區縣應根據項目績效評價結果,最佳化專項引導資金使用結構,科學合理配置資源,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條 各區縣財政局、審計局加強對專項引導資金征繳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專項引導資金進行跟蹤檢查。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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