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我市停車設施規範有序發展的意見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機動車保有量已進入加速增長時期,但停車設施建設相對滯後,停車泊位明顯不足,中心城區“停車難”問題日益突出,停車管理比較粗放,大量車輛占路停放、擠占道路資源,嚴重影響了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市容環境。為切實解決我市“停車難”問題,促進停車設施規範有序發展,依據《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我市停車設施規範有序發展的意見
  • 號數:津政辦發[2010]66號
  • 單位: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
  • 每個泊位:30平方米
  • 類型:政策規定
  • 適用範圍天津市
  • 發布日期:2010年6月24日
通知內容,發展要求,建設和監管,鼓勵政策,落實責任,調整價格,成立組織機構,

通知內容

津政辦發[2010]6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市機動車保有量已進入加速增長時期,但停車設施建設相對滯後,停車泊位明顯不足,中心城區“停車難”問題日益突出,停車管理比較粗放,大量車輛占路停放、擠占道路資源,嚴重影響了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和市容環境。為切實解決我市“停車難”問題,促進停車設施規範有序發展,依據《天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1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5號),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發展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方便市民出行、改善交通環境為出發點,以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停車難”問題為突破口,通過出台支持政策、引入社會資金、加快設施建設、強化科學管理、建立長效機制、轉變出行方式等綜合措施,逐步解決中心城區“停車難”問題,形成以配建停車設施為主、路外公共停車為輔、道路停車為補充的格局,基本實現布局合理、規範有序、安全便利、協調發展的目標。

建設和監管

(一)提高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標準,具體標準按照2010年修訂的《天津市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庫)標準》(DB/T29—6—2010)執行。
(二)強化對配建停車設施工作的監管。
新建、改擴建項目所配建的停車設施應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未按規定設計停車設施的,投資主管部門及各行業管理部門不得批准項目實施;對建設中擅自減少原設計停車泊位數的,由建設交通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按規定予以處罰;未按規定配建停車泊位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組織驗收,不得交付使用。
(三)對確因場地條件限制、難以按標準配建停車泊位的新建、改擴建項目,按照所缺泊位數繳納易地建設費,市建設交通部門負責按照規劃統籌安排泊位建設。易地建設費標準(每平方米)原則上不低於該項目樓面地價的4倍(每個泊位以30平方米計算),具體收費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和市國土房管局核定,由市建設交通部門收取,上繳市財政,納入停車設施專項引導資金。
(四)結合城市軌道交通和公交場站等項目建設,在外環線、快速路環線周邊規劃建設一批大型公共停車場,實施低價停車政策,鼓勵市民換乘公共運輸工具出行,形成“停車+換乘”模式,減少進入中心城區的機動車。

鼓勵政策

(一)市財政設立停車設施專項引導資金,按照規定,支持鼓勵停車場(庫)建設,統籌用於公共停車場(庫)建設、增建停車泊位補助和停車管理設施投入等方面。區級財政參照上述原則設立停車設施專項引導資金。
(二)新建公共停車場(庫)納入城市基礎設施範疇,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土地整理成本由政府協調通過土地平衡解決。
(三)利用城市邊角、空地等閒置空間設定臨時停車泊位的,由政府授予建設單位臨時經營權。
(四)對已建商業設施項目,經市規劃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交通、商務、公安消防等部門審核同意後,可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間增建停車樓(庫),增建的地下停車庫建築面積,不計入批准的建築規模。
(五)對新建、改擴建停車場(庫)項目,大配套費和小配套費減免50%,免收臨時占用綠地費,綠地補償費按照評估價格補償,免建人防工程、免收人防易地建設費。
(六)對停車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地區的大型商業、金融、商務辦公、餐飲娛樂等公共服務業項目,按照政府要求增建公共停車泊位的,根據項目歸屬,從市或區級停車設施專項引導資金中適當予以補貼。
(七)對新建並獨立核算的公共停車場(庫)項目,於項目建成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徵房產稅和停車服務收入的營業稅。
(八)鼓勵單位專用停車場(庫)在滿足自用的前提下向社會車輛有償開放,政府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要帶頭執行。根據向社會開放泊位數量,在工商、經營稅收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和優惠,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工商、地稅、公安等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另行制定。

落實責任

(一)加快實施公共停車場(庫)建設三年(2010-2012年)計畫。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計畫逐級分解任務,落實責任,確保建設計畫順利推進,改善交通環境。
(二)市人防部門要集中人防易地建設資金,每年建設1至2處公共停車場,新建人防工程要儘量用於停車。
(三)橋樑產權單位要合理利用立交橋下空間資源建設停車場,適度滿足周邊停車需求。
(四)市建設交通部門要充分利用臨時空地建設臨時停車設施。
(五)市國土房管部門要盤活物業居住小區閒置停車泊位,鼓勵開發商以租售結合等形式增加泊位供給。
(六)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在本區縣無停車設施或停車設施不足的老舊居住區分期分批建設一批立體化停車設施,充分利用邊角、空地、甬道等閒置空間設定停車泊位,並完成挪作他用停車場(庫)的清理恢復工作。

調整價格

(一)道路停車泊位和公共停車收費採取計時為主、計次為輔、有所差別的收費原則。
(二)將中心城區分為三類地區進行收費管理:一類地區為市中心商業繁華區域(如勸業場、食品街、小白樓、大胡同等區域);二類地區為中環線以內及其附近停車矛盾突出的區域(如奧體中心、水上公園等區域);三類地區為除一、二類地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三)調整道路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收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按有關規定製定。
六、提高停車管理綜合水平
(一)科學規劃道路停車泊位,嚴格控制道路停車,逐步削減道路停車規模。
(二)大力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建立停車運營服務平台,建設信息採集、實時監控、信息實時發布、路面停車誘導服務等系統,實時提供停車信息,方便駕駛人停車。建立機動車停車收費系統,逐步在全市停車場實施“一卡通”收費,保障停車收費統一、規範。
(三)依法嚴格治理違法停車,規範靜態交通秩序。加大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普及力度,提高市民遵章守法和交通安全、交通文明意識。

成立組織機構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牽頭、各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機動車停車管理領導小組,統一負責協調停車設施規劃建設、政策制定、經營管理等工作,指導和推進我市停車設施規範有序發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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