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天津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在1996.10.15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0.15
  • 實施時間:1996.10.15
第一條 為了做好本市地方(包括市級和區、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審計機關分別在市長和區、縣長以及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維護預算執行的法律嚴肅性,促進市和區、縣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保障我市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對市級和區、縣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市和區、縣政府對本級財政收支的管理,有利於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促進市和區、縣財政、地稅部門以及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於實現市級和區、縣級預算執行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 市審計機關依法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區、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市和區、縣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區、縣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以及本級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對市級和區、縣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市和區、縣財政、地稅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財政、地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地方各項稅收收入、地方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本級預算收入情況;
(三)市和區、縣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
(四)市和區、縣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財政支出的資金分配使用情況,以及辦理上下級結算的情況;
(五)市和區、縣各部門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情況,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的情況;
(六)市和區、縣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市和區、縣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七)市長和區、縣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條 對市級和區、縣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為:
(一)市和區、縣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市和區、縣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 市審計機關對區、縣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分配使用上級補助地方支出資金等情況,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八條 區、縣審計機關對鄉、鎮財政收支情況應定期進行審計。
第九條 根據《審計法》有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市和區、縣審計機關每年6月30日以前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並應當分別向市長和區、縣長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市和區、縣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政府委託,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市和區、縣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可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第十條 市和區、縣的財政、地稅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按時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地方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統計報表、統計分析以及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情況和稅收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五)其他與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第十一條 對市和區、縣的財政、地稅部門以及同級其他部門在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同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 市財政、地稅部門和市其他部門發布的有關財政的規定、制度和辦法有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有不適當之處,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市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市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三條 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中,應當依法審計,嚴格執行審計程式,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者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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