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為了做好我市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廈門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 發布日期:1995-11-13
  • 發布文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全文,修改的決定,

辦法全文

【發布單位】81308
【發布文號】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發布日期】1995-11-13
【生效日期】1995-1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廈門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1995年11月1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
第一條 為了做好我市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審計機關分別在市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地方預算的法律嚴肅性,促進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實現預算收支平衡,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市、區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對市、區地方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財政部門按照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預算向各部門批覆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預算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部門、地方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營運)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各項稅收、企業上繳利潤、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地方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撥付補助下級財政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國內外債務還本付息的情況;
(六)各部門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七)地方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八)市長、區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地方級財政收支情況。
第五條 對市、區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營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各部門、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六條 上級審計機關可依法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地方支出資金和下級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關係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在審查財政部門編制的本級預算草案、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時,可吸收審計機關負責人參加會議。
第八條 市、區審計機關每年九月對當年一月至八月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次年第一委度對上一年度九月至十二月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市、區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第九條 市、區財政稅務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及時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財政部門向各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稅各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以及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覆的預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
(二)地方預算收支執行和稅務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十條 對市、區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組織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或者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應當認真執行,並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檢查審計決定或者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對市、區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的財政制度和辦法有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妥當之處,應當糾正或完善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 市、區審計機關每年第二季度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並報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 市、區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改正,並可給予通報批評、警告。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三)《廈門市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1995年11月13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公布,根據2010年7月28日廈門市人民政府令第139號公布的《廈門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⒈將第四條第二項修改為:“財政部門、地方稅務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各項稅收及非稅收入等地方預算收入的情況”。
⒉將第五條修改為:“對市、區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財政資金的情況;
二各部門、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財政資金的情況。”
⒊將第六條修改為:“上級審計機關可依法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地方支出資金和下級其他財政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關係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⒋將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地方預算收支執行和稅務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收支情況”;第三項修改為:“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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