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是甘肅省人民政府於1996年3月25號所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 發文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9號
- 發布日期:1996-03-25
- 生效日期:1996-03-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省長 張吾樂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甘肅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一)財政部門按照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各級財政、地方稅務局等徵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部門及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本級各項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的情況;
(三)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情況,以及按實際需要融通和調度本級預算資金的情況;
(四)各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和返還下級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管理本級國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六)各級財政、地方稅務局等直接管理執行預算機關及有關銀行、金庫等參與組織執行預算部門,為完成收支預算採取有效措施的情況;
(七)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財政資金使用的效益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八)地方金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地辦理本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九)省長、州長(專員)、市長、縣(區)長授權審計的本級某些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財政收支情況。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政府、上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本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省審計廳應當於每年四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對上一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並於每年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上一年度省級財政決算草案前,根據省人民政府委託,提出對上一年度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地、縣審計機關也應當於每年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本級上年度財政決算草案前,結束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就地審計工作,並按要求完成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本級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根據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對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本級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地方稅務局的年度徵收計畫,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的預算或財政資金使用分配計畫;
(二)各級財政部門、地方稅務局有關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季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稅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