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湖北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是一部湖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1月0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
  • 發布日期:1995-11-06
  • 生效日期:1995-11-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1802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802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0號
【發布日期】1995-11-06
【生效日期】1995-1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90號)
《湖北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經1995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省長 蔣祝平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湖北省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做好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維護政府預算的法律嚴肅性,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市長、州長、行署專員、縣(市、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下級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事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式進行,並做到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條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預算向政府各部門和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地方稅務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徵收本級各項稅收、專項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本級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及程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和管理預算支出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政府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的情況;
(五)政府各部門和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各級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情況;
(七)省長、市長、州長、行署專員、縣(市、區)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
第五條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情況;
(二)政府各部門和單位依照有關法規、規章,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基金情況。
第六條根據做好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的需要,審計機關對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財政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可以進行審計或調查,主要內容是:
(一)財政、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建設性專項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
(三)對上級政府解繳財政收入的情況。
第七條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應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政府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政府各部門批覆的預算(含預算調整情況),地方稅務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政府其他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預算收支執行和稅收計畫完成情況月報、季報和年報(或決算),以及預算執行情況和稅收計畫完成情況分析材料,預算外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稅工作統計年報,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制定的財政、預算、稅務、財務、會計和內部控制等規章制度;
(四)政府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八條各級審計機關應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決算草案之前,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一)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
(二)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三)本級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的處理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本級預算執行工作的建議;
(五)財政、地方稅務部門採納審計機關意見和建議,制定的整改措施及實施效果。
第九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政府委託,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政府預算執行和財政收支審計結果。
第十一條對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政府其他部門在組織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活動中,違反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行為,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對在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延伸審計中查出的其他行政、事業和企業單位的問題,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政府的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發布的財政、稅收管理辦法,同有關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有不適當之處,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各級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三條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拒絕、阻礙檢查,或者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有關的資料的,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
被審計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審計機關認為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審計機關或政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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