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5]104號
【發布日期】1995-12-06
【生效日期】1995-12-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一)有利於各級政府加強對本級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
(二)有利於促進政府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
(三)有利於實現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一)財政部門按照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本級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地方稅務等徵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地方各項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依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貼下級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國家金庫分庫和支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地方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七)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區長以及上一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的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地方財政收支情況。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情況;
(二)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情況。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本級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地方稅務局的年度收入計畫,以及政府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地方預算收支執行和稅務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制度;
(四)地方各主管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