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北京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在1995年11月3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1.03
  • 實施時間:1995.11.03
第一條 為了做好對本市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的市長、區長、縣長和上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維護預算的法律嚴肅性,促進本市各部門、各單位嚴格執行預算法,發揮預算在經濟建設中的調控作用,保障本市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本級人民政府對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促進財稅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有效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於實現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下級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本級其它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機關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各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機關、地方稅務機關等徵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各項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的情況;
(三)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四)財政機關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五)財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規定,撥付補助下級財政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六)財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本級財政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七)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
(八)地方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九)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六條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各單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等其他財政收支的情況。
第七條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為做好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使用上級財政補助資金,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關係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稅收機關應當按規定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送有關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的報表、報告。
第八條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財政經濟工作的要求和年度預算安排,結合審計工作實際情況,編制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項目計畫,並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條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項目計畫,在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執行預算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在財政機關提交本級預算執行結果後,及時進行審計;可以在預算年度內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對重要事項或者人民政府交辦的審計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十條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後,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人民政府的委託,負責起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並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財政、地方稅務機關和其他部門、單位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年度預算和財政機關向本級各部門、各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財政、地方稅務機關和有上繳預算收入任務的部門、單位年度收入計畫和收入完成情況季報、年報和決算;
(三)本級預算收支情況和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季報、年報和決算;
(四)財政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預算外資金、專項資金(基金)、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的半年報、年報和決算;
(五)其他有關財政稅收工作的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以及與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十二條 對本市各級財政、稅務機關和其他部門、單位在組織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就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三條 對本市各級財政、稅務機關和其他部門、單位制發的有關財政、稅收、財務內容的規範性檔案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四條 對本市下級人民政府違反預算執行和決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由上級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五條 對違反《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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