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省政府令第170號

《浙江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 文號:省政府令第170號
  • 施行時間:2004年5月1日
  • 通過會議: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
省 長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預算執行情況審計是指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的行為。
第三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利於促進各級財政、稅務和其他部門依法行使預算管理職權;(二)有利於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本級預算執行的管理;(三)有利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的監督;(四)有利於提高各級財政預算管理水平,更加合理地分配財政資金,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熟悉與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遵守審計工作的行為規範。
第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一)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的情況、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地方各項預算收入情況;(三)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撥付本級預算支出情況;(四)各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人民政府預算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五)各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管理政府債務情況;(六)本級各部門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制度、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七)地方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情況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預算資金收支情況;(九)預算執行部門和單位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財務會計核算系統;(十)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授權的、及其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一)各級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二)本級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三)本級各部門決算和下級政府決算。
第七條 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工作中,對與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有權依照《審計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有權對下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等情況進行審計調查。
第八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6月底前對上一年度本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7月底前,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縣(市、區)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同時抄送省審計部門。
各級審計機關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九條 各級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下列材料,同時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的電子數據,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覆的預算;(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的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表、年報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預算執行情況分析、稅收計畫完成情況分析;(四)財政、預算、稅收、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五)財政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報送的財政決算草案和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六)地方稅務部門每月在向上一級地方稅務部門報送稅務計畫執行情況和稅收會計、統計報表的同時抄送本級審計機關,並根據本級審計機關審計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需要,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的稅收征管情況的說明材料;(七)地方國庫對應級次的預算收入、預算支出、預算收入退庫的月(季)報表和年度決算報表;(八)預算執行審計監督需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條 省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監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要求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報送經依法批准的預算、決算。
第十一條 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應當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出具審計意見書、作出審計決定;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審計建議書,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中,遇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處理、處罰依據不明確的事項,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各級審計機關認為本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的有關財政收支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不適當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糾正;有關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經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二)拒絕或者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職責的;(三)其他違反審計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應當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二)依法應當迴避而不迴避的;(三)玩忽職守,違法失職的;(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5年制定的《浙江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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