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是一部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1月0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
- 發布日期:1995-11-06
- 生效日期:1995-11-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
【發布日期】1995-11-06
【生效日期】1995-1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代省長 王雲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一)省審計廳審計範圍:省財政廳(含直屬單位)和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省地方稅務局(含附屬單位)及其直屬分支機構;參與組織地方預算執行的省級金庫,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機構。
(二)各市(州)、縣(市、區)審計局審計範圍:本級財政局(含直屬單位)和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參與組織地方預算執行的同級金庫、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機構。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向各部門批覆預算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各級財政部門、地方稅務局徵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各項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以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情況以及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五)本級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本級金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七)由各級政府授權審計的本級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財政收支情況。
審計機關每年第二季度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政府委託,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以及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的預算,地方稅務機關的年度收入計畫;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稅務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