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吉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是一部吉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1月0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 發布單位:80702
  •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
  • 發布日期:1995-11-06
  • 生效日期:1995-11-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2
【發布文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6號
【發布日期】1995-11-06
【生效日期】1995-11-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36號)
《吉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已經1995年10月23日省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代省長 王雲坤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條為了做好對全省各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維護各級預算的法律嚴肅性,促進各單位嚴格執行預算法,發揮財政預算在國家巨觀調控中的作用,保障經濟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市(州)長、縣(市、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本級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應當有利於當地人民政府對本級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強化預算約束,促進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於實現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的法制化。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分工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省審計廳審計範圍:省財政廳(含直屬單位)和省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省地方稅務局(含附屬單位)及其直屬分支機構;參與組織地方預算執行的省級金庫,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機構。
(二)各市(州)、縣(市、區)審計局審計範圍:本級財政局(含直屬單位)和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參與組織地方預算執行的同級金庫、建設銀行、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等機構。
第五條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向各部門批覆預算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各級財政部門、地方稅務局徵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財稅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各項稅收收入、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以及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情況以及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五)本級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六)本級金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七)由各級政府授權審計的本級依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條審計機關可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稅收征管,以及預算外資金、財政信用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對本級財政部門以外的各有關部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第二季度對上一年度本級財政總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審計機關每年第二季度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本級政府委託,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八條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財政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以及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的預算,地方稅務機關的年度收入計畫;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稅務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四)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第九條對各級政府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條各級政府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各部門制定的財政規章制度和辦法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不適當之處,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本級政府審查決定。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及《審計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各市(州)、縣(市、區)審計部門為貫徹本辦法制定的具體實施意見,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上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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