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在1995.12.01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 頒布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12.01
  • 實施時間:1995.12.01
1995年12月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4號發布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自治區各級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級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
對下一級執行預算、財稅法律、法規和各項增收節支、平衡財政預算的措施、分配使用上級財政補助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審計事項(含審計調查),依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 縣(市、區)以上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政府(行署)行政首長(主席、市長、州長、專員、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執行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審計職務。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 審計監督應當堅持貫徹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維護地方預算的法律嚴肅性,發揮其在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方面的作用,保障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二)有利於自治區各級政府對本級財政收支的管理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
(三)有利於促進自治區各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
(四)有利於實現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五條 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財政部門按照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地方稅務等徵收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及自治區財政、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地方財政各項稅收收入、地方各級企業上繳利潤、專項收入和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地方預算收入的情況,以及財政收支平衡和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政府預算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國外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六)本級各部門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七)自治區各級國庫按照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地方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八)各級政府行政首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條 本級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本級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及自治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 設立預算的鄉、民族鄉、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由縣(市)、自治縣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對沒有設立鄉、鎮一級預算的,納入縣(市)審計機關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範圍。
第八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在每年2月底以前對上一年度本級地方稅務部門、國庫和地方政府所屬部門實施預算情況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就地審計;在4月底以前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預算執行中的特定事項,應當及時組織專項審計調查。
各級審計機關每年4月底以前應當向本級政府行政首長提出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同時報上一級審計機關。
各級審計機關受政府(行署)委託,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的安排,每年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同時報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九條 審計機關執行審計職務需要的下列資料,各級財政、 稅務、地方國庫和其他部門應當按要求及時報送: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稅務等徵收部門的年度收入計畫,以及各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稅務等徵收部門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財政總決算、各級財務決算和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各級地方國庫地方預算收支月報、年報;
(四)綜合性財政、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五)本級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決算草案;
(六)與審計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審計項目結束後,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對本級財政、稅務和其他部門違反預算或者違反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財政收支規定的行為,審計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審計決定,對重大問題應向本級政府提出處理建議,並報上一級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認為財政、稅務和其他部門制定的規定、制度和辦法不適當或者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的,可以提出糾正和完善的建議,提請其本級政府審查決定,並報上一級審計機關。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構成犯罪的,由本級或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被審計單位或工作人員拒絕或者阻礙審計人員執行職務的, 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予以通報批評、警告;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