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河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是一部河北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5年11月0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0302
  •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
  • 發布日期:1995-11-03
  • 生效日期:1995-11-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302
【發布文號】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
【發布日期】1995-11-03
【生效日期】1995-11-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5號)
《河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已經1995年10月27日省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長 葉連松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日
河北省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省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市長、縣(市、區)長領導下,對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以及其它財政收支情況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對本省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級及下級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促進各級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完善國家預算管理體系的監督制約機制,實現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的情況,以及本級預算執行中調整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地方稅務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的各項稅收及返還收入、企業繳納的利潤、專項收入退庫、撥補企業計畫虧損補貼等本級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撥付補助下級財政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省內外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執行年度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有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
(七)有預算收入繳納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和有關單位繳納預算收入情況;
(八)地方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本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九)省長、市長、縣(市、區)長授權審計的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
(十)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財政收支情況。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以及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人民政府各部門、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七條審計機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分配使用上一級財政補助資金和下一級預算下資金管理、使用情況,以及關係本級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每一季度完成對上一年度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並分別向省長、市長、縣(市、區)長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其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機關應當按本級人民政府要求,及時向其報送審計工作報告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地方稅務和其他部門應當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和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覆的預算,以及本級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本級預算收支執行和地方稅務部門稅收收入計畫完成情況月報、年報,以及預算外資金收支決算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收支情況;
(三)綜合性財政、地方稅務工作統計年報、情況簡報;
(四)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五)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匯總編制的本部門決算草案;
(六)其他與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十條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計畫,由人民政府下達給本級審計機關和其他部門。
第十一條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向其出具審計意見書,重大問題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對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依法做出審計處理決定。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機關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規定的內容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的,由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河北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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