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西藏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經2000年11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 發布時間:2000-11-17
  • 發布文號:自治區政府令第34號
【發布單位】82402
【發布文號】自治區政府令第34號
【發布日期】2000-11-17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34號)
《西藏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已經2000年11月9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自治區主席 列確
二000年十一月十七日
西藏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做好對自治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充分發揮預算在巨觀經濟中的調控作用,保障我區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西藏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審計法》的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自治區主席、市長、縣(市、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及其他財政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對自治區各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應當有利於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財政收支的管理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監督;有利於促進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有效地行使預算管理職權;有利於提高各級財政預算管理水平,更加合理地分配各項財政資金,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利於實現地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監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條自治區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向各部門(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預算執行中調整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財政、稅務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足額徵收應徵的各項稅收收入、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預算收入情況;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預算級次和程式、用款單位的實際用款進度,撥付本級預算支出資金情況;
(四)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撥付補助下級財政支出資金和辦理結算情況;
(五)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債務還本付息情況;
(六)各部門(單位)執行年度支出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部門的預算收入上繳情況;
(七)自治區各級國庫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情況;
(八)自治區主席、市長、縣(市、區)長授權審計的實行專項管理的本級財政收支情況;
(九)與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自治區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和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的情況;
(二)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管理和使用預算外資金的情況。
第六條自治區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政府在預算執行和決算中,執行預算和稅收法律、法規情況,分配使用自治區財政補助資金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關係全區財政工作全局的問題,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
第七條根據《審計法》有關審計工作報告制度的規定,自治區審計機關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就地審計。
自治區審計機關每年第二季度應當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審計署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自治區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安排,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託,每年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市、縣(市、區)審計機關每年應當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就地審計,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同時報送上級審計機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委託,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上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單位)應當及時向同級審計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財政預算、財政部門向各部門批覆的預算(含預算調整情況)以及部門向所屬單位批覆的預算;
(二)本級財政決算草案、其他財政收支的有關資料和上年度審計後的整改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財政、稅務部門發布的財政、預算、稅務、財務和會計等規章制度。
第九條對各級財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在組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出具審計意見書或者作出審計決定,重大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條對自治區財政、稅務部門和其他部門發布的財政、稅務、財務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辦法有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應當糾正或者完善的,審計機關可以提出處理建議,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違反《審計法》和本辦法的規定,拒絕或者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地區行署審計機關,根據自治區審計機關的統一布署和要求,在地區行署專員的領導下,依法對地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以及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並向地區行署和自治區審計機關提出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報告;根據地區行署的委託,向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提交審計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對自治區國家稅務局的審計,按照審計署的授權進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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