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暫行)

2001年8月28日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9號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暫行)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1.08.28
  • 實施時間:2001.08.2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採購方式,第四章 招投標程式,第五章 採購契約,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公平交易,維護市場秩序,依照財政部《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納入西藏自治區各級財政預算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下列政府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緊急採購的;
(三)人民生命財產遭受危險,需緊急採購的;
(四)自治區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採購工作的主管部門,政府採購實行分級管理、集中採購的方式。
自治區、各地區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設立政府採購中心(以下簡稱採購中心)。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審計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對政府採購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工作的領導,本級財政部門按照本辦法實施政府採購,保障財政資金安全、高效、有序地運轉,維護正常經濟秩序。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級政府採購的具體管理辦法;
(二)管理、組織和監督本級政府採購活動;
(三)審查、批准採購中心提出的政府採購計畫;
(四)協調政府採購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九條各級採購中心負責本級政府採購的具體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財政部門審查批准的採購計畫,組織或委託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活動;
(二)審查、匯總單位上報的採購計畫,提出單次政府採購的物品種類、數量及金額計畫;
(三)審查招標商品或勞務是否符合政府及其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
(四)審查投標人資格;
(五)組織和參與評標;
(六)確認招標結果,簽訂招標契約,檢驗招標商品和勞務。
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組建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各地(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建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熟悉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能夠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能勝任政府採購工作的專業人員,其中法律專業人員和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經濟、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專業人員應當占在職人員總數的60%以上;
(四)具備較完善的供應商信息庫、專家庫、招標業務資料庫。
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事項範圍內從事招標代理活動。
第十一條採購中心應當成立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工作,確定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在本級採購中心領導下獨立進行工作。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並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招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二條採購外國貨物、工程和服務,須經自治區財政部門批准。
前款所稱外國貨物,是指最終貨物為進口貨物,或者最終貨物雖在我國境內生產或組裝完成,但其增加值含量不足總價值50%的。

第三章 採購方式

第十三條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公開招標採購,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
邀請招標採購,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5個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採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招標人直接邀請3家以上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
詢價採購,是指招標人對3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
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招標人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的採購方式。
第十四條單項或批量採購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地(市)以上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一)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的;
(二)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三)投標檔案的準備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四)供應商準備投標檔案需要高額費用的;
(五)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六)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單項或批量採購的現貨,屬於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經地(市)以上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第十六條單項或批量採購項目,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地(市)以上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一)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且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的;
(二)原採購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三)在原招標項目的範圍內,補充契約價格不超過原契約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四)預先聲明需對原有採購進行後續擴充的;
(五)採購中心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採購,才能促進實施相關政策目標的;
(六)從殘疾、慈善等機構採購的;
(七)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的規定外,政府採購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採購方式或邀請招標採購方式。

第四章 招投標程式

第十八條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採購中心或招標代理機構必須通過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通告。
招標通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時間、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向5個以上特定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依前款規定。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定契約的主要條款。
招標檔案一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應商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質量和技術規格;
(三)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畫方式;
(四)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
(五)供應商提供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檔案;
(六)投標保證金的數額(按投標金額的2%計算);
(七)投標檔案的編制要求;
(八)提交投標檔案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九)開標、評標的時間及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十)採購契約格式及其條款;
(十一)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招標檔案應當經採購中心確認,採購中心應當對招標檔案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檔案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自招標檔案發出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不得少於10日。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人數以及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回響。
投標人應當於招標會5日前將投標保證金交納到採購中心指定的帳戶上。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招標人對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之後收到的投標檔案,應當原樣退還,不得開啟。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開標應當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時應噹噹眾驗明所有投標檔案的密封未遭損壞。招標人應當宣讀所有投標檔案的有關內容並作記錄存檔。
嚴禁投標人與招標人在開標後進行任何形式的協商談判。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六條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落標供應商所提交的投標保證金。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招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章 採購契約

第二十八條招標活動結束後,招標人和中標的供應商應當按中標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並根據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採購契約,並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在簽訂採購契約時,經財政部門批准,採購中心可以在招標檔案規定的範圍內對採購物資或者服務的數量予以增加或者減少。增減的幅度不得超過中標金額的10%,並不得變更單價。
第三十條長期供貨契約和以服務為標的的採購契約,契約履行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8個月。
第三十一條採購契約簽訂後,採購單位的採購資金不分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均應當於採購契約履行前將採購資金劃撥到採購中心指定的帳戶上,招標人根據採購契約督促供應商及時履行契約,契約履行後,招標人根據契約和採購單位提供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物品合格證明材料向供應商付款。
第三十二條中標的供應商應當在採購契約簽訂後的10日內,向採購中心提交不高於契約金額10%的履約保證金。採購中心收到履約保證金後,應當於3日內退還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並於採購契約履行完畢後3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
依照本辦法規定不經招標而簽訂採購契約的,履約保證金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採購契約依法成立,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契約。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需變更契約的實質性條款的,採購中心應當於變更契約前徵得財政部門的同意。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的採購標準、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發現正在進行的政府採購嚴重違反規定,可能給國家、集體和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導致採購無效的,應當責令採購中心停止採購,並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十六條採購中心應當對採購契約的標的組織驗收,根據驗收結果,在驗收結算書上籤署意見並報財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根據採購契約對驗收結算書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辦理採購資金的付款手續。
第三十八條政府採購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
第三十九條採購中心應當每年公布本級政府採購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條政府採購應當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審計機關應當對本級政府採購進行審計監督,並將審計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政府採購組織專項審計。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政府採購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和檢舉,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對控告和檢舉的有功人員,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供應商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採用招標採購方式而未採用的;
(二)擅自提高採購標準的;
(三)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招標代理資格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採購事務的;
(四)與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或者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後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拒絕財政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八)其他違反政府採購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供應商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招投標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採購機關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供應商資格的;
(二)提供虛假投標材料的;
(三)採用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四)與採購中心或者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違規串通的;
(五)開標後與招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開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中心簽訂採購契約的;
(七)向採購主管機構、採購中心、政府採購招標代理機構等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拒絕財政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九)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購無效,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按招投標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給採購中心、供應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
(二)超出代理許可權進行採購業務的;
(三)與供應商違規串通的;
(四)拒絕財政部門的檢查或者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材料的;
(五)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採購中心的工作人員及評標委員會成員在採購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因其行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拒絕審計、監察部門監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財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採購單位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法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採購,貸款或贈款人對採購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七條政府採購的有關細則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制定。
政府採購的範圍、最低限額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和各地區行署、拉薩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八條企業或其他組織可以委託採購中心辦理採購事宜。具體採購事宜由雙方協商。
第四十九條我區政府採購原則上分步驟實施,各地(市)財政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部分採購支出金額大、易於操作的項目進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後,全面推行。
第五十條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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