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本級政府採購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是於2013年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本級政府採購驗收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 參考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 用途:西藏自治區的政府採購驗收工作
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自治區本級政府採購驗收工作,保證政府採購質量,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西藏自治區本級的政府採購驗收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政府採購驗收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式和人員組成驗收小組,對政府採購活動實施結果進行現場檢查、檢驗、綜合評定項目實施結果的結論,並客觀、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驗收結論的一種政府事務性活動。
第四條
政府採購契約是政府採購驗收的依據,是採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供應商、採購人應按照採購契約的約定,全面履行契約。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契約過程中均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終止契約。
政府採購契約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契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府採購契約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契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驗收人員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以確認貨物、工程或服務符合契約的要求。
第六條
政府採購驗收工作按照下列方法進行:
(一)屬於採購代理機構集中採購的驗收工作,以採購人為主,採購辦配合。
(二)屬於採購人自行採購的驗收工作,由各採購人按照契約約定自行驗收。
(三)對於品種較為複雜、數量較大,涉及全區地縣的項目驗收工作,應由地縣自行組織小組實施。
(一)屬於採購代理機構集中採購的驗收工作,以採購人為主,採購辦配合。
(二)屬於採購人自行採購的驗收工作,由各採購人按照契約約定自行驗收。
(三)對於品種較為複雜、數量較大,涉及全區地縣的項目驗收工作,應由地縣自行組織小組實施。
第七條
政府採購驗收應遵循的基本程式:
(一)採購項目完成後3個工作日之內,採購人必須分別函告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V以下簡稱採購辦W和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並作為採購項目交貨時間的依據。
(二)指定驗收主要負責人。驗收工作實施前,採購單位首先要指定驗收主要負責人,負責整個驗收過程的組織實施。
直接參與該項目政府採購的主要責任人不得作為驗收的主要負責人。
(三)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成員應由採購人代表、專家等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但採購金額較小(100萬元以下)或貨物技術參數、規格型號較為簡單明確的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小組成員可由採購人單位紀檢人員和相關技術人員三人組成。
專家的選取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選取辦法進行,且專家人數應占驗收小組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對項目進行政府採購評審的專家不能參與該項目的驗收工作。
採購人代表必須有採購單位紀檢人員。
採購金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大型或者技術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驗收的部門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廠商或生產商認可的代表參加驗收工作。
(四)對政府採購項目進行驗收。
1、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的驗收。驗收人員根據政府採購契約條款認真核對品牌、型號、配置、配件、產地、數量、價格、服務內容和供應商等情況,現場檢驗設備運行狀況或貨物、服務質量。
2、工程類項目的監理和驗收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製作驗收記錄。驗收過程中,驗收小組應當製作驗收記錄。驗收結束後,所有驗收人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驗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的,應當通知供應商限期達到契約約定的要求。給採購人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驗收時間的約定:
1、貨物類和服務類。對供應商提供的國家標準產品或技術要求不高且品牌、型號規格明確的,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人應做到隨到隨驗收。
對技術要求較高的產品或服務,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人應在供應商提交貨物或服務完成之日起,在契約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驗收工作。
2、工程類。屬於獨立的工程V包括設備安裝調試W項目,在供應商提交竣工報告之日起,在契約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驗收工作,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
屬於基本建設配套工程項目,且需要與基本建設工程整體驗收的,則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定執行。
(八)分段驗收約定。按採購契約約定的付款條件和付款期限進行分階段驗收,並出具分段驗收報告。最後一次付款,如有質量保證金的,採購人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無質量方面異議的,政府採購中心將依據採購契約及有效憑證辦理資金結算手續。否則,採購人還需出具驗收報告。
(九)驗收結束後,驗收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採購驗收單上籤署驗收小組的驗收意見。屬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進行集中採購項目的驗收意見,報政府採購辦備案。
(一)採購項目完成後3個工作日之內,採購人必須分別函告自治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V以下簡稱採購辦W和自治區政府採購中心,並作為採購項目交貨時間的依據。
(二)指定驗收主要負責人。驗收工作實施前,採購單位首先要指定驗收主要負責人,負責整個驗收過程的組織實施。
直接參與該項目政府採購的主要責任人不得作為驗收的主要負責人。
(三)成立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成員應由採購人代表、專家等共五人以上的單數組成。
但採購金額較小(100萬元以下)或貨物技術參數、規格型號較為簡單明確的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小組成員可由採購人單位紀檢人員和相關技術人員三人組成。
專家的選取按照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選取辦法進行,且專家人數應占驗收小組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對項目進行政府採購評審的專家不能參與該項目的驗收工作。
採購人代表必須有採購單位紀檢人員。
採購金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大型或者技術複雜的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驗收的部門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廠商或生產商認可的代表參加驗收工作。
(四)對政府採購項目進行驗收。
1、貨物和服務類項目的驗收。驗收人員根據政府採購契約條款認真核對品牌、型號、配置、配件、產地、數量、價格、服務內容和供應商等情況,現場檢驗設備運行狀況或貨物、服務質量。
2、工程類項目的監理和驗收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製作驗收記錄。驗收過程中,驗收小組應當製作驗收記錄。驗收結束後,所有驗收人員應當在驗收書上籤字,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驗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的,應當通知供應商限期達到契約約定的要求。給採購人造成損失的,供應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驗收時間的約定:
1、貨物類和服務類。對供應商提供的國家標準產品或技術要求不高且品牌、型號規格明確的,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人應做到隨到隨驗收。
對技術要求較高的產品或服務,採購代理機構或採購人應在供應商提交貨物或服務完成之日起,在契約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驗收工作。
2、工程類。屬於獨立的工程V包括設備安裝調試W項目,在供應商提交竣工報告之日起,在契約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驗收工作,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應商。
屬於基本建設配套工程項目,且需要與基本建設工程整體驗收的,則按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規定執行。
(八)分段驗收約定。按採購契約約定的付款條件和付款期限進行分階段驗收,並出具分段驗收報告。最後一次付款,如有質量保證金的,採購人對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或服務無質量方面異議的,政府採購中心將依據採購契約及有效憑證辦理資金結算手續。否則,採購人還需出具驗收報告。
(九)驗收結束後,驗收主要負責人應當在採購驗收單上籤署驗收小組的驗收意見。屬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進行集中採購項目的驗收意見,報政府採購辦備案。
第八條
政府採購驗收工作採取有償服務。原則上誰採購誰承擔費用。屬於採購人自行採購自行驗收的,由採購人自行負擔;屬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的,專家的費用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負擔,從政府採購中標服務費中列支。
第九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建立政府採購驗收工作監督檢查機制,自治區財政廳採購辦、自治區監察廳、自治區審計廳按採購法所賦予各自的職責對採購工作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必要時可組成聯合工作組採取重點檢查的辦法,對政府採購驗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責令糾正,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採購人職責:
(一)採購人應加強本單位內部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政府採購管理制度,並在驗收環節明確責任人員。
(二)採購人在到貨、工程竣工或服務結束後的3個工作日內或採購契約約定的期限內提出驗收意見;大型或複雜的採購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採購人在組織和參與驗收過程中,發現問題未向採購管理機構反映,私自與供應商協商改變中標、成交結果,造成損失的自行負責,財政廳拒付相關貨款;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接收、驗收和付款等違反契約約定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採購人應加強本單位內部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政府採購管理制度,並在驗收環節明確責任人員。
(二)採購人在到貨、工程竣工或服務結束後的3個工作日內或採購契約約定的期限內提出驗收意見;大型或複雜的採購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採購人在組織和參與驗收過程中,發現問題未向採購管理機構反映,私自與供應商協商改變中標、成交結果,造成損失的自行負責,財政廳拒付相關貨款;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接收、驗收和付款等違反契約約定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
驗收相關人員職責:
(一)驗收人員應具備與採購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驗收人員必須按照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各項承諾、契約要件、技術方案、配置型號等內容進行驗收,不得私自改變驗收標準,降低驗收等級,遇到重大的技術問題要採取民主原則解決,驗收小組成員都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力。
(三)驗收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地獨立提出驗收意見並對自己的驗收意見負責,如果驗收意見與事實不符,損害採購人或者供應商合法權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驗收人員在驗收中發現有下列不符合契約約定的情形的,應在驗收報告中註明違約情形,並及時通知採購代理機構。
1、供應商未按契約約定的時間、地點或方式履約,提供的貨物型號或配置不符合契約約定,缺少應有的配件、附屬檔案、材料,貨物或工程的數量、質量、性能、功能達不到契約約定的(契約未約定的,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或技術檔案規定執行);
2、供應商在安裝、調試等方面違反契約約定或服務規範要求的;3、其他違反契約約定的情形。
(五)驗收結束後,驗收人員填寫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包括“貨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樣,驗收人員應當簽字並加蓋採購人公章(詳見附表)。
(六)驗收人員在驗收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假冒偽劣產品等重大可疑情況的,應及時書面向採購代理機構反映。經確認屬質量等問題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與供應商進行交涉,追究違約責任;經確認屬假冒偽劣產品的,應移交工商、質量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一)驗收人員應具備與採購項目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二)驗收人員必須按照招標檔案、投標檔案、各項承諾、契約要件、技術方案、配置型號等內容進行驗收,不得私自改變驗收標準,降低驗收等級,遇到重大的技術問題要採取民主原則解決,驗收小組成員都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力。
(三)驗收人員應當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地獨立提出驗收意見並對自己的驗收意見負責,如果驗收意見與事實不符,損害採購人或者供應商合法權利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驗收人員在驗收中發現有下列不符合契約約定的情形的,應在驗收報告中註明違約情形,並及時通知採購代理機構。
1、供應商未按契約約定的時間、地點或方式履約,提供的貨物型號或配置不符合契約約定,缺少應有的配件、附屬檔案、材料,貨物或工程的數量、質量、性能、功能達不到契約約定的(契約未約定的,按國家、行業有關標準或技術檔案規定執行);
2、供應商在安裝、調試等方面違反契約約定或服務規範要求的;3、其他違反契約約定的情形。
(五)驗收結束後,驗收人員填寫驗收報告,驗收報告應包括“貨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樣,驗收人員應當簽字並加蓋採購人公章(詳見附表)。
(六)驗收人員在驗收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質量問題、假冒偽劣產品等重大可疑情況的,應及時書面向採購代理機構反映。經確認屬質量等問題的,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與供應商進行交涉,追究違約責任;經確認屬假冒偽劣產品的,應移交工商、質量監督等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供應商職責:
(一)供應商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契約後,應主動與採購人聯繫,按契約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履約。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全面履行契約的義務,提供的貨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規定;其實物質量應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提供的服務符合有關服務規範的要求。提供的貨物自發貨驗收之日起按國家“三包”規定執行。
(四)中標、成交供應商有義務協助採購人驗收貨物或工程,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合格證明等檔案或材料,並對自己生產或銷售的貨物及承建工程的質量、售後服務等負責。
(五)中標、成交供應商有提供假冒偽劣產品、降低服務標準和質量等違反契約約定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採購人、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政府採購監督檢查相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本辦法和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的相關制度規定賦予的職責,做好政府採購驗收工作。
(一)供應商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二)中標、成交供應商在簽訂契約後,應主動與採購人聯繫,按契約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履約。
(三)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全面履行契約的義務,提供的貨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規定;其實物質量應符合產品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提供的服務符合有關服務規範的要求。提供的貨物自發貨驗收之日起按國家“三包”規定執行。
(四)中標、成交供應商有義務協助採購人驗收貨物或工程,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合格證明等檔案或材料,並對自己生產或銷售的貨物及承建工程的質量、售後服務等負責。
(五)中標、成交供應商有提供假冒偽劣產品、降低服務標準和質量等違反契約約定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採購人、供應商、採購代理機構、政府採購監督檢查相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及本辦法和自治區政府採購工作的相關制度規定賦予的職責,做好政府採購驗收工作。
第十五條
法律責任: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驗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2、接受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4、驗收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影響工作的;
5、其他一些違法、違規行為。
(二)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有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採取不正當手段謀取驗收合格的;
2、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3、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驗收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4、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5、其他一些違法、違規行為。
(三)工商、質量監督等行政機關發現供應商提供的產品違反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按各自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驗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1、與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2、接受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4、驗收人員不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影響工作的;
5、其他一些違法、違規行為。
(二)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有違法所有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採取不正當手段謀取驗收合格的;
2、與採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3、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驗收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4、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5、其他一些違法、違規行為。
(三)工商、質量監督等行政機關發現供應商提供的產品違反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按各自職責,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各地市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有關辦法。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西藏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西藏自治區本級政府採購驗收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