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自治區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自治區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在2002.09.25由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自治區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
  • 頒布單位: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9.25
  • 實施時間:2002.09.25
西藏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9月25日
為了規範預算行為,加強對預算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結合自治區實際,作如下決定。
一、加強和改善預算編制工作。要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提前編制預算,逐步實行部門預算。保證農牧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和穩定局勢等重點支出的需要。
二、加強自治區級預算的初步審查工作。對自治區級預算的審查應當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進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有關自治區級預算編制的情況。
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自治區級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當年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同時提交相關材料。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對自治區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三、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期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意見對自治區級預算草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結果報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貫徹執行。
四、加強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預算超收收入主要用於彌補財政資金平衡和其他必要的支出。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年末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五、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間的資金調劑,各部門、各單位預算支出應當按預算科目執行。自治區級預算安排的農牧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調減,須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六、加強對自治區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和批准。因特殊情況必須調整自治區預算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九月將預算調整方案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自治區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未經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不得調整預算。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的,預算收支發生重大變化,又不屬於調整範圍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收支發生變化的有關情況。
七、加強對自治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及時撥付預算資金,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自治區各預算部門、單位對財政撥付的預算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嚴禁截留或挪作他用。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七月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在預算年度結束後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預算草案。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後,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
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自治區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落實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送與自治區級預算執行相關的材料。
八、加強對自治區級預算執行的審計。自治區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按照真實、合法、效益的要求對自治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部門決算依法進行審計,審計出的問題要限時依法糾正、處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自治區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報告。必要時,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報告作出決議。
九、加強對自治區級決算的審查批准。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自治區級決算草案,按預算數、調整或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將自治區級決算草案提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由財政經濟委員會結合審計報告進行初步審查,並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決算的決議和經常委會同意的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下查報告中提出的問題,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限期糾正、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監督。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應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要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十一、依法執行備案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備案制度。
十二、拉薩市和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參照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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