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西藏實際擬訂我區財政、預算、地方稅收、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財政監督等地方性管理規定,並監督執行。進行財政政策、理論種財稅體制改革研究,為政府決策提供政策性建議。
(二)對全區國民經濟運行、
國民收入分配和社會發展實施巨觀調節。
(三)負責
地方稅的政策研究,會同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提出地方稅的開徵、減免、
稅目、稅率調整建議,共同申報地方稅收條例草案,推進
依法行政工作。
(四)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訂
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編制組織執行全區年度財政預算,並監督檢查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全區年度財政總決算的編制(審)、匯總和上報。
(五)辦理和監督由自治區財政承擔的各項支出,管理財政直接分配的各項財政資金,並負責管理和指導相關的財務工作;負責財政性資金的基本建設撥款及其管理;指導全區財務工作。
(六)負責辦理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報批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監督管理;管理罰沒收入、
規費收入和其他應上交本級財政的收入。
(七)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區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及其財務工作;擬訂和執行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政府採購辦法;負責自治區住房改革資金和社會保障支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會計事務、
社會集團購買力、政府債務、非貿易外匯收支的管理;負責核批因公出國人員用匯指標;負責全區性專項基金的支出管理和財政
信用管理;制定財政中長期教育和科研規劃;負責
財政系統幹部的培訓以及財政宣傳和財政信息工作;負責全區性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會計系列高級技術資格的評審工作;負責我區
會計委派制工作;指導自治區
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
(九)負責監督區直和地(市)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活動;監督檢查財稅政策、法規和
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組織和指導全區
財務檢查和有關專項檢查。
(十一)受
財政部委託,管理中央在西藏的金融、保險、郵電、海關等中央企業財務工作。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部門職責,自治區財政廳內設以下處(室、局):
(一)辦公室(政工人事處、機關黨委)
負責協調廳機關工作;負責機關
文秘、翻譯、檔案、機要、保密、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下設秘書科、財務科)
政工科(政工人事處、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政治思想、宣傳教育、計生工作;負責廳機關及廳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區內外離退休人員管理以及廳屬企事業單位會計系列職稱評聘工作;負責廳系統幹部
業務培訓工作,管理財政廳
幹部培訓中心,並指導全區財政系統業務培訓;協調有關部門承辦財政廳委培的財政專業畢業生分配和派遣工作;負責指導管理廳屬企事業單位人事工作、工資福利審批等工作;負責廳機關黨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發展黨員、指導各黨支部開展黨的各項活動及指導工青婦工作。
(二)綜合處(稅政處、條法處)
編制財政中長期規劃,研究
財政發展戰略和分配政策;分析全區財政經濟運行情況;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經濟調控的建議及住房、物價、國有土地使用制度調整改革和其他經濟體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議;負責財政科研工作;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負責管理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有關政策的擬訂及收費立項工作,並代管自治區票據管理中心:負責外國政府貸款業務;負責指導全區非貿易外匯財務管理,核批黨政幹部因公出國用匯指標;研究擬訂我區的稅制建設規劃,
稅制改革方案和
稅收管理體制,擬訂、審核、協調中央賦予我區
地方稅政管理許可權的地方各稅的
稅收政策;參加全區稅收的普查、統計、分析及
稅源和收入結構的調查;承擔關稅政策的聯絡工作;擬訂財政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研擬地方性財政財稅法規、規章草案;審核地方性部門法規、規章草案中有關財稅條款;負責財稅法規、規章的彙編及
財政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辦理財政
行政複議事項。
負責編制自治區總預算及自治區
部門預算,負責自及自治區資金的分配和平街;負責編制全區年度財政收支預算(草案);管理
財政專項資金投放
項目庫,匯總審定各部門人員經費和
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審查和批覆部門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研究擬訂全區
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以及編制自治區本緞
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統一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擬訂自治區與地市的分配政策草案,指導地縣財政工作,監督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監督信託、證券的財務工作。
(四)行政文教處
負責擬訂行政、事業性經費的
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貫徹《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下年度
預算編制部門需考慮的因素;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
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資金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
(五)經濟建設處
參與擬訂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和項目安排計畫;審查財政投資建設項目概(預)決算,參與工程招標及
財政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管理;對財政性建設項目進行效益分析評價;管理財政性基建專項資金和監督部門、單位自籌基建資金;參與建築安裝工程概(預)算定額和收費標準的制定;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研究提出財政支持的項目,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提出
預算安排的重點及順序;審核提出下年度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資金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六)農業處
負責編制全區支農資金的中長期規劃;參與農牧綜合開發項目的調研立項、財務管理工作;管理糧食自給工程,協同有關部門分配糧食自給工程資金,參與項目管理;參與擬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及有關農口財政、
財務政策制度;參與擬訂農業項目審查、立項和管理,監督資金使用情況,參與項目的竣工驗牧;會同分管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建議;審核提出下年度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建議;對專項資金追蹤問效,監督項目實施中資金的管理使用和資金配套到位情況,進行項目完成後的效益考核,制定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使用的財務管理辦法;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
(七)企業處
參與自治區
產業政策和企業政策的研究;統一管理自治區內國有企業、自治區內地辦事處企業的資產和財務(農業處分管的企業除外);負責全區糧食及糧食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負責《企業財務通則》的貫徹執行,貫徹和制定
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的各項制度;組織實施
國有資產產權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和仲裁等;負責全區資產評估項目的立項審核及確認,擬訂企業分配關係改革的有關政策;監交
國有資產收益;參與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企業集團和
股份制等改革工作,並擬訂相應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辦理企業相關
財政補貼的審定;管理技術改造、簡易建築、科技三項費用等專項資金;參與國有企業的工資、住房、社會保障和價格改革。
企業處擔負統計評價職能,負責全區國有
資本金的統計分析及匯總有關資料;擬訂
清產核資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組織建設國有資本金統計信息網路。
(八)監督檢查局(會計處)
監督檢查全區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廳屬職能處(室)業務活動情況,並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研究擬訂財政監督措施。受
財政部委託,對
中直單位實施財政監督,承擔自治區
財務檢查的日常工作;組織貫徹國家制定頒布的有關
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並檢查執行情況:負責擬訂全區會計管理規定、辦法和對全區會計人員的管理,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
會計委派制的試點工作:組織實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及會計系列高級技術資格的評審、申報工作;對自治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指導自治區
註冊會計師協會。
(九)社會保障處
參與研究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措施和有關政策;編制自治區級
社會保障預算草案;爭取中央財政幫助我區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管理屬自治區財政預算的社會救災救濟、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包括公費醫療)等方面的財務和資金;擬訂職工退休養老等
社會保障基金的
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
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
財務監督。
(十)國庫處(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
負責協調財政、稅收、金庫之間的工作關係;負責與
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提出並擬訂金庫管理制度;負責自治區財政資金調度;跟蹤分析預算執行情況;負責
總預算會計工作,辦理
預算內外資金收支結算劃撥;匯總自治區部門的決算,會同有關處編制自治區財政決算;統一負責政府採購工作,對全區政府採購信息進行統計分析,研究和推行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牽頭管理部門和單位人員工資發放銀行化工作;指導全區
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和辦理自治區級審批工作。
負責擬訂政府採購管理的地方法規草案、規章、制度,編制預算需求和計畫,執行年度預算;審核、支付採購資金;編制採購目錄;承擔採購方案和
公開招標以外的
採購方式的審核報批;監管
採購契約的制訂與履行情況,承擔採購契約的補充、變更、終止等事項的審核報批;擬訂採購供應商資格認證、備案、監管辦法並依法管理;擬訂採購評審專家的資格管理辦法;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採購活動;承擔自治區財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一)紀檢組(監察室)
貫徹落實紀檢監察的工作方針,負責處理人民來信來訪,受理民眾舉報;負責廳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黨員幹部、職工違紀違法的查處;負責廳系統黨紀黨風的教育和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承辦自治區紀檢委(監察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二)政策研究室
制定財政政策研究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財經科學研究、重大問題調查研究及其具體課題、項目的審定;負責對課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協調和監督;組織課題、項目成果的評審;管理廳機關財政政策研究專項經費;指導地(市)財政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財政廳機關綜合性材料的起草;編輯出版《西藏財政研究》等。
(十三)自治區農牧稅費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綜合處,與綜合處合署辦公)
負責擬訂農牧區稅費改革試點方案和實施方案;擬訂我區農牧區稅費改革所涉及的各項配套政策;擬訂中央對我區農牧區稅費改革
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方案和向下轉移支付辦法;負責農牧區稅費改革試點工作情況的分析、匯總工作;承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機構
(一)區票據管理中心
由廳綜合處管理。負責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印製、發放、核銷、督查等有關票據管理工作。
接受和符合
國庫處核批的部門用款計畫和部門報送下屬單位的明細用款表;監控部門預算指標及用款計畫餘額。接受並審核部門報送的直接支付請撥書,核定
財政直接支付金額,開具直接支付指令;按用款計畫下達授權支付額度通知。核對
非稅收入項目;發放、登記和核銷非稅收入票據;監督執行單位和代理銀行非稅收入的收繳;匯總和對非稅收入報表。及時向國庫處報送財政收支報表;登記支付中心內、外收支各類賬簿;按期與國庫處代理銀行和預算部門對賬,進行有關收支信息統計。按制定的統一標準選擇代理銀行,簽訂
代理協定;監督代理銀行辦理財政資金直接支付與授權支付業務;結算代理銀行代理費用。辦理財政
零餘額賬戶和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小額現金賬戶及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其他特設專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等事宜;監管各類賬戶使用範圍。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建立支付機構和系統內部監督檢查機制;對資金支付和使用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稽查;受理預算單位及收款人投訴。
根據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下達的
政府採購計畫,承擔自治區畚箕政府
集中採購的具體工作。負責制訂並發放招標公告、招投標檔案,組織招標、評標、與供應商簽訂
採購契約等工作;負責供應商資格初審及註冊登記工作;管理供應商庫、專家庫、項目庫等;定期向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報送政府採購
統計信息,分析政府採購市場情況;配合政府採購管理部門開展有關檢查工作等。
(四)自治區財政投資評審中心
參與財政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為
項目決策提供依據。對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納入財政與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的工程概(預)算、
預算和對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和審查。審查評估財政性資金項目
基本建設程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項目招投標的合理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對使用財政科技三項費用,
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經費等資金項目進行評審。承擔財政性投資的基本建設、環保工程建設、國有企業技術改造、國土資源勘探等項目的
決策分析及項目建設後評價,提出項目
效益分析。接受財政部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委託,負責中央財政在我區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的投資評審工作。開展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調查和研究、
投資風險分析、信息服務等業務;進行投資管理、財務管理、概(預)算管理軟體開發,承辦投資財務管理、工程概(預)算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信息中心
參與制定全區
財政信息系統建設規劃;負責建設和管理財政廳機關區域網路,負責全區
財政系統廣域網建設;承擔財政業務套用計算機系統的開發、套用和推廣及各處、室的軟體開發和數據處理;承擔信息資源開發、資料庫建設和信息服務;負責財政廳機關
辦公自動化系統建設和
計算機網路系統的安全保密工作等。
(六)機關後勤服務中心
(七)自治區會計師事務所
四、直屬企、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