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審計

財政審計

財政審計是對財政資金籌集、供應、使用全過程是否合理、合法、有效、正常而進行的審核、稽查。主要包括國家預決算審計、稅務審計、基本建設財務與信用審計以及國營企業財務審計。國家預決算審計,又稱政府審計,是對財政收支活動及其狀況和會計事項的監督審查。稅務審計是財政、稅務機關對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交納稅款的審計。基本建設財務與信用審計是財政、建設銀行對基本建設投資預算、財務收入和帳務處理進行的監督審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審計
  • 別稱財政收支審計
  • 法律依據:《憲法》、《審計法》
  • 意義:審計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
  • 形式政府審計
基本介紹,法律依據,發展階段,取得成績,意義,

基本介紹

根據我國現行的財政管理體制和審計機關的組織體系,財政收支審計包括本級預算執行審計、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審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根據《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監督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央預算執行審計主要對財政部門具體組織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國稅部門稅收征管情況、海關係統關稅及進口環節稅征管情況、金庫辦理預算資金收納和撥付情況、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外收支以及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等七個方面進行審計監督。

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第九十一條和《審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應對本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法》第十六條規定,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本級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法》第十七條還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發展階段

回顧我國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發展道路,主要經歷了從試點到全面鋪開、由淺入深、從“上審下”到“同級審”與“上審下”並舉的發展過程,形成了以下三個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是邊組建、邊工作和抓重點、打基礎階段。1983至1986年,各級審計機關主要通過採取對部分地區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的形式,開展財政審計工作,審計覆蓋面在10%左右,以此積累經驗,摸索財政審計工作的路子。
第二階段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開展對下級政府財政收支審計工作階段。1987~1994年,各級審計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監督暫行條例》規定,獨立行使財政審計監督權,開展對下級政府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工作。隨著審計工作的逐步深入開展,地方各級政府及其財稅等部門基本上習慣和適應接受財政審計監督,同時審計機關也積累了較豐富的財政審計工作經驗,初步摸索出了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的路子,財政收支審計的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審計權威性也得到了加強。
第三階段是從1995年《審計法》頒布實施,財政收支審計開始實行“同級審”與“上審下”相結合的審計監督制度,改變了以往單一的“上審下”制度,擴大了財政收支審計領域,增強了財政收支審計力度,我國財政收支審計工作由此進入一個新的歷史發展時期。各級審計機關以“兩個報告制度”為中心,即向本級政府提出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果報告和受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積極開展了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監督工作。

取得成績

我國各級審計機關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實踐,勇於探索,創造性地開展財政審計工作,對於整頓經濟秩序,嚴肅財經紀律,加強預算管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1995年實施“同級審”以來,審計覆蓋面基本達到100%,審計領域不斷拓寬,審計重點更加突出,審計機關為各級政府加強財政管理和人大進行行之有效的監督提供了重要依據,充分發揮了財政審計在國家巨觀調控中的保障監督職能,受到社會各界好評。1998年6月5日,朱鎔基總理在《審計署關於1997年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結果報告》上批示:“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的制度很重要。審計署的工作是認真、負責和有效的。國務院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審計決定,進一步改進工作,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要依法嚴肅處理”。

意義

我國對國家財政收支實行審計監督的制度,對強化審計監督在國家財政經濟工作中的地位,健全和完善政府審計監督機制,提高審計監督工作的層次和水平,樹立審計機關權威,推進審計工作走向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實施全面監督的需要
1995年以前,我國財政收支審計實行的是單一的“上審下”制度,本級審計機關不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但從審計實踐看,審計查出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財政部門違反財經制度的問題,有許多是本級政府財政部門造成的;只有對本級政府財政收支進行審計,才能全面深入地反映財政管理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進而從政策制度和管理機制方面提出建議。
《審計法》頒布實施以後,審計機關不僅要對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還要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這樣,就由過去單一的“上審下”制度變成了“同級審”和“上審下”相結合的審計監督制度,擴大了財政審計領域,增強了財政審計力度,形成了一個從不同層次、不同角度對政府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方式。這樣,既有利於嚴肅財經法紀,維護國家的政令統一,又有利於各級政府全面了解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中存在的問題,便於及時採取措施,加強預算管理;同時,也有利於促進預算單位加強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加強巨觀調控的需要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政府管理經濟的職能主要致力於巨觀調控,通過運用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等手段,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社會資源的最佳化配置。財政作為政府巨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其職能的有效發揮,直接關係到政府巨觀調控目標的實現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審計監督作為高層次的監督,主要任務就是支持和促進政府巨觀調控政策的貫徹執行,為加強國家巨觀經濟管理服務,它通過對國家財政收支的審計監督,支持和促進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預算執行部門依法有效地履行職責,促進財政職能的更好實現,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
人大常委會加強監督的需要
按照《預算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中央預算、決算進行審查和批准,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縣級以上 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審查和批准,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審計法》實施以後,預算執行審計成了人大監督政府財政收支的必要方式和有力手段,向人大提交的審計工作報告成了人大評價政府預算執行工作的一個重要依據,人大可以通過審計工作更好地行使對政府財政收支的監督職權。
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
目前,從世界上實行市場經濟的國家看,不論是審計機關從屬於議會還是從屬於政府,或是獨立於議會、政府之外,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都是對本級政府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向立法機關提出審計工作報告。我國對政府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符合國際審計制度的慣例,不但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而且也是健全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必要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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