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審計概述
財政財務審計在審計產生以後的很長一段時期都居於主導地位,因此可以說是一種傳統的審計;又因為這種審計主要是依照國家法律和各種財經方針政策、管理規程進行的,故又稱為依法審計。我國
審計機關在開展財政財務審計的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審單位和人員存在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侵占國家資財、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往往會立專案進行深入審查,以查清違法違紀事實,作出相應處罰。這種專案審計一般稱為
財經法紀審計,它實質上只是財政財務審計的深化。
財政財務審計與經濟效益審計有著密切的聯繫,然而經濟效益審計和傳統審計畢竟是不同類型的審計,在許多方面都存在著差異,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審計的對象不同
財政財務審計的對象主要是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的收支活動;財經法紀審計的對象則是嚴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而經濟效益審計的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業務
經營活動和
管理活動。
(二)審計目的不同
財政財務審計的目的在於評價和判斷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
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財經法紀審計的目的在於維護國家的財經法,保護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的利益;經濟效益審計的目的在於提高
企業的經濟效益。
(三)審計的方法不同
財政財務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的方法主要是檢查、監盤、查詢和
函證、計算和分析性覆核等方法;而經濟效益審計除了運用傳統
審計方法外,還運用現代管理方法和數學分析法等其他學科所使用的方法。
(四)審計的時間不同
傳統審計一般安排在期末,主要是
事後審計;而經濟效益審計可以是以經濟活動的事前、事中、事後的審計,而且更強調
事前審計的作用。
傳統審計的審計結以及決定有法律效力,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而經濟效益審計雖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不具有律效力,被審計單位對有關建議可以不執行。
類型
財政財務審計,按照它的對象不同,又可分為財政預算審計、財政決算審計和
財務收支審計。
(1)財政預算審計,主要是指對
財政預算編制、
預算收入與支出的執行情況以及組織平衡所進行的審計;
(2)財政決算審計,主要是指對年終財政收入決算、支出決算、財政結餘、
預算外資金所進行的審計;
(3)財務收支審計,是指對企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所進行的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