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內容是審計實施中的具體事項。在我國,通過審計實踐,一般把其分為財政財務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三類。其中,財政財務審計是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作出判斷;財經法紀審計是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進行重點審查,實質也屬於財務審計範圍。經濟效益審計是對經濟活動的有效性進行考核與評價。僅從審計實踐的習慣上,一般分為財政財務審計、財經法紀審計和效益審計三類;它們之間雖在審計內容和要求上不盡一致,但也互有滲透、彼此聯繫。
審計內容和審計評價要做到全面與重點、客觀與謹慎、定性與定量的三結合。
審計的重點內容有:單位財政預算的編制與審批、執行與調整情況;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以及內控制度;國有、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投資、擔保、資金出借、基本建設、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決策的程式、內控制度及實施效果,有無個人違反決策程式或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情況;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重點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內控制度的審計;單位領導本人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潔自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