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

1996年12月5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訂) (根據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
  • 通過:1996年12月5日
  • 第一次修訂:2002年3月29日
  • 第二次修訂:2003年4月18日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條例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初步審查,第三章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第四章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准,第五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修正條例:
一、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七條第五項:“(五)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二、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預算執行中應當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市級各預算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確需作出調劑的,必須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市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的調減,必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三、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市級決算草案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四、增加一項作為第二十八條第九項:“(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五、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時,應當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議情況對市級決算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初步審查
第三章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章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預算的監督,規範預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級預算、市級決算和市級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准,市總預算和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市總預算草案及市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市級預算和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總預算和市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級預算的變更;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承擔審查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的有關工作。
財經委員會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必須研究處理並及時給予答覆。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貫徹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和關於預算的決議;做到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照預算支出;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預算的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和市審計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市級各部門進行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八條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揭發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有關國家機關應當為檢舉、揭發者保密。

第二章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初步審查

第九條市級各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部門預算的編制工作。部門預算應當綜合預算內、外資金,編列到目。
第十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半月前,財經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市財政部門提交的市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負責人列席初步審查會議,參與市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審查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對市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說明,並回答詢問。
第十一條財經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發展計畫、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匯報情況並提供相應材料。
財經委員會可以聽取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編制情況匯報。
第十二條市財政、發展計畫、稅務等部門應當在召開初步審查會議7日前,向財經委員會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財政部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安排的說明;
(三)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預算表,政府性基金預算表;
(四)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
(五)本年度稅收計畫;
(六)市級預算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安排情況; &l;P> (七)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支出安排情況;
(八)政府採購計畫和市對區、縣的轉移支付方案;
(九)市財政資金安排的主要建設項目;
(十)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財經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如下審查:
(一)貫徹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的情況;
(二)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貫徹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結構合理原則的情況;
(三)預算收入的安排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相適應的情況;
(四)農業、教育、科技支出安排的情況;
(五)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和基本建設支出的安排情況;
(六)民眾關心的重要問題在預算中的收支安排情況;
(七)預備費設定情況;
(八)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
(九)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四條在財經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初步審查會議後15日內,市財政部門應當將採納審查意見的情況書面向財經委員會報告。
財經委員會將初步審查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報告。

第三章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五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新預算年度開始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批准預算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六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市級預算後,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批覆市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市級預算單位應當自市財政部門批覆本單位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部門預算的批覆情況向財經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市級預算以及各區、縣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匯總,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十七條市人大常委會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情況;
(二)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向市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的情況;
(四)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情況;
(五)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七)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八)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九)市級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後,向財經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並按月提供預算收支報表等有關資料。財經委員會將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主任會議。
財經委員會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匯報部門預算和政府採購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財經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可以組織聽證會,查閱會計帳目等有關資料,並向主任會議報告調查結果。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調查結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決議。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調查所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市審計部門將日常審計發現的預算執行中的重要問題,及時向財經委員會通報。
第二十一條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市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專項審計結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四章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條市級預算超收收入應當優先用於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項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市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計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財政部門將編制預計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有關情況及時向財經委員會通報。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預計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
第二十三條預算執行中應當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市級各預算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確需作出調劑的,必須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市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和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的調減,必須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市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市級預算調整方案的一個月前,市財政部門應當將市級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提交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

第五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條預算年度終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市級決算草案,於7月底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10日前,向常委會提交市級決算草案、決算的報告和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市級決算草案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第二十八條對市級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
(二)預算年度收支完成情況;
(三)重點支出完成情況;
(四)政府採購和轉移支付完成情況;
(五)預備費使用情況;
(六)算超收使用情況;
(七)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八)預算外資金收支完成情況。
(九)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稅務部門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20日前,將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和稅收完成情況報告提交財經委員會。
財經委員會聽取決算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和稅收完成情況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稅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對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和稅收完成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並回答詢問。
財經委員會可以就決算草案中的有關問題聽取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
第三十條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時,財經委員會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做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報告,供審議參考。
第三十一條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時,應當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議情況對市級決算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如實反映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內容應當包括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及審計部門的處理情況,以及對改進財政工作和部門財務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市審計部門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出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年底前將審計出的問題的處理結果書面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三條市財政部門應當自市級決算批准之日起20日內,批覆市級各預算單位的部門決算,並及時將部門決算的批覆情況向財經委員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應當自市級決算批准之日起30日內,將市級決算及各區、縣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預算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依照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政府領導人的責任,依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撤銷其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檢舉、揭發違反預算法律、法規行為的人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市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區、縣級預算的監督,參照本條例施行。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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