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修正案》是2003年4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北京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4-18
【生效日期】2003-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4-18
【生效日期】2003-04-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預算監督條例修正案
一、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承擔審查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的有關工作。”
二、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負責人列席初步審查會議,參與市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審查工作。”
三、第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財經委員會將初步審查結果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報告。”
四、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財經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機構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可以組織聽證會,查閱會計帳目等有關資料,並向主任會議報告調查結果。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調查結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決議。”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