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為規範雲南省省內預算審查監督而制定的條例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查和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地點:雲南省
  • 類型:條例
  • 內容:預算審查監督
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的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新聞發布會,組織學習,

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管理,規範預算編制、審查監督工作,確保預算執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的執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財政決算,監督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的執行。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依法對財政預決算進行初審,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對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分為一般預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預算草案。
本級預算草案支出部分必須列至款級預算科目,逐步列至項級預算科目;經常性支出應按本級一級預算單位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按重大項目編制;對下級的專項補助支出應逐步按類別編制。
省級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預算安排應逐步列到項。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在預算編制過程中了解預算草案編制情況和有關部門對預算安排的意見。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並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提交部門預算草案以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定的項目表。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收到預算草案十五日內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反饋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採納初審意見的情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對預算草案進行全面審查時,應著重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安排是否與經濟成長相適應,是否符合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三)預算支出安排是否確保了重點,是否妥善安排其他各類預算支出;
(四)人民代表議案中涉及預算收支的落實情況;
(五)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所需資金安排情況;
(六)其他重要事項。
在審查預算草案的同時,還應當審查人民政府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和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查預算草案時,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對代表所提意見和詢問給予認真答覆或說明。
第十一條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和有關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作審查結果的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於大會表決前印發全體人民代表。
第十二條 對交付表決的預算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再就關於預算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修正案通過後,省人民政府應按照決議修改預算。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決議中同意的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應一併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並將批覆的部門預算抄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採取措施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要嚴格執行《雲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要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六條 對本級預算執行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收支的平衡情況;
(二)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有無越權減征、免徵、緩徵,有無截留、占用、挪用;
(四)預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五)依法管理預算收入和支出的情況,有無違反國家規定將預算資金和部門掌管的國家資金有償使用,有無違法將上級返還或者補助的款項擅自改變用途;
(六)有無違反專款專用原則,扣減或挪用上級補助的專項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八)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預算支出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項目之間的資金調劑。
第十八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需要對預算進行重大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報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 預算收支有下列變化之一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
(一)預計年度一般預算收入減收額超過預算額3%的;
(二)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強調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預計需要調減的;
(三)農業、教育、科技預算支出需要調減的以及環境保護、計畫生育、社會保障預算支出年度調減額超過10%的;
(四)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的。
第二十條 在預算執行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對預算執行審計中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當年預算執行情況。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查預算執行情況時,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對預算執行中的問題提出疑問或者具體要求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作出答覆。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二十二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省人民政府應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省本級決算草案應當按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
第二十三條 對本級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預算收支完成及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三)重點項目支出完成情況及效果;
(四)預算超收的使用情況;
(五)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並提交有關材料。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本級決算情況,並提交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有關材料。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十日前提交省本級決算草案、關於省本級決算草案的報告、對省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就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審查中提出的關於決算的有關審查意見,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在常務委員會聯組會議上作出說明;對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同意後,轉省人民政府辦理,辦理結果應當於當年12月底前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決算中的重大事項依法進行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按法定程式提交預算、決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不如實編報預算、決算草案的,省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由省人民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更預算的,由省人民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決議或決定,給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選舉或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其作出檢查,直至撤銷或罷免職務。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檢舉、揭發和控告者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州、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的審批與監督工作以及各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對預算的監督工作,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1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查和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隊伍建設。
省、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經委)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市、區)人大財經委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人大財經委的,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人大常委會設預算工作委員會的,由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人大財經委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採取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特定問題調查、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主席團應當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採取聽取和討論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方式,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各級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預算、決算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月內將匯總的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
第五條 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時,應當廣泛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可以組成人大代表預算審查小組集中審查,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專家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徵求本級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的意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應當對其所聯繫部門的預算、決算草案進行調研並提出意見。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在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決議、決定以及審查結果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報告及報表批准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預算、決算按功能分類公開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公開到款;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專項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和項目;公開經批准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債務餘額和債務發行、使用、償還等情況;並重點說明政府採購、資金績效等事項。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本部門、本單位預算、決算批覆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按功能分類公開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公開到款,並重點說明機關運行經費、重點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績效情況、部門決算數與上年決算數和年初預算數增減變動原因等事項。政府採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及財政補貼情況應當及時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除涉密信息外,預決算信息應當通過網際網路、主要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規範完整、通俗易懂,便於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建立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預算收入的預期目標,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應當實行績效管理,預算支出安排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參考依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預算編制情況,徵求意見。
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預算編制階段,了解本級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草案編制情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有關方面對預算安排的意見,並反饋給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在大會舉行的20日前,報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
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安排情況,分別說明編制原則、收入來源、支出重點和政策依據,並提供部門預算、轉移支付等相關資料。
省、州(市)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在大會舉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反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辦理。財政部門應當在大會舉行的5日前書面反饋辦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其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本級人大代表。
第十二條 鄉(鎮)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或者經批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代編。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代編鄉(鎮)預算草案時,應當聽取鄉(鎮)人大代表、人大主席團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並認真研究辦理。
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縣(市、區)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對預算草案的意見,並將人大代表意見反饋預算編制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5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正式文本和相關說明材料,說明材料包括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等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當同時提供部門預算草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情況,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當年預算安排的原則、依據、支出政策和重點收支項目安排情況,完成預算擬採取的措施、工作重點,以及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等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細化;
(六)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是否編入本級預算,本級政府是否提前下達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預計數。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結構是否合理,是否體現對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革命老區和生態功能區的傾斜;
(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否規範,資金是否安全、是否實現保值增值;
(八)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規模是否適當,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九)預算法規定可以在預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況,是否在報告中作出說明;
(十)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在審查本級預算草案時,對部門預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部門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客觀真實、全面完整;
(二)部門所有收支是否編入預算,非稅收入預算編制是否科學合理;
(三)項目支出預算是否突出重點、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措施是否具體,預算安排是否細化到具體項目;
(四)預算管理是否規範,結餘結轉規模是否適當,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實施預算的措施是否可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開發區(管理區、工業園區等)、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採取代表團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組織部分代表集中審查的方式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進行審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人大代表詢問。人大代表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提出的審查意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研究辦理,並在會議期間向人大代表反饋研究辦理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大財經委、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作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於大會表決前印發人大代表。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依法聯名,可以書面提出預算草案修正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或者研究,並徵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意見後,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是否提交大會審議、表決。預算草案修正案,應當對所提議的事項、理由作出說明。提出增加支出的修正案,應當提出增加收入或者減少其他支出的具體方案。
對交付表決的預算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再表決關於預算的決議草案。修正案通過後,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決議修改預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和下達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並及時報告批覆和下達的匯總分析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支出必須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加強結餘結轉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全面、真實反映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預算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以及推進財稅體制改革情況;
(三)預算收入征繳入庫情況,非稅收入管理情況;
(四)本級預算及其部門預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預算執行,預算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績效評價情況,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下達和使用情況,有無截留、扣減或者挪用情況,結餘結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超收收入的管理情況,短收及其處理情況,預備費、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情況;
(六)國庫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預算資金撥付情況,財政專戶管理情況;
(七)政府債務、社會保險基金和國有資本管理情況;
(八)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監督預算執行時,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審計部門對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支出和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 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預算執行、管理和審計情況的匯報;可以對本級部門預算、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資金管理、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績效情況等進行監督,並將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年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並提交相關數據表格。數據表格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列示執行數額、執行進度,並與上年同期數額作比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收支發生較大變動、制定重大財稅政策、調整財政體制等預算執行和管理中的重要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人民銀行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國庫資金運行情況等相關資料。
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畫時,應當徵求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對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在預算執行中,需要調整預算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10月底前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原因、數額、資金來源、資金用途、政策依據和績效目標。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列示預算調整資金安排的具體項目和金額,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本級一般公共預算的基本支出,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分地區編制,專項轉移支付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5日前書面反饋辦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其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5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提交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正式文本。
第三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二)預算調整方案是否完整、細化、可行,增加支出是否有資金來源;
(三)提出增加舉借債務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四)與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楚。
第三十三條 人大財經委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預算調整方案是否符合預算法作出評價;
(二)對預算調整的事項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調整預算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本級決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3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送交本級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並提交部門決算報表等相關材料。
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5日前書面反饋辦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其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20日前,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並提交審計查出問題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5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審計工作報告的正式文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5日前,向大會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的正式文本。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報告應當重點說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和財政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決算草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審計。決算草案與預算相對應,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並與上年決算數作比較,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時,應當提出審計部門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情況;
(二)本級部門(含直屬單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機關運行經費的審計情況;
(三)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審計情況;
(四)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情況;
(五)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情況;
(六)本級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中要求重點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的情況;
(七)加強和改進預算管理的意見;
(八)與審計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依照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並將下列事項列入重點審查內容:
(一)控制結餘結轉資金規模的措施和結果;
(二)預算績效管理措施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三)政府債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部門預算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情況;
(五)跨年度預算平衡情況;
(六)審計查出問題以及整改情況。
第四十一條 人大財經委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審計部門開展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決算草案提出建議;
(四)對改進預決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審計監督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聽取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並將整改情況於當年年底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人大常委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加強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查出問題及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
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或者整改情況報告時,經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接受詢問。
第四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批准本級決算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同時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送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並報告批覆的匯總分析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決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及部門預算、決算和有關材料,以及批覆預算、決算的;
(二)未按法定程式進行預算調整的;
(三)未按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預算體制調整、財稅改革、審計等預算執行和管理中重要情況的;
(五)未研究辦理並按時反饋預算、決算審議意見、初審意見,以及詢問和質詢意見的;
(六)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超收收入的;
(七)對審計查出問題未進行整改落實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由有關部門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屬於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求其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或者罷免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批准的預算執行,截留、扣減或挪用上級補助專項資金的;
(二)項目支出預算的執行未實現績效目標,並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不同預算科目、級次間資金調劑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對自治州、自治縣預算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審查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對《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審查批准預算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01年4月施行以來,對加強和規範我省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強化預算約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財稅體制改革不斷深化,條例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有必要修改完善。主要體現在:
一是加強全口徑預算審查監督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對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實現全口徑預算審查監督提出了新要求,人民民眾希望人大在加強預算審查監督、管好國家“錢袋子”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按照全口徑的要求,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範圍由過去的一般公共預算1本賬擴大到4本賬,監督重點由平衡狀態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條例的相關內容難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為加強和改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法制保障,貫徹落實好中央要求、回應社會關切。
二是貫徹實施新預算法的必然要求。今年實施的新預算法從過去注重預算的分配和平衡,轉變為強調預算的規範和約束,加強了預算的完整性、科學性和透明度,規範了預算執行和預算調整,同時也賦予了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更多的職責和任務,現行條例明確的審查監督方式、程式和內容難以適應新預算法的要求,有的條款內容甚至與新預算法不相統一。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使我省的地方性法規與上位法相銜接,增強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我省財政收支規模不斷擴大,一般公共預算收支從2001年的191億元、496億元分別增長到2014年的1697億元、4438億元。同時,政府預算體系不斷完善,2011年起省級四本預算提交省人代會審查批准。在預算執行和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不規範、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等問題。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督促政府及其財政部門依法理財、科學理財,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四是推進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與時俱進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省各級人大在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積極探索,開展了部門預算全程跟蹤調研、加強了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等工作,增強了人大監督實效。全國人大和各省人大也有很多做法和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將好的經驗和做法通過地方性法規固定下來,推動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與時俱進。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牽頭負責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論證工作,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發揮人大在立法工作中主導作用的積極探索。省人大常委會領導高度重視條例修訂,要求把工作做紮實,提高自主立法的質量。
2014年8月新預算法通過後,我們及時啟動條例修訂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了由預算工委、財經委、法制工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政府法制辦領導和相關同志組成的領導小組和起草組。今年初,赴山東、四川學習考察,到省直相關部門、昆明、保山、怒江等州(市)深入調研,起草了草案徵求意見稿。之後,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和論證會等方式,多次聽取省直相關部門、各州(市)和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份省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的意見,還通過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此基礎上,領導小組進行了研究,對草案多次修改、數易其稿。對涉及的重要問題,我們多次與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部門反覆磋商並形成共識。9月,財經委員會會議對草案進一步修改完善,報經主任會議同意後,現提請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條例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在條例修訂過程中,我們遵循地方立法“不牴觸、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則,依照新預算法的相關規定,在提高針對性上下功夫,在提高可操作性上下功夫,在體現地方特色上下功夫。因為適用範圍擴大、監督內容拓展、程式規定增加,所以修改和新增內容較多,條例由原來的六章34條增加到七章48條。主要內容有:
(一)關於擴大條例的適用範圍
條例主要為了規範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以及與之相關的政府預算管理行為。作為全省的地方性法規,現行條例僅對省本級的預算審查監督進行規範,有一定的局限性。調研中,將條例適用範圍擴大到全省各級,為基層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法制保障的意見較為集中。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將適用範圍由原來只規範省本級擴大到全省各級,並在部分條款中明確了鄉鎮人大的職責,有利於更好地規範和加強我省各級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
(二)關於完善預決算初審的機制
完善預決算初審機制,是增強人大審查監督實效的重要環節,也是新預算法修改的主要亮點。調研中,各地普遍反映,希望細化初步審查的時間要求,解決當前預算草案提交時間晚、初審時間不夠,初審質量不高等問題。為此,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規範了初審工作,規定了初審機構和人大有關委員會的職責(第四條、第六條),並就預算法規定“30日”的時間進行細化,明確了初審階段各項工作的時間要求,分別規定財政部門提交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財經委反饋初審意見、財政部門報告研究辦理情況、以及提交預算草案正式文本的5個時間節點,落實了新預算法關於初審的時間規定,有利於提高初審的質量,增強條例的可操作性(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
(三)關於明確預算審查監督的重點
針對當前我省預算管理中存在的部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不高、轉移支付結構不合理、政府債務風險增加等問題,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了預算審查監督的重點,突出了對4本預算和部門預算的審查監督。將社保基金運行情況作為重點,加強社保資金安全和保值增值管理;將轉移支付情況作為重點,推動轉移支付安排使用更加科學、有效;將預算績效情況作為重點,更好地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將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作為重點,防範財政風險;將預算公開情況作為重點,為民眾能看懂、社會能監督創造條件(第七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
(四)關於加強預算執行的監督
加強預算執行的監督是確保人代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得到有效落實的重要舉措。在實際工作中,預算執行普遍存在執行進度慢、結餘結轉規模大等方面的問題。為此,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規範預算執行的監督。在監督內容方面,草案規定了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加強結餘結轉資金管理,預算執行和管理中的重要情況要向人大報告,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均衡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在監督形式方面,草案規定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專家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第六條)。
(五)關於規範預算調整的審查批准
為了硬化預算約束,新預算法進一步規範了預算調整,預算調整已成為一項經常性工作。在實際工作中,預算追加頻繁、先支出後報批的問題較為突出,影響了預算的嚴肅性。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將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作為獨立的一章來規範。草案明確了經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規定了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報告調整的原因、政策依據和績效目標等,並列示擬安排的具體項目和金額,更加重視對支出預算和政策的審查和監督(第二十九條)。
(六)關於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審計監督是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重要力量。在實際工作中,各級人大在利用審計成果、發揮審計監督作用方面有一些好的經驗。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將這些做法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草案規定了常委會應當每年聽取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並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跟蹤監督,增強監督實效(第四十二條)。草案規定了常委會可以要求政府對重點支出和重大項目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突出了監督重點,也有利於提高監督水平(第二十五條)。草案還規定了審計部門在制定審計項目計畫時,應當徵求人大的意見並及時通報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推動人大監督與審計監督的有機結合(第二十八條)。
(七)關於加強鄉鎮預算審查監督
鄉鎮預算是國家五級預算的重要組成。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當前實施的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以及鄉鎮人大監督力量有限的實際,鄉鎮預算審查監督工作較為薄弱。為了加強縣鄉人大工作,今年黨中央下發了中發〔2015〕18號檔案,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地方組織法的決定,賦予了鄉鎮人大主席團、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在監督預算執行方面一定的職權。為此,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規範了鄉鎮預算審查監督。草案規定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向預算編制部門反饋人大代表對預算草案的意見建議(第十三條、第二十三條),強化縣(區)財政部門代編鄉鎮預算草案時對人大代表意見的研究辦理(第十條),有利於發揮基層人大代表的作用。
(八)關於法律責任
現行條例在法律責任部分僅作了原則性規定,條例在實施中缺乏必要的威懾力,影響了監督實效。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對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完善。草案規定違反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有關規定,以及違反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依照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罰,維護條例的權威(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
此外,草案還補充完善了國有資產監督、預算修正案等方面的規定,規範了民族自治地方和各類開發區的預算審查監督。
以上說明和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9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訂該條例的必要性給予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與預算工委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到財政廳、曲靖市開展二審立法調研;召開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以及部門論證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建議,重點從合法性、規範性、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角度,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3月1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嚴格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能和機構隊伍建設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預算審查監督在實際工作中落實不到位,各級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機構不健全、隊伍薄弱,建議加強。為此,根據新修訂的組織法、預算法以及《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縣鄉人大工作和建設的若干意見》的有關精神,增加一款,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一款:“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隊伍建設。”
二、關於預算草案修正案
根據有關專家的建議,為使預算草案修正案的提出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銜接,便於實際操作,對條例修訂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進行修改,增加“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或者研究,並徵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意見”的內容。
三、關於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審查重點
根據有的委員、專家的意見,為與上位法相銜接,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十六條(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關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查重點以及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條關於各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重點進行了相應修改和補充細化。
四、關於細化初步審查內容
鑒於各級人代會會期短、議程多,對預算審查的廣度和深度受到制約,因此,有關委員會在會前的初步審查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這既是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重要環節,又是為人代會正式審查批准預算作好準備,必須加強和細化。為此,根據一審委員會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增加一款作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二款:“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安排情況,分別說明編制原則、收入來源、支出重點和政策依據,並提供部門預算、轉移支付等相關資料。”
五、關於條例修訂草案部分內容的精簡、調整
為避免與上位法的重複,一是刪除了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的條例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二、三款和第八條、第四十六條;二是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三條第四款調整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開發區(管理區、工業園區等)、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六、關於法律責任
根據有的委員、專家的意見建議,為與預算法相銜接,增強操作性,對法律責任一章作了修改完善,進一步明確處罰主體,區分、調整了追究行政責任和給予處分的不同情形。
此外,還對條例修訂草案的條文順序作了調整,對其他部分內容、文字作了修改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已基本成熟。有關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新聞發布會

《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於2016年3月31日,經省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了更好地宣傳條例,6月30日,省人大常委會在昆明舉行條例新聞發布會。會議由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穆永新主持,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常委會預算工委主任趙新黔發布新聞;省財政廳吳曙副巡視員、省審計廳李芸副廳長分別結合本部門的實際,就認真學習、貫徹實施好條例作了發言。新華社雲南分社、雲南日報、雲南電視台、雲南人民廣播電台、春城晚報等10多家省、市新聞單位及中央駐滇新聞單位的記者參加了發布會。
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趙新黔主任介紹了條例修訂的必要性、基本原則和主要亮點,並就下一步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條例提出了明確要求。她說,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對於規範政府收支行為,硬化預算約束,監督政府為人民管好“錢袋子”,保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省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我省貫徹新預算法、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職能要求的具體體現。按照 “明定位、不牴觸、可操作、有特色”的原則,修訂後的條例擴大了適用範圍,拓展了監督內容,規範了監督方式,涵蓋了從預算的批准、執行、調整到決算全過程的審查監督工作,強調了對全口徑預算的審查監督、預決算的初步審查、預算公開的監督等內容,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趙新黔主任強調,新條例對各級人大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政府改進和加強預算管理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各級人大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宣傳條例,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基本原則和具體規定,切實將條例的各項規定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中,確保條例的正確實施,為建立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推動全省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省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相關負責同志圍繞保障人大代表預算審查監督職權、加強人大預算初審工作、推進預算信息公開、加強審計監督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省人大財經委、法制工委、預算工委、研究室,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地稅局、省國稅局、省人民政府法制辦等部門相關負責同志參加了發布會。

組織學習

9月19日,州人大系統暨州級預算單位舉辦《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培訓班正式開班。
州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卜德誠作開班動員講話。
卜德誠希望培訓學員深刻領會加強預算監督的重要意義,準確把握預算監督的重點和方向,不斷推進預算監督取得新進展,確保培訓取得預期效果。
據了解,《條例》於2016年7月1日正式實施。此次州人大常委會組織培訓活動,旨在讓全州人大、財政、審計、州級各部門從事預算審查監督和從事財務工作的幹部了解條例內容、掌握新的工作方法,不斷提高依法履職的能力和水平。
為期1天的培訓,190餘名學員在培訓老師指導下,圍繞《條例》特點、我省收支面臨的主要形勢、條例的貫徹實施、需解決的問題等內容,對《條例》進行了系統解讀。學員們表示,本次培訓立足形勢,從身邊事例入手,做到理論聯繫實際,對今後的工作開展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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