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為了加強對財政預算的監督,規範財政預算行為,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預算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適用於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的初步審查、監督,決算及預算調整的初步審查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適用於: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初步審查
  • 地點:呼和浩特市
  • 目的:加強對財政預算的監督
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報告,

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財政預算的監督,規範財政預算行為,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預算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的初步審查、監督,決算及預算調整的初步審查和監督。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經委員會)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承擔市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和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
財經委員會履行以上規定的職責時,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細化預算。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經批准的預算,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章 預算的初步審查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草案提交財經委員會,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報告,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市財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對預算草案的內容進行說明,回答詢問。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財經委員會召開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會議10日前,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家、自治區關於編制預算的要求和有關檔案;
(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安排的說明;
(三)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預算收支總表和基金預算表;
(四)市本級預算單位的部門預算草案;
(五)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財經委員會對市本級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經濟政策;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
(三)預算安排是否真實、完整、合理,應當納入預算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預算支出是否保證了政府公共支出的基本需要,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民眾關心的重大事項在預算中的安排情況;
(五)非稅收入的安排情況;
(六)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交的預算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依據及有關說明;
(二)預算收支總表;
(三)完成預算任務所採取的措施;
(四)審查、批准預算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執行,具體工作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預算年度開始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市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批覆市本級各部門預算。市本級各部門應當自市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撥款的原則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入和支出的情況;
(三)市本級各部門預算執行情況;
(四)各類轉移支付情況;
(五)非稅收入的徵收、使用情況;
(六)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向市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和資金撥付的情況;
(七)上年結餘資金使用情況;
(八)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支出項目和財政性資金投入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十)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財經委員會應當對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十四條 財經委員會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可以通過組織聽證會、查閱會計賬目有關資料等形式進行調查,並向主任會議報告調查結果。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將調查結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決議。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日常審計工作中發現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向財經委員會通報。
第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過程中,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市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其結果。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專項審計結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七條 市本級預算因特殊情況需要部分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預算調整:
(一)因國家、自治區或者市人民政府政策調整,需要減少收入或者增加支出的;
(二)新增重大建設項目,需要增加支出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中的預算支出項目需要調整的。
第十八條 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20日前,市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包括調整前後的預算收支對照表和平衡表、調整的依據及說明,提交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財經委員會提出初審報告後,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遇有嚴重自然災害及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先執行後報告。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九條 預算年度結束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市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編制市本級決算草案,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不得隱瞞或者虛列收入、支出,對於變化較大的和超預算支出應當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市審計部門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市本級各部門的決算進行審計,並提出審計工作報告。
市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部門決算的審簽制度和對社會的公布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在市本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應當優先用於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計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民政府在當年決算草案報告中應當就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說明。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本級決算草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編制決算草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年度收支完成情況;
(三)重點項目支出和資金使用效益情況;
(四)轉移支付和政府採購執行情況;
(五)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
(六)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七)非稅收入的使用情況;
(八)審計工作報告所提出的預算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在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20日前,將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提交財經委員會。
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聽取決算草案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審報告,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對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並回答詢問。
財經委員會可以就決算草案中的有關問題聽取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決算時,應當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根據審議情況對決算作出決議。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部門自決算批准之日起20日內,批覆市本級各部門決算,並及時向財經委員會報告批覆情況。
市人民政府自市本級決算批准之日起30日內,將市本級決算及各旗縣區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進行糾正。拒不糾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不依法如實編報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弄虛作假的;
(二)不按照規定程式報送或者提交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審計工作報告以及相關資料的;
(三)違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預算調整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四)將財政性資金截留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不予糾正的;
(六)不及時研究處理並答覆市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預算、決算提出的詢問或者質詢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的審查監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預算是國家管理社會經濟事務,實施巨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國憲法和預算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督預算的執行。人大對政府預算的審批和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需要。
近年來,我市經濟飛速發展,財政收支逐年增加,財政改革不斷深化。政府採購、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改革逐步推進。各級政府理財觀念、方式發生了新的變化,財政監督管理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為了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做好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科學規範預算行為,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加強預算的收支管理、依法理財、民主理財,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加強對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預算執行的管理和監督,保障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防止預算執行的隨意性,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促進財政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制定條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2005年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本條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計畫。為了搞好起草工作,從去年開始,財經委利用外地學習、考察、參加會議等機會,與當地財經委的同志們座談研究有關制定條例的先進經驗和具體做法。在深入學習、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參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監督自治區本級預算辦法,並借鑑北京、瀋陽、武漢、合肥等城市的立法經驗,於今年7月份草擬出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9月份,財經委、法工委和市財政局有關負責同志,專門赴廣州、深圳、大連、瀋陽市進行了更為深入的考察學習。同時,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徵求了市人大、政府領導,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政府辦公廳、法制辦、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等部門及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專家的意見,並徵求了自治區人大財經委的意見,幾易其稿,形成了《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
2005年10月26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印發自治區人大及政府有關部門,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市屬有關單位以及常委會法律諮詢顧問,並全文登載《呼和浩特日報》和“呼和浩特人大”網,廣泛徵求意見。隨後,法制委會同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和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和修改,又多次召開座談會,邀請財經委、政府法制辦、財政局對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討論和協調。在此基礎上,12月16日,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2005年12月23日,經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共三十二條,分為總則、預算的審查和批准、預算執行的監督、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審查和批准、法律責任、附則七章。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考慮到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與旗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預算審查監督的機構設定和職權範圍上有所不同,審查監督的深入程度也因各自條件不同而存在差別,因此,參照外地的立法經驗,本條例僅適用於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決算及預算調整的審查批准和監督,我市旗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預算不在本條例調整的範圍。但是,旗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關於預算審查監督的主體
   根據憲法和預算法的規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預算審查監督的主體。因此,條例在總則部分明確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體地位和職權。
在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由於人代會和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會期較短,大部分工作需要在會前由財經委具體準備和落實,而預算執行中的日常監督工作也需要財經委去實施。因此,條例在規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的同時,也對財經委的職能作出明確規定。財經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承擔市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和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
(三)關於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
   對預算超收收入的監督是當前加強預算監督的一個重要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自治區黨委(2005)22號檔案也有具體要求。近年來,預算超收收入在預算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如果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不力,往往造成預算執行的隨意性。為了加強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條例規定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要優先用於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市人民政府要編制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民政府在當年決算草案報告中就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說明。
(四)關於對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
   目前,非稅收入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不規範的問題,國家對非稅收入的管理十分重視。國務院財政部2004年發了《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要求政府非稅收入要分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編制綜合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政府稅收和非稅收入。自治區財政廳於2004年7月份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手冊》,我市財政局於2005年8月份也印發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宣傳手冊》,對非稅收入的管理,深化“收支兩條線”制度,都作了明確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非稅收入的監督,《條例》將非稅收入的預算安排、執行和使用也納入了人大常委會的審查監督範圍。
(五)關於審計部門的職能
   審計的目的是保障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是審計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充分運用審計的力量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條例規定,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工作報告。
(六)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根據所規範的內容,設定了六種違法行為,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糾正。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將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二種,即給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所設定的法律責任,基本上涵蓋了預算運行的全過程,針對性和操作性較強,有力地強化了預算監督的力度。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2006年3月30日上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呼和浩特市制定這個條例很有必要,該條例內容比較全面,可操作性較強,同意本次會議批准。組成人員在審議條例合法性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要意見是,該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但有幾處對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也作了規定,是不妥當的,應予理順。財經委員會根據這些意見,會同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的同志對條例作了如下修改:
一、在條例第二條“本級預算”後增加“的初步審查、監督,”同時在“審查批准”前面加“初步”二字,刪去“審查”後“批准”二字。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常委會不宜規定人民代表大會的事項,因此,刪去該條例的“第三條、第七條”的內容。將第四條改為第三條,以後各條順延。
三、將條例原第五條中“承擔”後“審查”刪去。
四、第二章“預算的審查和批准”,修改為“預算的初步審查”。
五、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原第十七條中第一句話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這樣修改同《審計法》表述一致。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原第十九條第三項中刪去“強調確保”。
七、在條例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市本級”後增加“各部門”,這樣修改是根據《預算法》第七十二條、《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同時刪去該條第二款中的“逐步”二字。
八、將條例原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轉移支付和政府採購執行情況”。
九、將條例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刪去負責人前面的“主要”二字。這樣,與條例原第八條的規定相一致。
十、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增加“拒不糾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的內容。
十一、刪去條例原第二十九條第(五)項中“突出”二字,這樣修改便於操作。
十二、該條例修改後,為六章三十條。
十三、還對該條例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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