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為了加強對財政預算的監督,規範財政預算行為,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預算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適用於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的初步審查、監督,決算及預算調整的初步審查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適用於: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初步審查
- 地點:呼和浩特市
- 目的:加強對財政預算的監督
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條例的說明
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我受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託,現就條例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預算是國家管理社會經濟事務,實施巨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我國憲法和預算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督預算的執行。人大對政府預算的審批和監督,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具體體現,也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客觀需要。
近年來,我市經濟飛速發展,財政收支逐年增加,財政改革不斷深化。政府採購、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改革逐步推進。各級政府理財觀念、方式發生了新的變化,財政監督管理出現了許多新的情況。為了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做好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科學規範預算行為,提高預算管理水平,加強預算的收支管理、依法理財、民主理財,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加強對預算編制、預算審批、預算執行的管理和監督,保障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防止預算執行的隨意性,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促進財政體制改革,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制定條例是非常必要的。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2005年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本條例列入了年度立法計畫。為了搞好起草工作,從去年開始,財經委利用外地學習、考察、參加會議等機會,與當地財經委的同志們座談研究有關制定條例的先進經驗和具體做法。在深入學習、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預算法和預算法實施條例,參照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監督自治區本級預算辦法,並借鑑北京、瀋陽、武漢、合肥等城市的立法經驗,於今年7月份草擬出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9月份,財經委、法工委和市財政局有關負責同志,專門赴廣州、深圳、大連、瀋陽市進行了更為深入的考察學習。同時,通過召開座談會、書面徵求意見等形式,徵求了市人大、政府領導,市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市政府辦公廳、法制辦、財政局、審計局、統計局等部門及各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和有關專家的意見,並徵求了自治區人大財經委的意見,幾易其稿,形成了《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
2005年10月26日,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工委將《條例(草案)》印發自治區人大及政府有關部門,旗縣區人大常委會、市屬有關單位以及常委會法律諮詢顧問,並全文登載《呼和浩特日報》和“呼和浩特人大”網,廣泛徵求意見。隨後,法制委會同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財經委和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研究和修改,又多次召開座談會,邀請財經委、政府法制辦、財政局對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討論和協調。在此基礎上,12月16日,法制委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統一審議,形成了《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2005年12月23日,經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共三十二條,分為總則、預算的審查和批准、預算執行的監督、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審查和批准、法律責任、附則七章。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考慮到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與旗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預算審查監督的機構設定和職權範圍上有所不同,審查監督的深入程度也因各自條件不同而存在差別,因此,參照外地的立法經驗,本條例僅適用於全市總預算和市本級預算、決算及預算調整的審查批准和監督,我市旗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預算不在本條例調整的範圍。但是,旗縣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關於預算審查監督的主體
根據憲法和預算法的規定,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是預算審查監督的主體。因此,條例在總則部分明確了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體地位和職權。
在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由於人代會和人大常委會會議的會期較短,大部分工作需要在會前由財經委具體準備和落實,而預算執行中的日常監督工作也需要財經委去實施。因此,條例在規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職權的同時,也對財經委的職能作出明確規定。財經委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領導下,承擔市本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和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
(三)關於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
對預算超收收入的監督是當前加強預算監督的一個重要內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對此有明確的規定,自治區黨委(2005)22號檔案也有具體要求。近年來,預算超收收入在預算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如果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不力,往往造成預算執行的隨意性。為了加強對預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監督,條例規定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要優先用於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重點領域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市人民政府要編制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人民政府在當年決算草案報告中就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出說明。
(四)關於對非稅收入的監督管理
目前,非稅收入在管理和使用中存在不規範的問題,國家對非稅收入的管理十分重視。國務院財政部2004年發了《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要求政府非稅收入要分步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編制綜合財政預算,統籌安排政府稅收和非稅收入。自治區財政廳於2004年7月份印發了《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手冊》,我市財政局於2005年8月份也印發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宣傳手冊》,對非稅收入的管理,深化“收支兩條線”制度,都作了明確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非稅收入的監督,《條例》將非稅收入的預算安排、執行和使用也納入了人大常委會的審查監督範圍。
(五)關於審計部門的職能
審計的目的是保障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是審計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充分運用審計的力量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條例規定,市審計部門依法對市本級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工作報告。
(六)關於法律責任
條例根據所規範的內容,設定了六種違法行為,由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糾正。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將法律責任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二種,即給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所設定的法律責任,基本上涵蓋了預算運行的全過程,針對性和操作性較強,有力地強化了預算監督的力度。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查情況的報告
2006年3月30日上午,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呼和浩特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呼和浩特市制定這個條例很有必要,該條例內容比較全面,可操作性較強,同意本次會議批准。組成人員在審議條例合法性的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主要意見是,該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但有幾處對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也作了規定,是不妥當的,應予理順。財經委員會根據這些意見,會同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的同志對條例作了如下修改:
一、在條例第二條“本級預算”後增加“的初步審查、監督,”同時在“審查批准”前面加“初步”二字,刪去“審查”後“批准”二字。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常委會不宜規定人民代表大會的事項,因此,刪去該條例的“第三條、第七條”的內容。將第四條改為第三條,以後各條順延。
三、將條例原第五條中“承擔”後“審查”刪去。
四、第二章“預算的審查和批准”,修改為“預算的初步審查”。
五、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原第十七條中第一句話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這樣修改同《審計法》表述一致。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條例原第十九條第三項中刪去“強調確保”。
七、在條例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市本級”後增加“各部門”,這樣修改是根據《預算法》第七十二條、《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同時刪去該條第二款中的“逐步”二字。
八、將條例原第二十五條第(四)項修改為“轉移支付和政府採購執行情況”。
九、將條例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中“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刪去負責人前面的“主要”二字。這樣,與條例原第八條的規定相一致。
十、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條例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增加“拒不糾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的內容。
十一、刪去條例原第二十九條第(五)項中“突出”二字,這樣修改便於操作。
十二、該條例修改後,為六章三十條。
十三、還對該條例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