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0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對市級預算的審查和監督,保障和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級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市級預算調整方案和市級決算草案的審查和批准,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市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對市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承擔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辦理預算審查監督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重大問題,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律規定程式,可以依法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質詢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預算、決算中有關問題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市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接受詢問和給予答覆。
第五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實行部門預算,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七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舉報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為舉報者保密。
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關於編制預算草案的指示和上級財政部門編制預算草案的部署,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提出本市編制預算草案的要求,具體部署市各部門、單位編制預算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下達執行,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1個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市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科目列至類、重要的列至款的一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表及其說明;
(三)市級部門預算收支表及其說明;
(四)當年預算安排的建設項目資金情況表及其說明;
(五)農業、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和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表及其說明;
(六)初步審查所需的上年預算執行情況等其他材料。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徵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並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時,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預算編制情況,聽取預算編制情況的匯報;對部門預算編制、預算安排的建設項目、法定和政策性規定的專項支出等情況進行調查、視察,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數據和資料。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市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10日內,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就預算草案編制是否符合有關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預算編制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二)預算收入是否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三)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是否隱瞞、少列;
(四)預算支出是否保證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農業、教育、科技等支出是否達到了法定增長比例,社會保障支出是否落實;
(五)預備費和預算周轉金的設定比例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六)民眾關心的涉及預算收支的重大問題是否作了恰當安排;
(七)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會議審查預算草案主要內容時,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說明情況,回答詢問,聽取審議意見。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市級預算草案主要內容審議後的10日內,將採納審查意見的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反饋。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市級預算草案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7日前印發給全體代表。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將預算草案主要內容的審查意見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市級預算之日起30日內,按照批准預算的決議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自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市級預算收支總表、批覆的市級部門預算,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草案未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的平衡情況;
(三)組織預算收入情況;
(四)預算批覆和支出撥付情況;
(五)接受上級專項撥款、財政返還和補助款項的安排使用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七)預備費和上年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八)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及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九)市級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供預算收支報表等有關資料。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匯報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對下列重大事項作專項報告,必要時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可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使用情況 ;
(二)農業經費、教育經費、科技經費以及教育費附加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況;
(四)土地有償使用收入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
(六)其他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部門可以組織執法檢查、代表視察、專題調查等活動,對預算執行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決議。
市人民政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或者就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作出的決定、決議,應當研究落實,並將落實情況及時反饋。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依法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制定的年度預算執行審計方案應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就預算執行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審計,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四章 預算變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市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預算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按規定的時間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預算調整應當保持收支平衡。減收的應當有壓縮支出的方案和措施,增支的應當說明資金來源。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市級預算調整的情況,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市級預算調整方案的1個月前,將市級預算調整的初步方案及有關材料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及時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及其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報告,作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決議。
第二十九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上級政府返還、補助而引起的預算收支變化,不需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但市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的使用方向和原則使用,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三十條 市級預算超收收入一般應當用於增加預算結餘,如確有必要用於安排當年支出時,首先應當確保救災、應付突發事件和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支出的要求。
在市級預算執行過程中,需要動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計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情況。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三十一條 預算執行中應當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劑,市級各預算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應當報經市財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市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社會保障預算資金的調減,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提出的其他支出預算的調整,必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市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市級決算草案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的結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要作出說明。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市級決算的1個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經市人民政府審定的市級決算草案及有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部門對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市級預算單位批覆預算和撥付預算支出資金情況及預算執行中預算調整、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市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組織預算收入的情況和縣、區政府上解市級財政資金情況;
(三)市級財政補助縣、區的財政支出資金情況;
(四)市級預算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執行支出預算的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效果;
(五)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作出的審計評價;
(六)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對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情況和評價;
(七)市級預算執行情況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採取的措施;
(八)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提出的處理意見、建議。
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市級決算的1個月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經市人民政府審定的審計工作報告草案。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10日前召開全體會議,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和有關檢查、專題調查等情況,對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況;
(二)重點支出完成及效益情況;
(三)政府採購和轉移支付完成情況;
(四)預備費使用情況;
(五)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
(六)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對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說明,並回答詢問。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就決算草案中的有關問題聽取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後,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審查報告。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市級決算草案時,應當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審議情況對市級決算草案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定、決議。
第四十條 決算批准後,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20日內批覆市級各部門決算。
第四十一條 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決算的決議和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問題以及建議,市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研究,採取措施,限期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年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部門預算應逐步做到按綜合預算編制,包括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和預算外資金。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管理,採取措施將市級預算外資金納入市級預算,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和決算。
第四十四條 本市各縣、區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