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武漢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經2000 年7月28日武漢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分總則、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預算執行的監督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法律責任、附則6章30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所在地:武漢
  • 性質:條例
  • 施行時間:2007年
  • 通過時間:2000 年7月28日
武漢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武漢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0 年7月28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預算審查和監督,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市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市總預算執行的監督、市本級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監督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市本級預算草案、預算部分變更方案、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承擔監督市總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職責,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預算草案,細化預算科目,編制部門預算,嚴格執行經批准的預算。
第六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市本級預算草案及有關材料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其主要內容及有關材料包括: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說明;
(二)國家和省規定應當編制的各項預算收支表及說明;
(三)市本級主要部門預算收支表及說明;
(四)若干重大項目表及說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了解預算初步方案的編制情況,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情況介紹,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大代表的意見,並可以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或者調查。|
第九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在收到預算草案後七日內召開委員會會議,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向市財政部門通報。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是否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是否符合有關的財政經濟政策;
(三)是否確保重點支出;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有關事項。
第十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對初步審查意見進行研究,並於收到意見後七日內,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意見的採納情況和沒有採納的理由。
第十一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意見和有關情況,應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入是否依法及時、足額徵收和上繳,有無虛報收入,有無截留、挪用;
(三)預算支出是否按照經批准的預算及時、足額撥付,有無將上級專項補助的款項擅 自發跡用途,有無將不應在預算內支出的款項轉為轉算內支出,有無虛列支出;
(四)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每年第三季度舉行會議,聽取並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作出決議或者決定。
第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可以組織視察或者調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頁審計。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進行視察或者調查時,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每季度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匯報,可以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調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可能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穩的預算的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時,應當依法編制收支平穩的預算調整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預計年度市本級預算收入減少或者支出增加,但未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穩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其數額超過原批准的預算收入或者支出總額百分之三的,應當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其數額未超過上述比例的,由市財政部門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需要將當年預算收入超收部分用於當年支出安排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並於年度終了的三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作預計超收收入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對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決定、決議、監督意見,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落實和辦理,並將落實和辦理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關於預算執行情況的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辦理。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市本級各預算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審計機關要按照真實、合法、效益的要求,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其審計情況在向市人民政府報告的同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應當及時組織編制市本級決算草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決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結合審計工作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市本級決算,必須聽取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本級決算草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調增、調減及平衡情況;
(三)上級專項撥款、稅收返還及補助款項的執行和管理情況;
(四)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組成人員的審查意見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作出關於決算的決議。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市人大常委會責令有關機關或者部門限期改正,並由該機關或者部門向市人大常委會作出說明;情節嚴重的,責成有關機關或者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未經法定程式,擅自改變經批准的預算的;
(二)不如實按照規定編報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及部門預算的;
(三)不在規定期限內報送部門預算、審計工作報告、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及有關材料,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影響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和監督工作的;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損失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於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撤銷其職務;
(二)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有前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要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編制收支計畫和決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並將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市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區級預算的審查和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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