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旨在規範預算審查監督行為,強化對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和增強預算審查監督實效,促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於2018年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共七章四十六條,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發布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 通過時間:2018年12月6日
- 公布時間:2018年12月6日
- 發文字號: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公告第十一號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條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十一號
2018年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現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6日
條例全文
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18年12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預算審查監督行為,強化對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增強預算審查監督實效,促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查部門預算編制、監督部門預算執行,審計部門審計預算執行及決算,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預算審查監督應當遵循依法實施、全面規範、公開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支出預算和支出政策為重點。
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建立健全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和隊伍建設。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建設,充分發揮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功能,增強預算監督實效。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機構或者其他負責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機構提出意見。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機構或者其他負責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機構,統稱為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未設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及部門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本級預算調整方案、本級及部門決算草案初步審查中依法提出的需要調整及處理事項,政府財政及相關預算部門應當予以調整及處理,並及時報告調整及處理結果。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盟工作委員會聽取和審查本盟財政預算決算草案及相關報告,提出意見,並監督其執行情況。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盟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作為盟財政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批准的依據。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和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開展預算審查監督相關工作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並可以委託專家或者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第十條 經批准設立的開發區(園區)的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按照財政隸屬關係,由政府財政部門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重大財政政策出台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財政政策規範性檔案出台後,應當及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關於財政收支和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預算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鈎機制。重要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應當與預算決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
第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程式、方式、時限,公開預算決算信息、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預算公開應當選擇主要新聞媒體、官方網站等渠道。公開的內容應當統一規範、通俗易懂,便於公眾查詢和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開的預算、決算信息內容提出詢問和質疑的,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覆。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的溝通,就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收支政策、重點支出安排等聽取意見,及時通報預算編制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各預算單位在編制重點專項資金預算時,應當根據相應的標準體系,全面實行績效管理,明確績效目標,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連同重點審查的部門預算草案、開發區(園區)預算草案一併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未設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由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提出意見。
第十八條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重點說明下列內容:
(一)預算編制原則、政策要求、收入來源和支出依據;
(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對下級轉移支付安排情況;
(三)重點專項資金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和實現措施;
(四)政府債務還本付息資金納入預算情況;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情況;
(六)應當重點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未設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草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初步審查意見落實情況在規定時間內書面反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初步審查意見及其辦理情況的報告,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時,在法定審查內容的基礎上,還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支出預算總量安排是否與財力相適應;
(二)支出預算結構是否最佳化,重點支出是否得到保障;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安排是否符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是否履行了相關決策程式;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績效目標的設定是否明確、科學、合理,實現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五)政府債務還本付息資金是否納入預算;
(六)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是否清晰;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情況;
(八)應當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對轉移支付資金的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轉移支付政策是否體現各地區財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原則;
(二)轉移支付資金結構是否最佳化;
(三)財政部門是否依法及時足額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額度;
(四)財政部門是否將上級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編入預算。
第二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對部門預算草案和開發區(園區)預算草案的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部門預算和開發區(園區)預算的編制是否合法、科學、真實和完整;
(二)支出預算安排是否與支出政策相銜接;
(三)非稅收入預算編制是否科學合理;
(四)項目庫建設情況,項目支出預算績效目標的設定、評價及運用情況;
(五)完成預算的保障措施是否具體適當;
(六)應當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可以召開預算專題審查會。召開預算專題審查會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門委員會人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 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可以設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的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由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本級預算草案的審查意見。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在法定監督內容的基礎上,還應當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撥付、使用和績效情況;
(三)政府債務管理及債券資金使用情況;
(四)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融資方式是否合法合規;
(五)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六)重點審查的部門預算和開發區(園區)預算執行情況;
(七)應當重點監督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選擇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作為專項監督工作內容,跟蹤監督其資金撥付、使用和績效情況,必要時,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
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預算執行時,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確定需要制定出台新的支出政策的,應當事先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重要事項,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使用債券資金或者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安排的重大投資項目,在項目實施前,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對本級及下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或者監督檢查,並及時將發現的問題送交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研究處理。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確定需要對預算執行進行調整的,一般應當在本年度十一月底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內容、數額、理由及依據。
第三十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蘇木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徵求意見。
第三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內容的合法性與可行性,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二)預算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新出台的引起收支預算變化的政策是否科學合理、切實可行;
(四)預算調整中新增加的支出是否有切實的資金來源;
(五)增加舉借債務的,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六)債券資金用途安排是否符合規定;
(七)部門預算新增支出的必要性;
(八)與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楚;
(九)應當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未經法定程式作出的預算調整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蘇木鄉級人民政府編制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本級決算草案時,可以單獨對部門決算草案和開發區(園區)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第三十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決算草案審查時,在法定審查內容的基礎上,還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重點支出及重大投資項目績效情況;
(二)未完成預算的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重點審查的部門決算和開發區(園區)決算及其績效情況;
(四)政府性基金決算、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國有資本經營決算情況;
(五)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六)應當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報告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並提供相應資料。
第四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定期聽取和審議本級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加強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
第四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綜合運用機制,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問責及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和提交預算草案、預算執行報告、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及部門預算、決算草案和有關材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預算執行中制定出台的新的支出政策提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徵求意見的;
(三)未按照要求研究處理對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意見,或者未按照要求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重要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決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的;
(五)未按照規定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的;
(六)未按照規定將債券資金或者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安排的重大投資項目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的;
(七)未按照要求研究處理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的審議意見,或者未按照要求及時報告研究處理情況的;
(八)其他違反預算審查監督規定的行為。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責令或者建議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由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任命或者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且性質嚴重的,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法對其免職或者罷免。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向旗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檢舉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者個人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監督自治區本級預算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一、立法必要性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自2015年實施以來,為規範政府收支行為,深化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時,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實際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具體情況在處理上缺乏法律依據,需要按《預算法》的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加以解決。
(一)解決《預算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詳細的事項
一是《預算法》中沒有規定開發區(園區)預決算審查批准問題。開發區(園區)一般不設人大及其常委會,其預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如何審查批准,《預算法》沒有涉及。二是《預算法》中沒有規定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初步審查發現問題如何處理。如果對初審中提出的依法確需調整處理事項沒有相對剛性的規定,則會出現含有不合法內容的預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直接提交到人代會和常委會上批准的情況,弱化法律的嚴肅性。三是《預算法》中沒有預算聯網監督的相關規定。2017年6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進地方人大預算聯網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預算聯網監督將是今後各級人大預算審查監督的常態,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固化,使這項工作在推進中有法可依。四是《預算法》中沒有預算重大事項報告和備案的相關規定。為更好地開展對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工作,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精神,有必要將財政預算重大事項報告和備案制度法制化。五是《預算法》中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不夠細化,比較原則,需要通過地方立法加以細化,便於操作和監督。
(二)解決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一是解決三個盟本級預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不具備法律效力問題。自治區的興安盟、錫林郭勒盟、阿拉善盟3個盟人大工委的預決算審批許可權在《預算法》中沒有適用條文規定,需要在遵從《預算法》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精神,結合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盟工委工作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條例草案中設定相應條款加以解決。二是《預算法》實施之後,自治區大部分旗縣級人大根據修訂後的《地方組織法》相關規定設立了財政經濟委員會,為旗縣級人大開展預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初步審查提供了組織及機構保證。這就需要在條例草案中對其預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初步審查程式、許可權等加以明確。三是蘇木鄉級預決算審查批准程式需要細化。修訂後的《預算法》對此規定得比較原則,需要在程式、方法等方面加以細化,以增強可操作性。四是對《預算法》規定的決算提請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前需經審計部門審計的內容執行不力。目前自治區各級對該條款普遍沒有落實到位,需進一步明確和落實。
(三)需要將已落實的改革任務法制化
一是將2016年建立的《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以法規的形式進一步固化以鞏固改革成果。二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方面的重要要求。
二、立法宗旨和適用範圍
條例草案的制定立足於規範預算審查監督行為,強化對政府預算的審查監督,增強預算審查監督實效,促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其適用範圍,一是適用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旗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預決算審查監督工作,主要是為了保證工作的統一性和法制的權威性、一致性,也是各省的通行做法;二是財政、審計部門履行預決算監督職能時也適用本條例。《預算法》對財政、審計部門在預決算監督中的職責、許可權都做了規定,條例草案很多地方都涉及二者與人大預決算審查監督工作的相互銜接,以法律的形式將各部門職責加以固化,有利於各司其職,形成監督合力。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預算法》未明確事宜做出的相關規定
一是解決開發區(園區)預決算審查批准問題,條例草案第十條明確了開發區(園區)預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批准方式和程式。二是分別在條例草案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設定了關於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初步審查發現問題如何處理的相關規定。三是在條例草案第四條設定了關於預算聯網監督的相關規定,以保障此項工作順利開展,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四是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設定了預算重大事項報告和備案的相關規定。五是條例草案第十二條分四款細化了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
(二)關於解決自治區預算審查監
督工作中遇到實際問題方面的相關規定一是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了盟工委提出的審查意見可作為本盟財政預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批准的依據,同時需要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備案。二是條例草案第七條賦予了旗縣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許可權,增設了其對本級預算調整方案、本級決算草案初步審查程式,強化了旗縣級人大預決算審查監督職能。三是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在蘇木鄉級預決算審查批准程式、方式上做了可操作規定。四是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設定了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前需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的程式規定。
(三)關於將已落實的改革任務法制化方面的規定
在制定條例草案時,將《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也收納進來,在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作了相關規定,通過法律手段進一步固化改革成果,充分發揮立法在引領、推動和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要求,全方位、多角度在條例草案中做了規定
首先,在總體要求上,條例草案第一章總則第六條規定,預算審查監督應當以支出預算和支出政策為重點。其次,條例草案在預算審查和批准、預算執行監督、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決算審查和批准以及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對中辦發《關於人大預算審查監督重點向支出預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的支出總量與結構、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部門預算、財政轉移支付、政府債務等五個審查監督重點,做出了15條34款相關規定。
此外,依據中辦發〔2018〕15號檔案要求,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做出規定,審計部門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的意見。
修改情況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於2018年12月3日,分組審議了《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修改稿)吸收了常委會初次審議的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修改稿)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進行了座談協商,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2018年12月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進一步審議修改。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確定需要對預算執行進行調整的,一般應當在本年度十月底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蘇木鄉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有的部門提出,結合當前工作實際情況,建議將預算調整方案的報請時間改為十一月底前,法制委員會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條例(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績效管理是預算審查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將其寫入條例非常必要,但是條例(草案修改稿)對此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建議增加這方面內容。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即“(四)未按照規定將重要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決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的”。〔條例(草案表決稿)第四十四條〕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條文表述作了進一步修改、調整和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表決稿)》。
條例(草案表決稿)已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7月26日,分組審議了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組成人員認為,為進一步規範預算審查監督行為,增強預算審查監督實效,促進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自治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調研組,就條例(草案)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進行了立法調研;組織召開了論證會,邀請有關專家就條例(草案)有關問題進行論證;將條例(草案)在新聞媒體上全文刊登,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向所有自治區人大代表和基層立法聯繫點書面徵求了意見。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與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就條例(草案)的修改進行了座談協商。2018年11月19日,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和法制工作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後,根據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將條例制定情況向自治區黨委進行了請示報告,並經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審定。我受法制委員會委託,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了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盟工作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具體工作程式、方式參照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行的內容。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內容與《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盟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中有關盟工委職責的表述不一致,建議修改。論證會上,有的立法諮詢顧問也提出相同意見。調研中,有的盟工委提出,這一規定在實踐中不好操作、執行,建議修改。根據這些意見,結合盟工委工作條例有關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盟工作委員會聽取和審查本盟財政預算決算草案及相關報告,提出意見,並監督其執行情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盟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作為本盟財政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批准的依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
二、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了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財政政策規範性檔案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內容。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該條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內容基本一致,建議修改。根據這一意見,結合監督法和《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程式的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修改為:“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重大財政政策出台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重大財政政策規範性檔案出台後,應當及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政府財政部門制定的關於財政收支和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三、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提出,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和自治區黨委《關於防範化解政府隱性債務風險的實施意見》的重要精神,建議在條例中針對預算績效管理、政府債務管理等方面增加相關規定。根據這一意見,按照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發展需要的要求,法制委員會建議,一是增加三條內容分別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三十條,即“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預算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和政策調整掛鈎機制。重要績效目標、績效評價結果應當與預算決算草案同步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第十三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第三十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預算執行中,使用債券資金或者採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安排的重大投資項目,在項目實施前,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並在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中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二是在條例(草案)第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即“(四)政府債務還本付息資金納入預算情況”;三是在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中增加兩項作為第四項和第五項,即“(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績效目標的設定是否明確、科學、合理,實現措施是否切實可行;”“(五)政府債務還本付息資金是否足額納入預算”;四是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即“(三)新出台的引起收支預算變化的政策是否科學合理、切實可行”。〔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四項和第五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個別文字和條文表述、順序作了修改、調整、規範。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預算審查監督條例(草案修改稿)》。經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主任會議決定,提請本次會議再次審議。
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