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

2012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已由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3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2.03.31
  • 實施時間:2012.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計畫的審查與監督,第三章 重大經濟事項監督,第四章 經濟運行監督,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條例(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增強監督實效,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的監督。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行使監督職權。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省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監督方面的重要日常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委)協助省人大常委會行使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監督的職權。
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省人民政府下列經濟工作實施監督: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以下簡稱年度計畫)的編制、執行及調整情況;
(二)重大經濟事項;
(三)經濟運行調控情況;
(四)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
(五)法律、法規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實施監督的其他經濟工作事項。
第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對經濟工作進行監督:
(一)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
(二)執法檢查;
(三)組織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代表視察;
(四)專題調研;
(五)詢問、質詢;
(六)特定問題調查;
(七)其他監督方式。
第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情況,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規劃、計畫的審查與監督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總體規劃、年度計畫草案過程中,應當向省人大財經委通報草案編制的主要情況。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編制的總體規劃草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60日前,報送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財經委對總體規劃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九條 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總體規劃,在實施中期階段,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總體規劃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總體規劃中期評估報告、總體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送交省人大常委會。
省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並向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向省人大財經委報告年度計畫草案編制情況,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計畫草案送審稿;
(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關於計畫編制的要求;
(三)對經濟社會發展等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的說明材料;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省人大財經委應當對年度計畫草案進行初步審查,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審查報告。初步審查的重點為:
(一)年度計畫草案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年度計畫草案是否符合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總體規劃的基本要求;
(三)年度計畫草案及其主要目標、指標和措施是否符合實際;
(四)年度計畫草案中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及安排方向是否科學合理。
第十二條 省人大財經委舉行會議初步審查年度計畫草案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匯報。省人大財經委可以邀請下列人員參加:
(一)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負責人;
(二)部分省人大代表;
(三)有關專家、學者。
第十三條 年度計畫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年度計畫調整方案應當在當年8月底以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30日前,將年度計畫調整方案送交省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省人大財經委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會議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9月底以前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年1—7月計畫執行情況。
省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年1—7月計畫執行情況前,應當向省人大財經委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當年1—7月計畫執行情況時,省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
第十五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當年1—7月計畫執行情況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辦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月內將研究辦理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省人民政府當年1—7月計畫執行情況作出決議。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執行決議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第三章 重大經濟事項監督

第十六條 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對經濟改革、經濟政策、產業發展、政府性投資、重要資源招商、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監督。
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重大經濟事項,省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 有權提出議案的組織和人員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對重大經濟事項監督的議案,並按下列程式提請審議:
(一)主任會議提出的,由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由主任會議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四)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提出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也可以委託有關工作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 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對重大經濟事項監督的議案,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10日前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並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對該經濟事項監督必要性的說明;
(二)與該經濟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三)其他與該經濟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有關重大經濟事項監督議案時,提出議案的組織或者人員應當到會作說明,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有關人員可以列席或者旁聽會議。
第二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在實施經濟工作監督過程中,對需要進行專項審計的重大經濟問題,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組織審計機關進行審計,並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重大經濟事項監督時,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重大經濟事項監督的決議、決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執行。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經濟事項監督議案時提出的意見,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的要求辦理並報告辦理結果。

第四章 經濟運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經濟運行情況監督的重點為:
(一)經濟運行總體情況;
(二)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三)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解決措施;
(四)經濟運行中國家調控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每年定期聽取省人民政府對全省經濟運行情況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對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經濟運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轉交省人民政府研究辦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告辦理結果。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經濟運行情況分析材料報送省人大財經委和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的,不按規定辦理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拒絕或者妨礙省人大常委會對經濟工作進行監督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責成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對有關人員予以問責;
(四)依法決定撤銷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罷免案。
撤職案、罷免案的程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被監督的機關和人員認為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處理的決議、決定不適當的,可以自收到決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申請,要求變更或者撤銷,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有關處理的決議、決定不適當的,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在沒有變更或者撤銷以前,有關的決議、決定仍然有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州(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工作的監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訂草案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孫小虹委託,代表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向本次常委會會議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於2002年7月25日經雲南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3年1月1日正式實施。該條例對規範和加強省人大常委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促進我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施行;今年2月1日《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正式實施。隨著監督法和我省相關地方性法規的頒布實施,條例有的規定與監督法不一致,有的規定與相關同位法不銜接,亟需進行修訂和完善。此外,條例頒布實施8年來,我省經濟社會不斷發展,該條例部分內容已經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同時,省人大常委會貫徹實施監督法和條例過程中許多經驗和做法需要總結並加以規範,監督法中關於經濟工作監督的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也應當結合我省實際進行細化。因此,為了加強和規範省人大常委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健全監督機制、完善監督程式、增強監督實效,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對條例進行修訂是必要和迫切的,時機也是適宜的。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工作計畫,今年3月,省人大財經委員會成立了條例起草小組,邀請省人大常委會預工委、省發改委、省工信委和省政府法制辦的領導和同志參加。目前,全國只有我省制定了省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起草小組依據監督法和地方組織法,結合我省經濟工作監督的實際,經過認真研究、反覆修改論證,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書面徵求了省政府及有關經濟工作部門和全省十六個州市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建議。10月上旬,起草小組深入到紅河州和文山州進行立法調研,與基層人大常委會、政府經濟工作部門的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座談。2011年10月20日、21日,財經委員會組織召開會議,徵求了部分常委會委員和有關專家的意見,邀請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和研究室的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條例修訂草案先後經過9次大的修改。2011年11月9日,財經委員會召開第36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2011年11月10日,經第52次主任會議討論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原條例共6章27條,條例修訂草案共6章30條,比原條例增加3條,分別為總則、規劃和計畫的審查與監督、重大經濟事項監督、經濟運行監督、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對與監督法不一致、與我省相關地方性法規不銜接的地方進行了修訂,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對經濟工作進行監督的機制和程式,明確了監督範圍和主要內容,完善了法律責任。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
原條例沒有單獨設立規定適用範圍的條款,為進一步完善條例總則,增強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修訂草案明確規定“本條例適用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對省人民政府經濟工作的監督”。(第二條)其次,條例的名稱和適用範圍都明確了本條例調整的是省人大常委會對省人民政府的監督法律關係,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刪除了原條例中關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相關內容。
(二)關於經濟工作監督的內容
原條例對經濟工作監督的內容規定的較為原則,而經濟工作監督的內容是省人大常委會開展經濟工作監督的前提和基礎,為進一步明確監督內容,條例修訂草案具體規定了五項監督內容,前三項對應第二、第三、第四章的內容,第四項是對經濟工作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的概括,第五項是兜底條款。(第四條)
省人大常委會對預算的審查和監督由《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進行調整,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在附則中增加了一條,“省人大常委會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三)關於對規劃、計畫的監督
根據我省經濟工作監督實際,條例修訂草案將第二章的章名“計畫的審查與監督”修改為“規劃、計畫的審查與監督”,並對該章的條文順序作了調整,先規定對規劃的審查與監督,再規定對計畫的審查與監督。並根據監督法的規定,結合我省規劃工作情況,規定三種規劃應當向省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編制情況,並明確規定了對總體規劃中期評估的審議和對總體規劃調整方案的審查。(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對年度計畫的監督是本條例的重點內容,也是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對我省經濟工作進行監督的關鍵環節。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年度計畫進行初步審查的重點和程式,具體規定了報送審查和監督年度計畫所需材料的時間和內容,細化了對省人大常委會決議和審議意見的辦理要求。此外,為使條文邏輯順序更為合理,條例修訂草案將對年度計畫執行和調整進行監督的內容從原條例第三章調整到第二章。(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四)關於重大經濟事項監督
根據章節的內容,條例修訂草案將原條例第四章“重大經濟事項監督”調整為第三章;為進一步增強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重大經濟事項監督的七個方面的主要內容;進一步修改完善了重大經濟事項監督議案提請審議的程式,細化和規範了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對議案的審議制度。(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五)關於經濟運行監督
由於條例修訂草案總則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七個方面的監督方式,為避免條文內容重複,條例修訂草案刪除了有關經濟運行監督方式的條款;為進一步加強對經濟運行的監督,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了省人大常委會對經濟運行五個方面的監督重點;為了加強省人大常委會對我省經濟運行情況的了解,條例修訂草案規定了經濟運行分析材料的報告制度。(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保障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對經濟工作的監督職權,增強監督實效,條例修訂草案在堅持法制統一原則的前提下,保留了原條例設立的法律責任一章的內容,並對違反本條例的情形、處理方式和申辯程式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條例修訂草案還對部分條款內容、文字表述和標點進行了修改完善,對部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
條例修訂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11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審議中,大家對修訂該條例的必要性以及修訂草案文本給予了充分肯定,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法工委與財經委共同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召開了部分在昆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部門、專家論證會。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法制委、法工委與財經委共同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今年3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三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及監督法的有關規定,將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別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財經委)協助省人大常委會行使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監督的職權”,“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根據省人大常委會或者主任會議的決定,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經濟工作進行監督”,明確了省人大財經委等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委員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職責。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列舉的重大經濟事項中增加“重要資源招商、重大資產處置”。經研究,將修訂草案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對經濟改革、經濟政策、產業發展、政府性投資、重要資源招商、重大資產處置,以及涉及環境保護、民生工作、對外開放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監督。”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在修訂草案第八條規定的省人大財經委對總體規劃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程式中增加“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的內容。經研究,將修訂草案第八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編制的總體規劃草案,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60日前,報送省人大常委會。省人大財經委對總體規劃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修訂草案的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完善。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修訂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修訂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有關修改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修訂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財經委員會委託,現就起草《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 (草案)》的情況,向本次會議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的必要性
審查、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工作的重大事項,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力的重要體現,也是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幾年來,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發展,全社會民主法治意識的增強,省人大常委會對經濟工作監督的質量逐年提髙。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審查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對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視察等監督活動,對推動我省經濟的穩步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很多做法經實踐證明是行之有效的,並已逐漸規範、應加予肯定,此其一。其二,實踐也證明,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經濟工作的監督仍需改善和加強並應逐步改變程式性監督多,實質性監督少的狀況。結合過去的經驗,在監督實踐中還應做好下述三方面的工作。
1.為了進一步槁好對計畫的審查和監督,省人大常委會應提前介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編制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編制是一項系統工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常委會委員如果不掌握經濟工作的一些具體情況,不了解國家關於編制計畫的指導思想,那么無論是對計畫草案初審還是在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都難以提出有價值的審議意見。要做好對劃的審查監督工作,人大常委會就必須提前介入計畫草案的編制。一是認真學習國家關於年度計畫編制的指導思想,認真研究國家相關的巨觀經濟政策。二是搞好調查研究,深入 了解我省經濟工作的實際。三是進一步熟悉上年度計畫的執行情況,以保持計畫的連續性。
2.
加強對經濟運行情況的監督。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大常委會應當進一步加強對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一般可採取聽取匯報和組織視察等方式。以往我省只是年初在人代會上聽取省政府關於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9月份,由常委會聽取省政府關於當年1 一7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這是不夠的。每年應再增加兩次聽取政府主要經濟工作部門的匯報,對全省經濟運行情況進行分析,發現經濟運行中的矛盾與問題,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確需對人代會批准的計畫進行調整的,應及時進行調整。
3.
加強對重大經濟事項的監督。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建設項目,經濟結構調整情況,重要的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等。這些都是事關我省經濟發展大局的問題,也是經濟監督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應加強監督和支持。監督就是支持,寓支持於監督之中。採取什麼方式,怎樣進行監督,需要通過立法來規範。
二、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3月1日頒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 定》以後,財經委員會認真組織學習,結合我省開展經濟監督工作的實際,提出了制定《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的建議,經報主任會議同意後,財經委員會牽頭,省計委、省經貿委派人參加成立了起草小組。起草小組成立後,由常委會副主任戴光祿 同志帶叭到福建、浙江進行考察,後來又組織到廣西進行了考察,並與各省市人大聯繫索取 有關資料,在此基礎上,經反覆研究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後,於2002年4月10日傳送我省各地州市人大徵求意見;同時,財經委員會召開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依法治省辦的意見*徵求了省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普遍反映,制定《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非常必要。經過廣泛徵求意見,七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財經委員會於2002年5月9日召開委員會第三十四次全體會議,再次對《條例》進行認真修改,形成了財經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草案)》的議案6
三、
關於《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草案)》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1.關於《條例》規範的內容和適用範圍,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結合我省經濟監督工作實際,本《條例(草案)》主要規範了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 門的計畫編制工作;規範了省人民政府執行計畫和計畫調整行為;規範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 常委會審查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監督計畫執行的工作;規範了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對計畫草案及計畫調整方案進行初審的程式;規範了對經濟事項的監督。考慮到我省各州、 市、縣的發展情況不同,有的差異還很大。同時也考慮到我省有立法權的州、市、縣,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地方性法規或單行條例。為了在全省範圍內各級人大都能認真對經濟工作實 施監督,在《條例(草案)》的附則中規定;州、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經濟工作的監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這樣,一部分沒有立法權的地、市、縣也可以有所參照。
2.關於對重大經濟事項進行監督的問題。一些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重大建設項目,歷 來是人民民眾關心的熱點話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應該行使監督權,保障項目的實 施,因此,本《條例》將重大經濟事項的監督單設了一章。什麼是重大經濟事項,《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的規定》已經做了界定。在本《條例(草案)》中沒有具體開列,而是以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為前提,由常委會委員聯名或者有權提出議案的機 關和組織提出議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是否作為重大經濟事項進行監督。這樣定,一方面,人大代表和常委會委員們可以充分行使職權做好監督工作,不會因為具體列舉重大經濟事項而造成掛一漏萬的弊端;另一方面,重大經濟事項的界定也是發展的,動態的,不同年 份的重大經濟事項是不同的,而條例應有相對的穩定性;同時,規定得太具體,似有束縛政府 手腳之虞,也難以突出不同時期的監督重點。
3.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審查。往省人大財經委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進行初審時,由於時間緊迫,每次都是當場聽取匯報,即刻進行審議。由於不掌握國家關於計畫編制的指導思想,對一些重點項目也缺乏了解,因此,初步審查工作難予深入。對此,《條例 (草案)》第五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計畫部門應當在省人代會舉行一個月前,向省人大財經委匯報年度計畫草案編制情況,並要求提供計畫草案;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關於計畫編制的要求;提供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的說明材料,材料做參考又有相對充裕的時間為前提,有利於對計畫草案的深入審議。另外,力了提高初審質量,《條例 (草案)》第六條規定:省人大財經委在初審年度計畫時,應當邀請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部分省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及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 有利於廣泛聽取意見。
4.關於法律責任。條例對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時間、內容以及對審議意見的辦理都作出了規定。為了執法的嚴肅性,對在經濟工作中應當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經濟事項不提請審議,不執行省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決議,對重要的審議意見不辦理以及提供虛假情況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提出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直至依法作出處理。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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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經濟工作監督條例》。該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條例,雲南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對經濟改革、經濟政策、產業發展、政府性投資、重要資源招商、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監督。對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重大經濟事項,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提請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條例規定,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的編制、執行及調整情況;重大經濟事項;經濟運行調控情況;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情況;法律、法規或者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授權實施監督的其他經濟工作事項進行監督。
條例明確,違反條例規定,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的,不按規定辦理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的,拒絕或者妨礙省人大常委會對經濟工作進行監督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責令改正。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成或建議有關機關對有關人員予以問責;依法決定撤銷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或者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罷免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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