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草案規定

2004年11月1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草案規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
  • 頒布時間:2004.11.19
  • 實施時間:2005.01.01
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04年11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1月19日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草案公示工作,促進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保障地方立法的公正性、公開性,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式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規草案公示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列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中涉及下列內容,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將法規草案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
(一)涉及全區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的;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
(三)設定行政許可事項或者行政收費項目的;
(四)設定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較多的;
(五)其他需要廣泛聽取意見、蒐集信息的。
第四條 公示地方性法規草案工作,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尊重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過公示等途徑參與地方立法。
第五條 公示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公示公告。
公示期限一般為十五天。
第六條 常委會一審前需要公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委員會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並負責辦理相關公示工作;常委會一審後需要公示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向主任會議提出建議,並負責辦理相關公示工作。
第七條 公示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載體主要是《寧夏日報》等新聞媒體和網際網路寧夏人大常委會網站。
新聞單位和網際網路寧夏人大常委會網站應當自收到地方性法規草案文本之日起五日內免費刊登、發表。
第八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在公示結束後應當及時製作公示報告。
公示報告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況;
(二)收集到的主要意見、建議及理由;
(三)對主要意見和建議的處理意見、建議。
公示報告應當報送常委會主任會議並印發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以及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九條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在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時,應當將公示報告連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其他有關方面對法規草案的意見、建議,作為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修改稿以及審議結果報告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公示報告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印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作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參閱材料。
第十一條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示地方性法規草案,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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