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8年10月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4月1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改,2013年12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12.27
  • 實施時間:2013.12.27
守則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守則全文

(1998年10月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03年4月1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改 2013年12月2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3年12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公布,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12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常委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清正廉潔,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並接受其監督,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服從常委會的工作安排。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時,應當提前向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常委會分組會議時,應當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和分組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言。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需要表決的議案應當參加表決,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常委會工作安排,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常委會反映情況,為常委會的決策提供客觀依據。開展調研,應當輕車簡從。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維護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集體行使職權;在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工作視察、執法檢查和調查研究活動中,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常委會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10日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訂草案的說明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起草情況和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修訂《守則》的必要性
1998年10月8日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以下簡稱《守則》),2003年4月10日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進行了修訂,對加強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保障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中央和自治區黨委相繼出台關於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舉措。今年換屆以來,常委會高度重視自身建設。根據工作實際,結合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關於建章立制的要求,主任會議決定修訂《守則》,作為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關於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為了做好修訂工作,常委會辦公廳會同法工委成立草案起草小組,結合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加強和改進作風建設、進一步做好新時期人大工作的系列重要檔案,借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外省區市人大常委會的做法和經驗,形成了《修訂草案》。《修訂草案》條文共十條,有幾個方面的內容需要說明:
一是強調了新形勢下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堅持的指導思想、履職責任和紀律要求。《修訂草案》明確了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嚴格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紀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時,應當向秘書長請假。會議期間,不能出席分組會議時,應當向召集人請假。
二是規範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有關履職活動。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工作視察、執法檢查、調查研究等活動,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形式。《修訂草案》明確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工作安排,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常委會反映情況,為常委會的決策提供客觀依據。開展調研,應當輕車簡從。
明確了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常委會會議作出檢查的規定。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和民眾、保持清正廉潔、嚴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利益等方面的內容,進行了修改、補充和完善,並對部分條款作了文字修改。
以上說明及《修訂草案》,請一併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本次會議於12月26日上午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加強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修訂守則是必要的。同時,提出了個別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2月26日下午召開第十次會議,請常委會法工委、辦公廳的負責同志列席,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修訂草案第二條關於“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外事紀律”的規定,國家已有有關規定,據此,建議刪除。
二、修訂草案第三條有關“程式性”和“其他社會活動”的表述不夠嚴謹,據此,建議刪除。
三、修訂草案第六條第二款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的規定,超出了地方立法許可權,據此建議刪除。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做了個別文字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提出了《寧夏回族自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表決稿)》,並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常委會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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