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9月7日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了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9.07
  • 實施時間:1993.09.07
守則,守則的說明,修訂草案的說明,

守則

第一條 為了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維護自治區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武裝頭腦,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努力促進自治區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各族人民民眾,自覺地接受監督,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熟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要認真參加常委會組織的集體學習。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切實履行職責,努力完成常委會交付的工作。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體會議的,應通過辦公廳向常務副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或聯組會議的,應向召集人或主持人請假。
第十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並根據主任會議的安排,圍繞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要遵守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表決的結果。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了解和研究自治區各方面的基本情況,閉會期間按各有側重的分工,參加常委會和常委會各工作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按照主任會議的安排參加視察活動,視察情況要向常委會作出專題報告。視察活動要輕車簡從。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廉潔自律,不牟取法律、法規和政策禁止的收益。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要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自覺遵守本守則,違反本守則的應作出檢查。
第十八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守則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我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必要性
為了加強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1993年9月7日,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以下簡稱《守則》)。適應形勢發展和工作需要,1998年4月16日,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守則》進行了修訂。《守則》作為行為準則,對規範和引導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的不斷推進,各級人大在黨的領導下,在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實踐,並取得了重要進展。2005年以來,根據中共中央9號檔案的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進一步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常委會制度建設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去年,黨的十七大報告對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加強人大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今年3月,吳邦國同志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上就人大工作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等問題作了重要指示。同時,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隨著人大工作的不斷推進,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建設的不斷加強,對新一屆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新的履職要求。因此,常委會黨組認為,為了保證和促進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根據形勢發展和人大工作需要,修訂《守則》是十分必要的。
二、《守則》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主任會議的要求,研究室做了修訂工作。在修訂過程中,認真總結了以往工作經驗,注意借鑑外省區市有益經驗,並徵求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機關各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守則》修訂草案。
三、《守則》修訂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的基本要求。在原有基礎上,修訂草案第二條明確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組成人員履行職責應當遵守的重要原則。修訂草案第三、四、五條就此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要堅定不移地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第四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嚴格依法辦事,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權威和尊嚴。第五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自覺服從國家和自治區工作大局,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職責。
三是進一步明確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加強自身建設的要求。修訂草案第六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深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熟悉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掌握政治、經濟、文化等相關領域的知識,不斷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開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認真參加對各項議案的審議和表決,服從表決結果。第十一條、十二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保持廉潔自律,嚴格執行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堅持為民、務實、清廉,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是明確了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具體要求。修訂草案對組成人員做好審議準備提出要求。第九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完成常委會交付的工作任務,按照側重分工聯繫相關工作委員會,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活動;根據主任會議的安排,圍繞常委會會議議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修訂草案進一步嚴格了組成人員請假制度,明確規定,組成人員因病、出國和參加全國性會議不能出席全體會議的,須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五是對一些文字表述做了進一步規範。
以上說明,連同《守則》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7月23日下午,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研究室對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對修改情況說明如下: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依法履行職責。”
二、將第三條最後一句“推動自治區社會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修改為“促進自治區科學發展、社會和諧。”
三、將第五條中的“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中心工作依法履行職責”修改為“緊緊圍繞自治區黨委中心工作履行職責”。
四、將第六條中的“掌握政治、經濟、文化等相關領域的知識”修改為“掌握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相關領域的知識”。
五、刪去第七條中的“密切聯繫人民民眾”。
六、將第十一條內容的表述做了調整,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和自治區黨委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堅持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始終保持廉潔自律。”
七、刪去第十三條,原第十四條順延為第十三條。
八、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將修訂草案第九條中的“按照側重分工聯繫相關工作委員會”修改為“按照側重分工聯繫相關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鑒於實際工作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只側重聯繫工作委員會,不聯繫專門委員會,所以未做修改。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第十二條中的“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進行修改。考慮到這個表述引自憲法,因此未做修改。
以上修改,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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