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8年10月8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單位:寧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8.10.08
  • 實施時間:1998.10.08
守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學習憲法、法律和法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理論和法律知識。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熱愛人大工作,切實履行職責,為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推進民主和法制建設,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保障社會穩定和增強民族團結作出貢獻。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密切與人民民眾的聯繫,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並自覺接受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積極參加常委會及其工作部門組織的各項活動,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人大工作的需要。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的應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常委會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常委會分組會議的應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常委會辦公廳應將每次常委會全體會議出席情況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將分組會議出席情況在當天的會議簡報上刊登。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就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和必要的視察活動,做好審議的準備;在常委會全體會議或分組會議上發言,應當圍繞會議議題進行。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提請審議的議案必須認真審議,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對需要表決的議案必須參加表決,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根據常委會年度工作安排和各個階段的中心工作,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民眾,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常委會反映情況,為常委會的各項決策提供客觀依據。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維護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重大問題必須集體討論決定,堅持集體行使職權;在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和調研活動中,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保持清正廉潔,不得以權謀私;在涉外活動中,應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凡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五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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