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9.06
  • 實施時間:1993.09.06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履行職責,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積極維護國家和全省人民的根本利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學習憲法、法律和法規,熟悉人大工作運行的法律規定和各項程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以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努力工作,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專職委員,要專心致志地從事常委會的工作,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兼職委員,要盡職盡責,保證用一定的精力和時間從事人大工作。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的,應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報經主任批准;不能出席常委會分組會議的,須經分組會議召集人同意。無故不出席常委會會議的,要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每次常委會會議出席人員的情況在常委會公報上公布,對缺席的要註明原因。
第六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根據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聽取代表和民眾的意見,掌握有關的資料和情況,為審議做好準備工作。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要圍繞會議議題積極發言。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按照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調查等活動,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常委會反映,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同人大代表和民眾的聯繫,每年抽出一定時間到原選舉單位聯繫省人大代表,並儘可能的聯繫當地的人大代表和民眾,直接聽取人大代表和民眾的意見、要求和呼聲,積極向省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專職委員和兼職委員應當按照分工,積極參與和聯繫有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發揚新時期的創業精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帶頭廉潔自律,勤政為民,不準牟取不正當收益,自覺接受省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自覺遵守本守則,嚴重違反本守則的要向常委會作出檢查。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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