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則全文
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03年5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5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堅持黨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範地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熟悉人大工作程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潔,密切聯繫人民民眾,聽取和反映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正確處理本職工作和常委會工作的關係,服從常委會工作安排。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請假。常委會會議期間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的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印發會議。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常委會會議通知的建議議程,準備審議意見。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應當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有關規定,服從會議安排,保證會議順利進行。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則,圍繞常委會會議議題進行審議。審議意見要明確具體。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服從表決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除外。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有關視察、檢查、調查和評議等活動。在上述活動中可以向被視察、檢查、調查和評議的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應當經常進行調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兼任專門委員會職務的,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監督本守則的執行。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規定的,應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守則
(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範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熟悉人大工作程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潔,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經常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常委會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正確處理本職工作和常委會工作的關係,服從常委會工作安排。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每次常委會會議的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統計,通報本次常委會會議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編入《青海人大(公報版)》,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常委會辦公廳於每年十二月向主任會議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年出席會議的情況,並通報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年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的次數不足百分之八十的,由常委會辦公廳通知本人向主任會議作出書面說明。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常委會會議通知的建議議程,認真閱讀提前送達的會議材料,準備書面審議意見。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委會會議,應當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和有關規定,服從會議安排,保證會議順利進行。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則,圍繞常委會會議議題進行審議。審議意見要明確具體。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服從表決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除外。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有關視察、檢查、調查活動。在上述活動中可以向被視察、檢查、調查的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兼任專門委員會職務的,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凡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第十七條 常委會主任會議負責監督本守則的執行。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規定的,應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八條 本守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模範遵守和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熟悉人大工作程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二、第三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清正廉潔,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經常進行調查研究,及時向常委會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三、第六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每次常委會會議的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統計,通報本次常委會會議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編入《青海人大(公報版)》,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常委會辦公廳於每年十二月向主任會議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年出席會議的情況,並通報常委會組成人員。”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年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的次數不足百分之八十的,由常委會辦公廳通知本人向主任會議作出書面說明。”
六、第七條作為第九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常委會會議通知的建議議程,認真閱讀提前送達的會議材料,準備書面審議意見。”
七、第十一條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有關視察、檢查、調查活動。在上述活動中可以向被視察、檢查、調查的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個別文字和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修改決定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以下簡稱守則)於200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守則施行以來,對加強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行為,保障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進一步發展,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深入,對新一屆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改進和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充分發揮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需要對守則作必要的修改。
根據2009年立法計畫和常委會主任會議意見,法工委在認真研究總結守則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學習借鑑外省人大常委會立法經驗的基礎上,代主任會議起草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決定草案分別印送常委會組成人員、常委會法制諮詢組成員徵求意見,並召開了有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辦公廳及有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和採納了各方面的修改意見。3月17日,第二十九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了決定草案,決定提請常委會審議。
決定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是:
一、黨的十七大確定科學發展觀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方針,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的重大戰略思想。為此,在守則第二條中增加“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容。
二、常委會會議是常委會集體行使法定職權的主要方式,按時出席常委會各類會議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的基本要求,是提高常委會審議質量和審議效率的基本保證。為了有效執行會議制度,進一步嚴格、細化常委會會議的請假制度,將第六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秘書長請假。”
三、為保障守則的嚴格執行,增加了監督保障措施方面的規定。一是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每次常委會會議的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統計,通報本次常委會會議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所在單位,編入《青海人大(公報版)》,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委會辦公廳應當於每年十二月向主任會議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年出席會議的情況,並通報常委會組成人員。”二是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年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的次數不足百分之八十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書面說明。”
四、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地方立法議案、重大事項的議案和工作報告,一般於會議舉行的七日前送達常委會組成人員。因此,認真閱讀提前送達的會議材料、準備書面審議意見是常委會組成人員會前準備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提高常委會會議審議效率和質量的重要方面。為此,將第七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常委會會議通知的建議議程,認真閱讀提前送達的會議材料,準備書面審議意見。”
五、根據監督法的規定,刪去第十一條中有關“評議”的內容。同時,由於第十一條最後一句關於“應當經常進行調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常委會反映情況”的規定是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行職責的一般性要求,且與第三條的內容相關,故將其調整到第三條中規定。
此外,還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和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
以上說明及決定草案,請一併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