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是於1993年9月16日在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 通過時間:1993年9月16日
  • 通過會議: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 通過地點: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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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肩負著市人大代表和全市人民的重託,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集體行使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任務光榮而艱巨。我們應以高度責任感和使命感,嚴肅認真、兢兢業業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莊嚴職責。為此,制定本守則。
第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努力學習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學習憲法、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行使職權中,要遵循以下指導思想:堅持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圍繞經濟建設這箇中心,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保證首都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
進行。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根據常委會每年度各次會議的預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社會活動和能夠自主安排的工作,在時間上要服從常委會會議的需要。駐會的組成人員要集中精力從事常委會的工作。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提前向秘書長請假。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應當簽到,中途退席的,須經秘書長同意。每次會議由秘書長通報出席情況,常委會辦公廳每年統計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情況,予以公布。常委會組成人員離開本市連續二年以上不能出席會議的,無生病等特殊原因一年內缺席時間超過全年會議總天數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可以依法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要閱讀預先送達的會
議檔案和有關資料,積極參加有關的調查、視察,做好審議準備。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行使法律賦予的提議案權、詢問權、質詢權和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等權利。在審議議案時,要積極發表審議意見。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和議事規則的規定。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表決議案,實行少數服從法定多數。
第八條 參加工作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積極從事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制度。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檢查法律、法規和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活動。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密切聯繫民眾和代表,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向市人大常委會反映情況,自覺接受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清正廉潔,克已奉公,勇於向腐敗現象作鬥爭。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秘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四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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