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為加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 通過時間:2017年4月10日
守則全文
(2017年4月10日攀枝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道路。
第三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尊重憲法法律權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履行職責。
第四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緊緊圍繞全市工作大局和市人大常委會部署要求,以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人大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增強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力的政治責任感,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
第五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加強學習,積極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結合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有關法律,熟悉和掌握人大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識,提高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六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依法、依程式辦事,集體決定問題,集體行使職權。
第七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走民眾路線,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深入調查研究,準確、全面、及時地反映和表達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八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仔細研讀預先送達的會議檔案和有關資料,作好審議準備。在參加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時,應當圍繞議題主動、充分地發表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負責地行使表決權,服從和遵守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九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執法檢查、視察、調研、法規草案起草等工作。
第十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儀表要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按有關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主任委託的副主任提出書面請假申請。如請假申請未獲批准,不得缺席會議。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應當將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的請假、出缺席情況印發全體組成人員。
第十一條駐會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集中精力從事常委會工作;不駐會組成人員應當處理好市人大常委會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係,優先執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參加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所在委員會的活動,遵守所在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二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自覺維護人大形象。
第十三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因免職、調離、退休等原因工作崗位發生變動,不再代表原單位、原界別的,本人應當在崗位變動後一個月內,向市人大常委會辭去常委會委員和代表職務。
第十四條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嚴重違反本守則的,由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或者建議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
第十五條本守則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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