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自身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憲法、法律和《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結合我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通過時間:2018年8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8年8月24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守則全文,守則(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守則全文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18年8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自身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依據憲法、法律和《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結合我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是指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自覺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堅決樹立和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人大工作,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增強政治責任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代表人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論述,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學習黨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善於領會和掌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全省工作大局履行職責;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人大及其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式, 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理論和知識,準確把握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要求,不斷增強依法履職能力。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服從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優先履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責。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除因下列特殊情形可以請假外,不得缺席會議:
(一)參加中共中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各部委、國務院各部門、省委召開的重要會議或者舉行的重大活動的;
(二)參加黨和國家領導人、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召集的專題會議或者調研活動的;
(三)本人因病住院及其直系親屬因重病住院需要陪護的;
(四)參加在接到常務委員會會議通知之前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動或者臨時因公出國出境訪問的;
(五)參加救災、救險或者處理突發事件的;
(六)其他需要請假的情形。
組成人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兩日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經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並向主任備案;在會議期間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經分組會議召集人、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得缺席。
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向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分別通報上次會議、半年和全年會議的出席情況,並將組成人員年度會議出席情況報送省委。
對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按照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它有關程式性的規定;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時,應當按要求著裝,並保持飽滿的精神狀態。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前,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議題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基層人大代表、原選舉單位、人民民眾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讀會議材料,做好審議準備。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積極進行有針對性的審議發言。
第十二條 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各項議案的表決,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參加立法、視察、執法檢查和調查研究等活動,不得無故缺席。在活動中應當深入實際,注重實效。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主動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訴求,並積極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第十五條 在專門委員會任職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參加專門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和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和省委九項規定精神,反對並抵制不正之風, 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嚴守國家和常務委員會工作秘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泄露和傳播。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社會活動時,行為舉止應當符合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身份,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模範遵守外事紀律,自覺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九條 實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個人年度履職報告制度。每年年底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要求向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提交個人年度履職情況書面報告,印發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接受人大代表監督。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建議按照有關程式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二十一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同時廢止。

守則(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重新制定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草案)》(以下簡稱《守則(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守則》制定的必要性
現行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是1993年9月17日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並施行的。多年來,《守則》作為我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行為準則,對規範和引導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常委會履職水平,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該《守則》經過25年的施行,其中大部分內容已不適應新時代人大常委會工作發展的實際。黨的十九大就健全人大組織制度和工作制度做出部署,強調要“更好發揮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為全面擔負起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成為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的代表機關”,為新時期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制定了新的工作目標;栗戰書委員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上的講話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做好新時代人大及其常委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近些年我省人大常委會在充分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作用,加強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管理及紀律約束,提高常委會議事質量等方面也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一些實際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經驗也需要以守則的形式固定下來。為貫徹黨中央決策,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總結多年工作經驗,按照省委和新一屆省人大黨組的工作部署,進一步保障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做好新時代人大常委會各項工作,有必要對《守則》進行重新制定。
二、《守則(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新一屆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加強常委會制度建設的總體部署,常委會辦公廳將《守則》作為推進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成立了專門起草組,對《守則》的起草進行了研究論證,確定了起草的總體思路與基本構架,在全面研究論證基礎上,7月上旬起草組分別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河北省人大常委會考察學習,充分吸納和借鑑有關做法和經驗,草擬了《守則(草案)》初稿,先後徵求了常委會制度建設專家組成員、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以及常委會有關領導意見, 反覆修改完善,並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守則(草案)》。
三、《守則(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守則(草案)》共20條,圍繞加強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工作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能力建設和紀律約束等方面,強化依法履職要求,規範履職行為,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作用。主要規範了以下內容:
(一)強化了組成人員政治、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內容。為加強政治引領,在《守則(草案)》第一條、第五條和第十五條中分別規定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應當自覺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反對和抵制不正之風,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內容。
(二)強化了組成人員帶頭尊法守法用法,依法開展工作的要求。《守則(草案)》第三條提出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樹立和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人大工作,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監督的要求。
(三)明確了組成人員履職的工作宗旨和工作方向。《守則(草案)》第四條明確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增強政治責任感,緊緊圍繞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全省工作大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代表人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四)強化了組成人員履職學習和能力建設內容。《守則(草案)》第六條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學習政治理論、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學習憲法和法律知識、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式,準確把握人大工作特點和要求,增強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繫民眾能力和依法履職能力。
(五)細化了組成人員在會議期間履職的具體規定。一是嚴格出席會議制度,《守則(草案)》第八條對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期間請假的五種情況作出了具體的規定,並且明確了履行請假手續的具體辦法以及實行會議出席情況通報制度。二是對會議的審議發言和表決作了進一步規範,《守則(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分別規範了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議題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在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積極進行有針對性地審議發言;參加常務委員會議的組成人員必須對各項議案付諸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結果等規定。
(六)規範了組成人員在閉會期間履職的具體規定。《守則(草案)》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分別規範了在常委會閉會期間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調研、視察、執法檢查等活動,每年保證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活動不少於兩次;應當主動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積極及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意見或建議;應當積極參加與支持專門委員會工作等。
(七)建立了對組成人員履職監督、約束機制。《守則(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實行組成人員年度履職報告制度,接受人大代表監督;第十九條規定對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情況嚴重的,建議按照有關程式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同時,對組成人員嚴守國家和工作機密,維護組成人員良好社會形象和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等方面也提出了要求。
以上說明連同《守則(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23日上午,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組成人員十分重視守則的制定,認為守則對規範組成人員履職行為,提高履職水平,必將起到重要作用。草案內容較為單一,也比較成熟,同意提交本次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對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會同辦公廳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23日下午,經法制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增加一條,明確規定“本守則所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是指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草案表決稿第二條)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第二條中增加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內容。(草案表決稿第三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條應當更加突出重點,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內容進行表述,將“緊緊圍繞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全省工作大局履行職責”的內容放至草案第六條中規定。據此,將本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增強政治責任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依照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代表人民參加行使國家權力。”(草案表決稿第五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六條層次不夠清晰。據此,將第六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論述,用科學理論武裝頭腦,指導實踐;學習黨中央和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善於領會和掌握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全省工作大局履行職責;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人大及其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式, 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理論和知識,準確把握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要求,不斷增強依法履職能力。”(草案表決稿第七條)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八條規定的可以請假的幾種特殊情形沒有將可能出現的所有情形考慮在內。據此,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表述為“其他需要請假的情形”。(草案表決稿第九條第一款)
六、為了增加請假程式的可操作性,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組成人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在會議召開兩日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通過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經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並向主任備案;在會議期間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經分組會議召集人、常務委員會秘書長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得缺席。”(草案表決稿第九條第二款)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在草案第十二條中增加了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活動中應當深入實際,注重實效”的內容。(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
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
以上報告及草案表決稿,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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