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13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3.05.30
  • 實施時間:2013.06.01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守則(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13年5月30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由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5月30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本守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5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保持清正廉潔,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外事紀律,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熟悉憲法、法律和法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式辦事,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向主持工作的常委會副主任書面請假;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常委會辦公廳應當每年通報一次本年度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情況。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應當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聯組會議、分組會議上,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服從對各項議案依法表決的結果。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除外。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和調查等活動。可以對活動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參加活動時,應當輕車簡從。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民眾,加強調查研究,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向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應當根據主任會議的要求,向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本守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守則(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草案)》(以下簡稱《守則(草案)》)作說明。
一、關於制定《守則(草案)》的必要性和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作為常委會履職主體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其履職行為直接影響到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作用。制定《守則(草案)》對進一步明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的行為準則,規範和引導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
辦公廳代主任會議起草的《守則(草案)》主要依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監督法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等有關法律。《守則(草案)》還結合我省人大常委會工作實際,參考和借鑑了部分兄弟省(市、區)人大常委會的做法。
二、關於《守則(草案)》的起草過程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產生後,根據常委會主要領導同志的意見,辦公廳承擔了《守則(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2013年2月開始,我們先後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各省(市、區)人大常委會溝通諮詢,開展立法調研。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和26個省(市、區)人大常委會制定(修訂)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3月初,我們著手起草了《守則(草案)》初稿,經報請常委會李峰主任和曉琨秘書長審改批示後,形成了《守則(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和省人大機關各委辦室。從反饋的情況來看,常委會組成人員都認為制定《守則(草案)》是必要的,部分組成人員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和建議。辦公廳主任會議認真研究了這些意見和建議,對於大部分可操作性的建議都予以了採納,對於個別未被採納的建議也分別向常委會組成人員進行了解釋說明。同時,又對個別條款和文字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13年5月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了《守則(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內容
《守則(草案)》共有15條,現對主要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思想政治要求和履職責任方面的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思想政治水平和履職責任意識是其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前提和保證。《守則(草案)》第二條、第三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職提出了具體要求,體現了人大常委會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的工作特點,也體現了與時俱進的新要求。
(二)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常委會會議和提高審議質量的規定。常委會會議是常委會集體行使法定職權的主要方式,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代表人民行使法定職權的重要載體。為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提高審議質量,《守則(草案)》第五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和請假制度作了明確規定;《守則(草案)》的第六條至第八條分別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在會議舉行前應當為審議做好準備工作、在會議期間應當圍繞議題積極發表審議意見、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和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服從對各項議案依法表決的結果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三)關於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常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的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調查等活動,是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形式,也是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的需要。《守則(草案)》第九條規定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視察、檢查、調查等活動時,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能直接處理問題;第十條規定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經常進行調查研究,並及時向常委會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同時,《守則(草案)》還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在保持清正廉潔、嚴守國家秘密、遵守外事紀律以及嚴重違反守則應向主任會議或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守則(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總的認為,制定該守則是必要的,同時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5月30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條中“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的表述在法規中不太合適,建議修改。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將上述表述修改為“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此外,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刪除,並將其中“保持清正廉潔”“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外事紀律”的內容放到草案第二條中概括表述。(草案表決稿第二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是對其履職的基本要求,不能出席會議的情形在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中已作出規定,建議將“保證用足夠的精力和時間參加常委會工作,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的內容刪除。法制委員會採納了這一意見,建議將其刪除。(草案表決稿第五條第一款)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立法語言中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建議統一用應當來表述。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中的“必須”均修改為“應當”。
此外,還對草案中的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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