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於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 , 2013年6月5日福建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守則》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31日通過並公布,共十九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守則》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6月5日
基本信息,守則發布,守則全文,

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通過2013年6月5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守則發布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二號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31日

守則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和規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健全常委會工作制度,依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學習並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熟悉並掌握人大業務和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履職能力,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審慎負責地行使職權,通過法定程式,努力使黨的主張成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機關領導人員。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年度各次常委會會議的預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保證履行職責。其他工作與履行職責發生矛盾時,應當優先履行常委會組成人員職責。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嚴格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的規定,堅持集體行使職權。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舉行前,應當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上,應當圍繞審議議題發表意見。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除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外,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調研和執法檢查等活動,在活動中可以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常委會組織的學習培訓、專題講座等活動,按照常委會的安排參加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的工作,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注重調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如實向常委會反映情況。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常委會統一安排,分工聯繫若干名人大代表,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提前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其中的全體會議、聯組會議、分組會議的,應當提前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書面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年內累計兩次未出席常委會會議,或者未出席常委會會議時間超過全年會期總天數三分之一以上的,應當書面向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
常委會組成人員每次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上印發;每年的出席情況,在常委會公報上公布。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因事離開本省時間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常委會辦公廳。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委實施辦法,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勤奮敬業、清正廉潔,保持良好的作風和形象。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守國家秘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自覺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由主任會議提出處理意見或者提請常委會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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