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為了加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更好地履行職責,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浙江省實際而制定,該守則共十七條,自通過之日起施行。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嚴格遵守該守則,並接受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詞性:名詞
  • 分類:檔案
內容,發布日期,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保證常委會更好地履行職責,依照憲法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發揚民主,依法辦事,嚴於律己,自覺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維護國家和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積極推進依法治省進程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和掌握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行使職務所必備的知識,堅持理論聯繫實際,與時俱進,求實創新,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職能力。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嚴格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集體討論和決定問題。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努力工作,其它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依法行使職權。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嚴格辦理請假手續,並徵得同意。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理論、法制學習及其它集體活動。
常委會會議出席情況由辦公廳編入常委會《會刊》,印發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的各種會議上,應嚴格遵守議事規則和其它有關程式性的規定。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八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就會議議題做好審議準備。
在常委會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圍繞議題積極發言。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會議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依照有關規定,認真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執法評議、述職評議等各項監督活動。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參加監督活動時,應遵循不直接處理問題的原則,對發現的問題,交由常委會機關統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堅持民眾路線,不斷改進工作作風,經常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重要情況及時向常委會匯報。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加強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聯繫,積極參加代表小組活動;到基層工作,要通過走訪、座談等各種形式,直接聽取代表意見和要求,並負責向常委會報告。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重視人民來信來訪工作,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辦理,涉及本人或親屬的,應按規定迴避。
第十二條 參加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保持清正廉潔,反對和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公開的內容,不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嚴格遵守本守則,並接受監督。
主任會議應採取措施,保證本守則的嚴格遵守。對違反本守則的,應督促其檢查並改正。
第十七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發布日期

2003年6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