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附:第二次修正本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8.07.25
  • 實施時間:2008.07.25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NO:SC102072)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08年7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年7月25日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學習依法行使職權所必備的人大制度理論及科學文化知識,增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
二、笫四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提前書面請假。未經批准一年內三次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依照程式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每年度統計通報常委會組成人員本年度出席常委會會議情況。
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三、第七條修改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調查研究,按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等活動。”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第二次修正)
(2000年9月15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8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根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義務;堅持黨的領導,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學習依法行使職權所必備的人大制度理論及科學文化知識,增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觀念,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不得無故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提前書面請假。未經批准一年內三次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依照程式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每年度統計通報常委會組成人員本年度出席常委會會議情況。
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會議通知做好有關會議內容的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上應當就審議的議題發表意見,參加對議案的表決。
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議案應當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規定。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每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固定聯繫三名以上人大代表,聽取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調查研究,按規定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等活動。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保持清正廉潔,嚴守國家機密,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九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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