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2013年修正本)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2013年修正本) :

(1996年12月25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訂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2013年修正本)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2013年7月30日
基本信息,正文,

基本信息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2013年修正本) :
(1996年12月25日海南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修訂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制度建設,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保證其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保持清正廉潔,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外事紀律,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三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熟悉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提高履行職責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憲法、法律和法規賦予的職責,嚴格遵守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常委會會議期間應當根據會議議程集中精力做好常委會工作,其他社會活動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生病、出訪、參加中央會議,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時,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會議召開前,不能全程出席會議或不能出席全體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委會辦公廳提前向常委會主任或者負責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書面請假。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分組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每次出席會議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年出席會議情況,由常委會辦公廳統計匯總後,採取適當的方式通報。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年內缺席時間超過全年會議總天數一半以上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可以依法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九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閱讀研究會議材料,並就有關議題做好審議準備。
第十條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議題和表決時,應當嚴格遵守常委會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規定,圍繞會議議題積極發表意見,參與表決。當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除外。在依法表決後,應當自覺服從表決結果。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依照規定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調查研究、執法檢查、視察等活動。活動應當輕車簡從,深入實際,深入民眾,增強針對性,注重實效性。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向常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職務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的工作規則和制度,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的工作和活動。
第十四條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應當根據常委會主任會議的要求,向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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