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2013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 2013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3]第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種類:地方性法規
  • 施行時間:2013年5月31日
概述,正文,守則(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

概述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2013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5月31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3]第7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思想、組織、制度和作風建設,使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努力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
第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增強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權力的政治責任感,自覺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維護國家和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第四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圍繞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求真務實,恪盡職守,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推動國家和本省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熟悉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結合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學習人大制度理論及其他方面的知識;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各類學習活動,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職權。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努力工作,其他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務委員會工作需要;按照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安排,出席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和專題講座。
第八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和專題講座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書面請假,請假獲得批准方為有效。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臨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秘書長書面請假,請假獲得批准方為有效;不能參加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小組召集人請假。
每次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將上次會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情況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公布。
第九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條常務委員會會議舉行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其他有關程式性的規定,認真聽取各項報告,積極參加審議和表決;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聯組會議上的發言,應當圍繞會議議題,觀點明確,實事求是,簡明扼要。
第十一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活動、專題調查研究和執法檢查,依法行使監督權,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圍繞本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民眾,了解情況,注重實效;
(二)禁止走過場、搞形式;
(三)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視察和檢查中可以提出建議和意見,但是不直接處理問題,可以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認真處理。
第十三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人大代表,每位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重點聯繫2-3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並向常務委員會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切實轉變作風,密切聯繫民眾,深入調查研究,聽取民眾意見和要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民眾呼聲,反映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重要的民生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重視人民來信來訪工作,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辦理,涉及本人或者親屬的,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從事專門委員會的工作,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五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廉潔自律的規定,保持清正廉潔,發揚艱苦樸素的優良作風,反對和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禁止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守國家機密。凡屬於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禁止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
第十七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守則,未經批准1年內2次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依照程式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有違反本守則其他規定行為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第十九條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同時廢止。

守則(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及過程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以下簡稱《守則》)於1993年11月27日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施行,1999年進行了修正。《守則》施行20年來,對於確保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能作用,保障省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和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對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加強自身建設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時,中央和省委關於轉變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規定,對人大及其常委會組織、制度和作風建設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規範;加之,貴州與全國同步實現全面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都對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守則》的施行過程中,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進行固化。為此,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省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切實提高常委會會議的效率和審議質量,將實踐中總結的一些經驗和做法納入到《守則》中,重新制定《守則》是必要的。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計畫,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過認真研究,幾易其稿,起草了《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草案)》(以下簡稱《守則(草案)》)徵求意見稿,以書面形式反覆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府兩院、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和各市、州人大常委會的意見。2013年4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赴重慶就《守則(草案)》涉及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調研和交流,5月6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論證會,聽取了各有關方面對《守則(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守則(草案)》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主要內容  《守則(草案)》共十九條,主要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宗旨意識、履職原則、請假制度、會前準備、會議審議、閉會期間活動、聯繫代表以及紀律和作風等有關問題進行了規範。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開展工作。貴州在2020年要與全國同步實現全面小康,時間緊,任務重,結合貴州實際,圍繞這一目標,《守則(草案)》第四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從本省實際出發,增強履職意識和大局意識,充分發揮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作用,推動國家和本省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進行了規範。  2、關於嚴格常委會會議紀律,保證會議出勤率。會議是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行使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權力最基本、最主要的形式,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經常性不出席常委會會議或者不參加全體會議、分組會議、聯組會議,依法履行職責就難以實現。《守則(草案)》第八條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會議提出了明確要求,對因病等其他特殊情況請假的情形進行了嚴格的規範和約束。常委會組成人員未經批准1年內2次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依照程式辭去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  3、關於提高常委會審議質量。如何發揮好每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提高常委會會議議事效能和決策水平,關係到常委會依法履職的效果。《守則(草案)》第十條規定,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就會議議題進行調查研究,做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上,應當認真聽取各項報告,積極參加審議和表決,發言應當圍繞會議議題,觀點明確,實事求是,簡明扼要。  4、關於轉變作風,密切聯繫代表和民眾。為了充分發揮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加強與代表和民眾的溝通和聯繫,接受代表和民眾的監督。《守則(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每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重點聯繫2-3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並向常委會反映民眾呼聲,反映民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重要的民生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等,對人民來信來訪工作,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要求進行辦理,涉及本人或者親屬的,應當迴避。  以上說明連同《守則(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主任會議提請審議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草案)》(以下簡稱《守則(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施行20年來,對於確保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發展完善和民主法制進程的加快,特別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新要求,中央關於轉變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規定,貴州後發趕超、同步小康的戰略任務,需要進一步加強省人大常委會自身建設,規範組成人員履職行為。為了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重新制定《守則》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守則(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5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守則(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進一步規範常委會組成人員履職行為,提高會議審議質量,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作用,重新制定該守則是必要的;《守則(草案)》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實際,具有可操作性,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在第七條後增加“按照常務委員會會議日程安排,出席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聯組會議和專題講座”。  2、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和專題講座的,應當通過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書面請假,請假獲得批准方為有效”;刪除第八條第三款。  3、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守則,未經批准1年內2次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依照程式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職務;有違反本守則其他規定行為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  4、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同時廢止。”  此外,還對《守則(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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