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
  • 頒布單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05.30
  • 實施時間:2013.05.30
守則全文,修訂的守則,

守則全文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已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3年5月3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5月30日起施行。
2013年5月30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自身建設,使常委會組成人員更好地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熟悉和遵守憲法、法律,掌握行使職權所必備的知識,依法履行職責。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正確處理常委會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係,其他社會活動要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出席常委會會議,嚴格遵守會議紀律,自覺維護和保障常委會集體行使權力。遇到特殊情況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時,應當履行請假手續。會議全程請假或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分組會議的,要在會前以書面形式通過辦公廳經秘書長報常務副主任批准。會議期間臨時請假,全體會議經秘書長報常務副主任,分組會議經第一召集人報秘書長。參會情況予以通報並備案。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各種會議上,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遵守議事規則和會議程式性規定。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會議內容進行會前調查研究,認真做好審議準備。在常委會會議上發言時,應當圍繞會議議題,充分發表意見。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參加對議案的表決,並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會議主持人宣布議案交付表決後,不得再對該議案發表意見,但與表決有關的程式問題,不在此限。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和常委會的統一安排積極參加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等活動,每年保證至少參加一次。
第十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密切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經常進行調查研究。每年抽出一定時間到原選舉單位聯繫省人大代表,認真聽取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並積極向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十一條 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和活動,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其他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常委會的安排,積極參與有關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保持清正廉潔,不準牟取私利,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年內兩次缺席常委會會議,不能保證至少參加一次常委會執法檢查、視察和調查研究等活動的,由主任會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未經批准不出席常委會會議的,要向主任會議作出檢查。嚴重違反本守則的,應當辭去常委會委員職務。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訂的守則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保證常務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更好地依法履行職責,根據憲法、法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常務委員會工作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做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堅決樹立和維護憲法法律權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人大工作。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增強政治責任感,緊緊圍繞全省工作大局,以維護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自覺堅持人民立場,堅持人民主體地位,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加強學習,努力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思想,學習憲法和法律,學習人大議事規則和工作程式,準確把握人大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增強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繫民眾能力、依法履職能力。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體行使職權。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應當服從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優先履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責。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除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請假外,不得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
(一)參加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有關部門重要會議或者舉行的重大活動的;
(二)參加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召集的會議,並確需本人發言和匯報的;
(三)參加搶險救災或者受命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
(四)參加已安排的重要外事活動或者臨時因公出國出境訪問的;
(五)生病住院或者確需休息康復的。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需要請假的,應當在會議召開三日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並寫明請假理由,通過辦公廳經秘書長、常務副主任報主任批准,未經批准一律不得缺席。在會議期間請假的,經分組會議召集人、秘書長向常務副主任請假。
辦公廳負責將每次會議出席情況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每年底通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本年度出席會議情況。
常務委員會請假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擬定,報請主任會議審定後執行。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會議內容進行會前調查研究,聽取基層省人大代表、原選舉單位、人民民眾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會議材料,做好審議準備。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發言時,應當緊扣主題、開門見山,突出重點、簡明扼要,反映真實情況,不作一般性工作匯報,不作與會議議題無關的發言,努力提高發言質量和審議質量。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會議時,應當佩戴出席證;出席全體會議時,應當按要求著裝。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行使表決權,遵守和服從依法表決的結果。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和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積極參加執法檢查、視察、調查研究等活動,每年保證不少於兩次。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同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每年安排一定時間通過調研走訪、“人大代表之家”“代表接待日”等多種形式,聽取和反映省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並積極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應當採取多種方式經常聽取省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對履職的意見,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 擔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專門委員會的活動,遵守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制度。其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安排,積極參與有關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遵守有關工作規則和制度。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廉潔自律準則,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反對和抵制各種不正之風,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嚴守國家機密。凡屬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傳播。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外事活動中,應當模範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帶頭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八條 實行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履職檔案制度,記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會議審議發言、參加視察、執法檢查和專題調研等履職情況,並採取適當方式通報。
第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未請假或者請假未經批准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以及一年內不能保證至少參加兩次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視察、調查研究活動的,應當向主任會議作出書面檢查,由主任會議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情節嚴重的,建議按照有關程式辭去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職務。
第二十條 本守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守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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