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門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 通過時間:2001年3月7日
- 修訂時間:2007年4月24日
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7年4月24日荊門市
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訂)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常委會組成人員,是指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
第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法律知識、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人大工作基本知識,了解人大工作的規則和程式,提高履行職權的能力。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致力於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維護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覺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切實履行職責,認真做好人大工作,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常委會組成人員參與社會活動應當服從常委會工作需要,一般不得受聘擔任本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其他機關與組織的監督員職務。
第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集體行使職權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辦事。
第七條 常委會會議舉行前,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會議通知的內容和要求,認真做好出席會議的各項準備。
第八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請假並得到批准。未經請假不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向常委會作出說明。
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年內四次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向常委會提出辭職。
常委會組成人員出席每次常委會會議的情況,在常委會公報上公布。
第九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離開本行政區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告知常委會辦公室。
第十條 在常委會會議舉行期間,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按時出席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不得中途退會,因事不能出席會議的,必須向會議主持人或小組召集人請假。
第十一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應當遵守議事規則和有關規定,集中精力議事,圍繞會議議題積極發表審議意見,參加對議案的表決。
第十二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必須服從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表決的結果。
第十三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提出議案權、詢問權、質詢權和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
第十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在視察和檢查中,可以向被視察、檢查的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對需要監督處理的問題,交由常委會辦公室督促辦理。
第十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廣泛聯繫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深入實際,調查研究,關心全局大事,關注社會熱點,認真聽取民眾的意見,積極反映民眾的要求。
第十六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清正廉潔,克己奉公,不謀私利。
第十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自覺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凡規定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不得以任何方式傳播。
第十八條 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