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是一則國家政府部門的相關機關下發的通知,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 外文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
  • 針對:通知中的主要矛盾給出了解決辦法
  • 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
(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號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省人大常委會組織制度建設,保證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學習憲法、法律和法規,熟悉人大常委會工作的有關規定和程式,提高依法行使職權的能力。
第四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密切聯繫民眾,保持清正廉潔,自覺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監督。
第五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不負人民的重託,處理好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與其他工作的關係。
專職委員應當盡職盡責地從事人大常委會工作,其他社會工作應當服從於人大常委會工作的需要;兼職委員應當按規定履行人大常委會工作的職責。
第六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按時出席常委會會議。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會會議的,應當通過辦公廳向常委會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請假;不能出席常委會全體會議、聯組會議的,應當通過辦公廳向常委會秘書長請假;不能出席分組會議的,應當向小組召集人請假。
每次常委會會議出席情況通過會議簡報予以反映;辦公廳每一年度統計通報一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本年度出席常委會會議情況。
第七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常委會組織的視察、檢查、調查活動,保證常委會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八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責的原則,加強調查研究,了解全省重要工作狀態,直接聽取人大代表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實事求是地向常委會反映情況。
第九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按程式履行職責。
第十條常委會組成人員應當嚴守國家秘密;外事活動中,應當遵守外事紀律,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
第十一條常委會組成人員違反本守則的,應當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本守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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