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立法法第六十八條有關規定的決定

2000年7月21日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貫徹立法法第六十八條有關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11.17
  • 實施時間:2000.11.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八條有關規定的意見》的要求,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決定:
一、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由7名委員組成新的法制委員會,承擔從立法法實施後到明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之前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的統一審議工作。王雲岳任主任委員,顧廷良、劉德華任副主任委員,馬紹彬、李淑芬、楊忠厚、黑有星任委員。明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專門委員會後,該機構自行消失。
二、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現在的法制委員會更名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其負責人稱謂作相應變更,不再重新任命。
三、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設立法制工作委員會,作為與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統一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法制委員會相配套的立法工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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